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委员会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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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22.12.23生效日期:2022.1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北证公告202247号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委员会管理细则的公告北证公告202247号为了提高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质量,本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委员会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管理细则),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1年10月30日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管理细则(北证公告20216号)同时废止。为做好工作衔接,本所第二届上市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开展审核工作前,第一届上市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将继续按照管理细则
2、的相关规定履职。特此公告。北京证券交易所2022年12月23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委员会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证券发行上市、退市审核工作,提高上市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和并购重组委员会(以下简称重组委)工作的质量、效率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所设立上市委和重组委。上市委、重组委的组成、职责与权利、工作程序、工作纪律与管理监督等,适用本细则。第三条上市委、重组委通过召开会议的方式履行职责,依照法律法规、部
3、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开展审议工作,通过集体讨论,形成合议意见。第四条上市委、重组委应当依法合规、独立公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第五条本所负责上市委、重组委日常工作的管理,明确上市委、重组委委员(以下统称委员)履职尽责要求,为上市委、重组委及委员履职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对上市委、重组委及委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第二章人员组成与任期第六条上市委、重组委由本所以外的专家和本所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委员由本所聘任。委员包括专职委员和兼职委员,以专职委员为主,专职委员由具有证券监管经验的专业人员担任。上市委由不超过三十名委员组成。重组委由不超过二十名委员组成,重组委委员可以由上市委委员兼任。
4、本所可以根据需要对上市委、重组委委员人数和人员构成等进行调整。本所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第七条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理论水平和道德修养;(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诚实守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三)熟悉证券发行上市、并购重组、退市相关业务及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四)熟悉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在所从事领域内有较高声誉;(五)最近三年没有影响履行委员职责的违法、违规记录以及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八条本所成立选聘委员会负责委员的选聘工作,按照依
5、法、公开、择优原则,履行下列程序:(一)本所和本所提请的相关单位(以下统称推荐单位)推荐委员人选,推荐单位就推荐人选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出具意见;(二)本所将委员候选人名单在本所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本所选聘委员会根据委员选任条件进行遴选,拟订拟聘任委员名单后履行本所决策程序;(三)本所作出聘任决定,接受聘任的委员按照本所规定签署履职相关承诺。第九条委员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任,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二届。同时担任上市委委员和重组委委员的,其重组委委员任期与其上市委委员当届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时,本所按照本细则予以续聘或者更换。上市委、重组委完成换届前,委员仍应
6、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本所根据需要,可以调整委员每届任期年限和连续任职期限。第十条委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解聘:(一)不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二)违反回避制度、利用委员身份开展商业活动;(三)未勤勉尽责,不符合本所考核要求;(四)因工作变动或者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五)本人提出辞职申请,或者推荐单位提出解聘要求,经本所同意;(六)两次及以上无故不出席上市委或者重组委会议;(七)本所认为不适合担任委员的其他情形。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委员被解聘后,本所可以选聘增补委员,增补委员任期为被解聘委员的剩余任期。委员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解聘的,取消其所在单位
7、五年内再次推荐委员的资格。第十一条委员从所在单位离职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所。第三章职责与权利第十二条上市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一)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本所上市;(二)本所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三)本所上市公司股票强制退市;(四)本所上市公司股票退市后重新上市;(五)本所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重组委对本所上市公司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等进行审议。第十四条上市委、重组委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本细则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二)对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至(二)项或者第十三条的复审申请进行审议,提出复审意见;(三)对审核机
8、构提交的咨询事项进行讨论,提出咨询意见;(四)对上市委、重组委年度工作进行讨论、研究;(五)本所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上市委、重组委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本所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文件;(二)要求审议事项相关主体到会接受问询;(三)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独立形成审议意见。第十六条委员应当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上市委、重组委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相关职能部门提交审议的文件进行审核;(二)以个人身份按时出席上市委、重组委会议,独立发表意见,对会议纪要等文件签字确认;(三)及时向本所及其所在单位报告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有关事项;(四)及时向本所及其所在单
9、位报告不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可能对其职业声誉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五)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七条委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一)会议召开前,获取审议事项相关文件;(二)通过本所相关职能部门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文件。第十八条委员受聘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依法依规开展审议工作;(二)严格遵守各项履职纪律、工作纪律、廉政纪律,接受本所管理和监督;(三)其他本所认为应履行的义务。第十九条委员履行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所审议公司、交易对方、标的资产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10、人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委员或者其亲属、委员所在工作单位与所审议公司、交易对方、标的资产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存在股权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三)委员或者其亲属、委员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内为所审议公司、交易对方、标的资产提供保荐、承销、财务顾问、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四)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与所审议公司、交易对方、标的资产存在行业竞争关系,或者与所审议公司、交易对方、标的资产或者其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有利害关系,经认定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五)上市委、重
11、组委会议召开前,与所审议公司、交易对方、标的资产或者其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六)本所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者委员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前款所称亲属,包括委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第二十条本所设立上市委、重组委秘书处,负责委员日常履职管理,并负责办理下列具体事务:(一)抽选会议参会委员,安排会议的召开时间和场地设施,通知参会委员、所审议公司及其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送达会议文件;(二)协助召集人维护会场秩序,负责会议录音录像,起草会议纪要等会议文件;(三)发布会议相关公
12、告;(四)委员选聘、解聘、换届等日常事务;(五)委员的联络沟通、服务保障、考核监督等日常工作;(六)归档并保管上市委、重组委资料;(七)上市委、重组委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第四章工作程序第一节审议会议普通程序第二十一条审议会议由五名委员参加,法律、会计专家应当至少各一名参会。会议召开前,本所依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随机抽选参会委员。抽选的委员因回避等事由无法参会的,可以抽选其他委员补足。审议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等形式。审议会议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第二十二条上市委、重组委设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议会议,组织委员讨论和提出问询问题,总结委员意见并形成审议意见等。第二十三条本所根据审核工作进
13、度,安排审议会议,确定会议召开时间。秘书处于会议召开五个工作日前向参会委员发送会议通知、拟审议的公司名单、审议事项的申请文件和审核资料,同时通知所审议公司及其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并在本所网站公布审议会议的召开时间、拟参会委员名单和拟审议公司名单等。第二十四条委员应当于会议召开四个工作日前向本所回复是否参会。确认出席会议的,应当签署声明与廉政承诺。委员确认参会后,不得无故不出席会议,确因特殊事由无法按时参会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本所及时更换委员,无法更换的,另行安排会议。第二十五条委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或者因其他特殊事由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于审议会议召开四个工作日前提出回避或者缺席申请
14、。本所收到委员回避或者缺席申请的,及时更换委员。公司、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委员与审议事项存在利害冲突或者潜在的利害冲突,可能影响委员独立、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于会议召开四个工作日前向本所提交要求委员回避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所核实后决定相关委员是否回避。第二十六条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导致审议会议无法按照原定安排召开的,本所可以取消或者另行安排会议。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的重大事项的,本所可以取消该公司的审议i义。会议安排变更的,秘书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及其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并在本所网站公布。第二十七条参会委员要求公司及其保荐机构、独立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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