江西省国旗管理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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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国旗管理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规范国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国旗法)及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制作、销售、升挂、使用、收回及其管理活动.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对国旗管理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管理有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承担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管理日常工作。升挂的机构应当依法做好本机构国旗的升挂、使用和收回等工作,并负责对所属单位国旗升挂、使用和收回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国旗的制作
2、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商务、文修QM游、外事、体育、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国旗的升挂、使用、收回等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使用、收回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旗法的宣传教育,广泛普及国旗知识,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国旗、爱护国旗的良好氛围.学校应当将国旗的历史不嗝神内涵、国旗升挂使用规范和升旗仪式礼仪纳入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国家观念和国旗意识.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国旗知识的公益宣传,引导公民和组织正确使用国旗
3、及其图案.第六条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等场所,应当每日升挂国旗.第七条依照国旗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机构所在地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学校除寒假、暑假和咻息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有条件的幼儿园参照学校的规定升挂国旗。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展览馆、体育馆、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在开放日升挂、悬挂国旗.第八条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日、纪念日,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大型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升挂国旗;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居民院(楼、小区)应当开挂国旗。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应当在宣誓场所悬挂国旗。第九条举行重大
4、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第十条依照国旗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开挂国旗的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工作作息时间合理确定.遇有台风、大风、中雨及以上雨天、中雪及以上雪天、冰雹等影响国旗正常升挂的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国旗.在接到气象灾害预警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对是否升挂国旗作出安排.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第十一条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举行升旗仪式时,应当奏唱国歌.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在场人员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行注目礼或者按照规定要求敬礼,不得有损害国旗尊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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