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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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一.职责划分第一条医院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全院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职能机构。第二条全院各科室占有、控制、和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医院所有固定资产;其他单位捐赠、由医院管理、使用的仪器、设备等,都属于医院国资办的资产管理范围。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和财务科分别是固定资产实物账和财务账的归口管理部门。第四条根据不相容岗位应分离的原则,国资办不负责对固定资产实物的保管,对医院固定资产的采购、招标、处置、拍卖等工作,国资办有进行监督的权力,并有权对出现的违规行为向上级部门汇报。二.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院固定资产的管理,避免资产流失,使我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
2、化,根据国家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第二条建立固定资产实物账,账目可为电子版,每月打印纸制版存档Q账目内容包括:资产名称、资产编号、入账时间、资产金额、归属科室、存放地点。国资办的实物账应定期与财务科财务账目核对。第三条对固定资产施行编号管理,并按照房屋、医疗设备、非医用机电设备、办公家具等分类编号。第四条对资产金额超过300元的固定资产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资产验收单、科室调配记录单、状态评估单等。第五条对新入院的固定资产,相关科室组织验收、填验收单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入账、存档。第六条固定资产必须先到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实物账入账手续后,方可到财务科办理付
3、款、报销手续,否则,财务科有权不予报销。第七条固定资产在院内各科室之间的调拨,相关职能科室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资产调拨单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国资办调整实物账后,定期向财务科报送资产调拨汇总表,由财务科做账务处理。第八条固定资产的转让、报损、报废等,相关职能科室在全部手续完结后,及时到国有资产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实物账销账手续后,方可到财务科办理资产账销账、报销费用等事项,否则,财务科有权不予办理。第九条国资办每年组织相关科室对医院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填制清查盘点表,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查明原因,会同财务科办理实物账和财务账的变动手续。第十条指导各相关科室,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并定期核对。第十一条年末会同设备、信息、总务等相关科室和部门,对高额固定资产进行状态评估,相关科室编写资产现状评估报告,为医院预算和决策提供依据。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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