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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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号)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2年10月31日通过的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1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15日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2022年10月31日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批准2022年12月15日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行为
2、规范第三章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行为规范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生态环境,防治零散工业废水污染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零散工业废水的产生、收集、储存、转移、处理、排放等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的零散工业废水,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日均产生量未超过三吨,不属于危险废物,且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明确或者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登记载明需要转移处理的工业废水。超出本条例
3、适用范围需要转移处理的其他工业废水的产生、收集、储存、转移、处理、排放等活动,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零散工业废水污染环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做好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工作。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五条生态环境部门对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零散工业废水污染
4、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建立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防治的信用监管体系,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和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实行差异化管理;并将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和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违法信息,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环境保护义务,有权对零散工业废水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及相关研发机构开展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开展零散工业废水转移处理活动。第八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防治
5、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防治的宣传,加强对零散工业废水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第二章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行为规范第九条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应当做好以下管理工作:(一)建立零散工业废水产生、收集、储存和转移的管理制度;(二)确定零散工业废水负责岗位和负责工作人员;(三)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及时排查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风险;(四)建立零散工业废水管理台账,如实在零散工业废水管理系统记录生产性日用水量,以及零散工业废水的种类、日产生量、储存量、转移量和转移时间等数据。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零散工业废水储存设施应当独立建造于地面之上,建造位置应当便于转移运输,设
6、施底部和外围及四周应当做好防渗漏措施;收集管道应当以明管的形式与零散工业废水储存设施直接连通。因客观空间条件限制,储存设施不能独立建造于地面之上或者收集管道不能以明管的形式直接连通的除外。零散工业废水的收集、储存设施不得存在滴、漏、渗、溢现象,不得与生活用水、雨水或者其它液体的收集、储存设施相连通。第十一条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应当通过零散工业废水收集、储存设施集中收集、储存零散工业废水,并检查和维护零散工业废水收集、储存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不得将危险废物与零散工业废水混合收集储存或者委托给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处理.,不得将零散工业废水用作生活用水或者稀释后用作生活用水。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纳入
7、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应当安装工业用水水表、储存量计量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等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并对相关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第十三条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应当将产生的零散工业废水交由具备处理能力的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转移处理。零散工业废水转移处理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应当与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自行协商转移处理费。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与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签订的零散工业废水转移处理协议,应当明确需转移处理的废水种类、物质成分及浓度、频次、转移数量、收费标准等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转移交付零散工业废水,并现场核验废水转移量、填写转移联
8、单。第十四条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禁止实施以下行为:(一)在零散工业废水收集、储存设施内预设暗口或者安装旁通阀门;(二)在地下铺埋偷排暗管或者铺设偷排暗渠;(三)擅自更改、移动零散工业废水收集、储存设施的位置;(四)将全部或者部分零散工业废水未经转移处理直接排放;(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十五条依法应当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载明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防治的内容,明确零散工业废水的收集、储存和转移要求。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许可登记表中载明零散工业废水的转移量和转移去向。第三章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行为规范第十六条零散工业废水
9、处理单位应当做好以下管理工作:(一)配备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三年以上水污染治理经验的技术人员;(二)配备符合本条例要求的零散工业废水运输专用车辆;(三)建立完善的零散工业废水管理制度和业务管理流程;(四)制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十七条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应当建立零散工业废水处理管理台账,如实在零散工业废水管理系统记录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的转移量,零散工业废水收集量、运输量、处理量、剩余储存量、达标排放量以及每日的水质检测结果。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应当核验每趟零散工业废水转移运输专用车辆的台账记录。第十八条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应当加强员工培训,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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