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服务规范(征.docx
《湖北省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服务规范(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湖北省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服务规范(征.docx(11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附件1湖北省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提升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的服务水平,实现运营服务专业化、规范化,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标准(JGJ/T433-2018)等规章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湖北省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运营服务。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公租房运营服务主体是指直接开展公租房运营服务的事业单位;采取协议形式,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运营服务的国有投资主体或物业公司;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
2、施运营服务的承接主体。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公租房运营服务工作;市、州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公租房运营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公租房的管理工作;公租房运营服务主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日常运营服务工作。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公租房运营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房源接收,入住、退出管理,收缴和结算租金等费用,签订、变更、续签、终止租赁合同,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养护房屋自用部位及自用设施设备,退租管理、房屋安全管理,监督物业服务工作,建立和管理房屋、租户档案,配合开展社会综合管理,增值服务,监督考核等。第六条公租房运营服务主体应建立健全房屋巡查、房屋维修、租金收缴及资金管理
3、、安全管理、投诉处理及服务改进、服务人员培训及考核、档案管理、绩效考核等各项规章制度。第七条公租房运营服务主体的服务场所应遵循就近、便捷的原则,按照以下要求设置公租房服务站点,实行划片管理:(一)规模达到500套以上(含)的公租房小区,应设置现场服务站;(二)规模少于500套且在200套以上(含)的公租房小区,可设置现场服务站;(三)分散且每处规模少于200套的公租房小区,可在房屋相对集中的区域设置现场服务站或进行定期巡查。第八条公租房运营服务主体的服务场所名称和运营标识应清晰、易于辨识。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开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姓名、照片和管理服务事项及租金缴交、维修申报、投诉建议等服务受理
4、渠道。第九条集中建设的公租房小区,公租房运营服务主体应在小区的出入口位置设置信息公示栏,定期公示本小区公租房租赁管理信息;分散管理的公租房,公租房运营服务主体应将需公示的公租房租赁管理相关信息通过入户送达、手机信息传达等方式告知租户。第十条公租房运营服务主体应设置房屋管理、财务管理、档案及信息化管理、安全管理等岗位并配备相应的服务人员。第十一条服务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及工作纪律;(二)统一工作着装,佩戴统一式样的工号牌,牌上印有本人照片、姓名、职务、服务岗位、联系方式等信息;(三)熟悉岗位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服务程序;(四)对待承
5、租户态度主动、热情、诚恳;(五)定期接受业务学习和培训。第三章房源管理第十二条接管房源前,公租房运营服务主体应配合住房保障部门、产权人做好交接查验工作。房源查险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项目竣工验收情况;(二)水、电、气、通信、有线、电梯、消防等公共设施配备情况;(三)室内设施设备情况;(四)室内外环境及安全防护。第十三条房源查验工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办理交付接管验收手续。接管新交付房源时,公租房运营服务主体应与产权人做好资料移交,包括但不限于:(一)项目竣工睑收合格证明;(二)项目竣工图(消防、建筑、结构、水电气排水系统等);(三)公共设施设备检测报告及维护保养证明;(四)房屋产权证明及
6、清册;(五)移交清单。第十四条公租房运营服务主体应按照交付房屋交接清单内容,根据物业基础设施完成情况与相关配套设施规格等逐套验收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编号、建筑面积、户型、水电气表起始码,以及室内设施设备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及完好情况。登记材料应按照类别分户、分栋、分区域进行整理后归档。第十五条房源查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移交方反馈,督促其整改合格后再进行交接。第十六条公租房运营服务主体发生更替时,退出方应将本规范第十三条所列资料连同下列资料一并向承接方移交:(一)租金收缴、欠租等情况的清册、台账和凭证;(二)租户档案资料;消防及安防设施设备损坏缺失以及是否正常运行等重大安全隐患
7、;(二)检查房屋是否存在梁柱断裂、墙体开裂、门窗变形、电线老化等安全隐患;(三)其他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第五十七条公租房运营服务主体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对不能解决的隐患问题应及时报送项目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第五十八条公租房运营服务主体应开展对租户的安全防范和法制宣传工作,每年不少于4次。第五十九条公租房运营服务主体应建立专门的公租房安全管理台账,对检查情况、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以及向相关部门报告情况要定期整理并形成记录档案。第六十条公租房运营服务主体应结合安全责任制定相应的应急安全管理预案。第十一章物业服务第六十一条公租房物业服务的提供分为以下3种情形:
8、(一)公租房运营服务主体代表房屋产权人开展物业服务;(二)公租房运营服务主体经房屋产权人授权,代为选聘物业企业开展物业服务;(三)房屋产权人选聘物业企业开展物业服务。(一)安全生产专项档案,包括安全巡查记录、安全隐患问题台账等;(二)督导检查专项档案,包括住房保障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问题整改通知、整改情况报告等;(三)宣传报道专项档案,包括所管理项目各级媒体报道的先进经睑做法、媒体曝光的负面报道及相关整改措施;(四)运营服务工作中应保存的其他档案材料。第六十八条建立电子档案,电子档案应与相应纸质档案的内容保持一致。第六十九条主体变更资料交接。公租房运营服务主体发生更替时,退出方应将本规范第六十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湖北省 公共 租赁 住房 运营 服务 规范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5852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