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监察、巡视、督查法规行为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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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监察、巡视、督查法规行为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Oi.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审计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四十九条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
2、018)3号)第六十二条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家主席令(2020)46号)第六十一条有关机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该机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第六十二条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一)拒不执行政务处分决定的;02.有关人员
3、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直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审计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十八条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六十三条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一)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杳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家主席令(2020)46号)第六十二条有关机关、单
4、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二)拒不配合或者阻碍调查的;03.有关人员向监察机关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审计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十八条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六十三条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二)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2中华人民
5、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家主席令(2020)46号)第六十二条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四)诬告陷害公职人员的;(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04.有关人员对监察机关的调杳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审计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六十三条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
6、处理:(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家主席令(2020)46号)第六十二条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二)拒不配合或者阻碍调查的;(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05.对监察机关的调查有关人员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审计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十八条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
7、号)第六十三条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家主席令(2020)46号)第六十二条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二)拒不配合或者阻碍调查的;06.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审计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六十四条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
8、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审计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家主席令(2020)46号)第六十二条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三)对检举人、证人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07.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审计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六十四条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
9、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家主席令(2020)46号)第六十二条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四)诬告陷害公职人员的;(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08.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审计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三十七条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
10、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六十五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一)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家主席令(2020)46号)第六十三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一)违反规定处置问题线索的;09.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审计定性依据:1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办发(2015)23号)
11、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一)在线索核杳、立案、侦查、审有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第九条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
1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中政委(2015)10号)第九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
13、以向社会公开:(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三十六条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杳、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设
14、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第三十七条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第五十七条对于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发现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办发(2015)23号)第九条领导干部有本规定
15、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中政委(2015)10号)第十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行为之-,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
16、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六十五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家主席令(2020)46号)第六十三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七)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10 .
17、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审计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五十七条对于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发现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第五十九条监察机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
18、3号)第六十五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三)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家主席令(2020)46号)第六十三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二)窃取、泄露调杳工作信息,或者泄露检举事项、检举受理情况以及检举人信息的;11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审计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四十条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
19、,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六十五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四)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家主席令(2020)46号)第六十三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三)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12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处置查封、扣
20、押、冻结的财物审计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二十五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杳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
21、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六十五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五)违反规定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家主席令(2020)46号)第六十三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五)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的;13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审计定性依据: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
22、493号)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六十一条对调查工作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监察人员严重违法的,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审计处理处罚依据: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493号)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23、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杳工作有重大疏漏的;(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令2018)3号)第六十五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六)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家主席令(2020)46号)第六十三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八)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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