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审计法规行为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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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审计法规行为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O1.各级党委或政府未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审计定性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改)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预算予以保证。2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十三)积极协助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履行职责需要协助时,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予以协助和支持,并对有关审计情况严格保密。要建立健全审计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以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查处结果。审计机关要跟踪审计移送事项的查处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告。(二十)保证履行审计职责必需的力量和经费
2、。根据审计任务日益增加的实际,合理配置审计力量。按照科学核算、确保必需的原则,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切实保障本级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为审计机关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3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2015)32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能源审计工作内容纳入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工作计划,并与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用能标准制定等工作相衔接。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15)58号)二、主要任务(六)建立健全履行法定审计职责保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
3、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情况汇报,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机关不得超越职责权限、超越自身能力、违反法定程序开展审计,不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健全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制度。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业务和管理等资料,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已经制定的应予修订或废止。对拒不接受审计监督,阻挠、
4、干扰和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威胁恐吓、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要依纪依法查处。审计机关要进一步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充分听取有关主管部门和审计对象的意见,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结论,维护审计对象的合法权益。5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第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机构编制、审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办公
5、室主任担任。联席会议在同级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相当职务层次领导担任。第四十四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结果运用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6】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202047号)第四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
6、追究等。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党组织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党领导相关工作的体制机制。审计处理处罚依据: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二十一)健全审计工作领导机制。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依法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支持审计机关工作,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把审计结果作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要加强政府监督检查机关间的沟通交流,充分利用已有的检查结果等信息,避免重复检查。02.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干涉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定性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改)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
7、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0)571号)第九条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审计机关的规定,在审计机关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427号,(2011)588号修改)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被调杳、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4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二十二)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地方各级政府要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审计、依法查处问题、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
8、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定期组织开展对审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审计监督,阻挠、干扰和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威胁、恐吓、报复审计人员的,要依法依纪查处。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15)58号)二、主要任务(六)建立健全履行法定审计职责保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情况汇报,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机关不得超越职责权限、超越自身能力、违反法定程序开展审计,不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
9、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健全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制度。凡是涉及菅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业务和管理等资料,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已经制定的应予修订或废止。对拒不接受审计监督,阻挠、干扰和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威胁恐吓、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要依纪依法查处。审计机关要进一步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充分听取有关主管部门和审计对象的意见,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结论,维护审计对象的合法权益。6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10、(中办发(2019)45号)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依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7】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202047号)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427号,(2011)588号修改)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被调杳、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
11、挠、拖延。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2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2015)32号)第十五条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二)拒绝、阻碍能源审计的;(三)拒绝、拖延提供与能源审计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03.各级党委或政府未及时解决审计机关的实际困难或问题审计定性依据:1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
12、1448号)(二十)保证履行审计职责必需的力量和经费。根据审计任务日益增加的实际,合理配置审计力量。按照科学核算、确保必需的原则,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切实保障本级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为审计机关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15)58号)二、主要任务(六)建立健全履行法定审计职责保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情况汇报,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机
13、关不得超越职责权限、超越自身能力、违反法定程序开展审计,不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健全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制度。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业务和管理等资料,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已经制定的应予修订或废止。对拒不接受审计监督,阻挠、干扰和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威胁恐吓、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要依纪依法直处。审计机关要进一步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充分听取有关主管部门和审计对象的意见,客观公正地作出审
14、计结论,维护审计对象的合法权益。3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4】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202047号)第十条单位应当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总审计师、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第十一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
15、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第十二条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二十一)健全审计工作领导机制。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依法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支持审计机关工作,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把审计结果作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要加强政府监督检查机关间的沟通交流,充分利用已有的检直结果等信息,避免重复检直。2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2015)32号)第十六条
16、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开展能源审计的工作经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04.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审计审计定性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改)第二条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第四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国家主席令(1988)3号,2009)18号修改)第三十六条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关于财务、劳动工资和物价
17、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劳动工资和物价等机关的监督。3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二十一)健全审计工作领导机制。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依法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支持审计机关工作,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把审计结果作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要加强政府监督检查机关间的沟通交流,充分利用已有的检杳结果等信息,避免重复检杳。4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2015)32号)第六条年能源消费量达5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200万千瓦时以上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每5年应开
18、展一次能源审计,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级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结合工作实际,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组织开展能源审计:(一)年能源消费总量占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费比重排前10%的;(二)上一年度相比年度能源消费量增长超过20%的;(三)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四)其他有必要实施能源审计情况的。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开展能源审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在实施能源审计10个工作日前,应书面通知被审计公共机构准备好相关资料;(二)能源审计工作周期不超过1年,累计工作日不超过45天。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
19、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15)58号)二、主要任务(六)建立健全履行法定审计职责保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情况汇报,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机关不得超越职责权限、超越自身能力、违反法定程序开展审计,不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健全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制度。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及时、
20、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业务和管理等资料,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已经制定的应予修订或废止。对拒不接受审计监督,阻挠、干扰和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威胁恐吓、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要依纪依法查处。审计机关要进一步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充分听取有关主管部门和审计对象的意见,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结论,维护审计对象的合法权益。【6】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2018)11号)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
21、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七)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八)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九)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十)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十一)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十二)国家
22、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7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8】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202047号)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下列权限:(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改)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
23、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置、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427号,(2011)588号修改)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3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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