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城市景观风貌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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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舟山市城市景观风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高质量高水平建设群岛型国际化高品质现代化海上花园城市,全面提高城市景观风貌品质,营造具有海洋风格、海岛风情、海城风韵的“千岛之城、海上花园”群岛城市风貌特色,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品质,提升城市发展软实力,推动城市现代化治理水平提升,根据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舟山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舟山市城市景观风貌是指由群岛型海岛自然山水格局、历史文化资源、建筑形态与容貌、公共开放空间、街道界面、园林绿化、公共环境艺术品等要素相互协调、有机融合构成的空间肌理和城市形象
2、。第四条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等应当遵循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建设中国式现代化海上花园城市为目标,强调特色自然环境的保护和海岛历史文化的传承,体现城市的地域特征、时代风貌和艺术品味。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级职能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统筹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景观风貌相关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城市景观风貌相关规划的编制、建设和管理工作。财政部门应将必要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景观风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建立城市景观风貌保护专家咨询制度,由城市设计、城市规划、建
3、筑、交通、风景园林与景观设计、文物保护、生态保护等专业人员共同组成城市设计专家库。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城市景观风貌相关规划评审、审查大型城市雕塑和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的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专家意见。第七条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开展城市景观风貌保护宣传和教育工作,营造共同维护城市景观风貌的社会氛围。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参与舟山城市景观风貌保护工作。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第二章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第八条各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和设计,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
4、定的山、海、岛、城”的总体景观风貌格局,规范空间景观秩序,注重城市建设和山海自然环境的整体协调性,加强对山海廊道的保护,形成兼具城市通风、泄洪、生物迁徙等功能的生态廊道。应通过滨海、山前地区的退让控制,加强环山、滨海公共空间的联通性。应控制建筑高度,保护山海视线通廊,形成优美的城市天际线。应结合城市的历史文化遗存和公共环境艺术品,打造城市标志性景观节点。应注重建筑形态、色彩、材质和周边环境的整体和谐。第九条保护舟山山水林田湖海的整体自然格局,加强对山体、水体、滨海岸线、艺术小品等景观风貌的规划管控,展现舟山山海岛城的特色风貌。划定山体、海洋、水域、湿地保护范围,严格保护山体及水体自然风貌。第十
5、条塑造滨海特色风貌,体现海洋文化特色。统筹岸线景观建设,协调统一滨海空间建筑风貌,构建功能复合、开放共享、独特韵味的滨海空间体系。第十一条总体城市设计(或景观风貌专项规划)从宏观层面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是指导下层次城市设计的纲领。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和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编制总体城市设计(或景观风貌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整体景观风貌格局,确定公共开放空间体系,划定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凝练海岛特色景观风貌要素,提出景观风貌的控制和引导要求;应当结合城市实际,将天际线、景观廊道、开敞空间、建筑高度、建筑风格、城市色彩、街道界面、慢行系统、城市标志物、景观照明等若干要素作为重点内容。第十二
6、条总体城市设计(或景观风貌专项规划)划定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下列区域应当列入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一)城市核心区;(二)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体现历史风貌的地区;(三)主要的街道、城市广场和公园绿地;(四)重要的滨水地区和山前地区;(五)对城市景观风貌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区域。第十三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总体城市设计(或景观风貌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景观风貌管理导则,明确城市景观风貌要素的通用管理要求。第十四条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应当编制详细城市设计。其他地区可根据需要编制详细城市设计.详细城市设计应当细化和落实总体城市设计(或景观风貌专项规划)、城市景观风貌管理导则及相关专
7、项规划提出的控制和引导要求。确定重点地区的整体空间、历史文化等整体特色,将城市天际线、建筑风貌、街道界面、景观照明、公共区域特色艺术品、市政交通设施、市政管线敷设形式等要素作为重点内容,并提出对城市景观风貌要素的控制引导要求。详细城市设计可单独或者结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其内容和控制要求应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相关指标中。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未体现城市设计内容和控制要求的,应当及时修改完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风貌区的保护规划达到详细城市设计深度的,可不编制详细城市设计,直接将相关控制和引导要求纳入详细规划。第十五条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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