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实物资产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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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实物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物资产管理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实物资产安全,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实物资产是指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车辆、办公设备、电子设备,以及其他与本所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且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实物资产,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低于2000元且使用期限1年以下的实物资产,为低值易耗品。第三条实物资产管理应做到“件件实物有人管,增减变动有记录”,并遵循“谁保管,谁负责”的责任制度。第四条在实物资产管理过程中,行政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使用人员要确保账、实相符。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
2、条本所主任是实物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全所实物资产管理工作,推动实现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管理。第六条行政管理部门是实物资产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实物资产购进、验收、入库、调配、维护保养、报废、处置、清查盘点和保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年度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实物资产管理工作。第七条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立管理台帐,对各项实物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进行登记、统计,并对所有实物资产进行财务管理和账务核算。第八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管理其所使用的实物,做好日常保管、交接等工作。对于租赁、借用、代管的实物资产,以及个人自备自用的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等,应作出标识、记录备查,避免与本所财产混淆,并配合行政管理
3、部门开展实物资产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九条行政管理部门在实地清查和盘点基础上建立实物资产台账,明确固定资产的实物信息、使用地点及具体管理人员,并将台账反馈给各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员。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和人员需建立各自的固定资产使用台账,反映使用资产状态。第十条固定资产台账按以下制度进行动态管理:(一)由于各种因素新增固定资产时,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更新固定资产台账,以便正确反映固定资产信息的变化,并制作标签交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员。(二)除房屋、建筑物和车辆外,其他固定资产由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标签(登记卡)粘贴在实物上;标签应注明固定资产名称、型号或规格、购置时间、领用人和领用时间等基本情况,台账记录的有
4、关信息应与标签记录情况相符。(三)领用后不再使用或已损坏(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或使用人员向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移交申请,行政管理部门接受后按本制度进行处置并更新固定资产台账。第十一条低值易耗品台账按以下办法进行动态管理:(一)添置低值易耗品并按本制度办理入库相关手续后,行政管理部门在台账上及时予以登记,登记内容应包括实物品种或名称、型号或规格、本批次入库数量及其采购人、保管人等信息。(二)对于领用后将逐渐消耗的物品(譬如纸张、笔等),领用人应在相应台账上签字注明领用数量和领用时间等信息,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更新台账(剩余物品数量等)。()对于领用后需归还的物品(譬如小型设备、工具、器具等
5、),应在实物上粘贴标签并记录物品名称、型号或规格、领用人和领用时间等基本情况,台账记录的有关信息应与标签记录情况相符。第十二条行政管理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实物资产盘点,同时核对实物资产变动信息,并更新实物资产台账。本所添置实物资产后,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更新台账。第三章资产购置第十三条购置单项固定资产价值在2万元以下的,由本所主任决定;购置单项固定资产价值在2-5万元之间的,由本所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决定;购置单项固定资产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由本所合伙人会议决定。第十四条行政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低值易耗品采购计划,并纳入本所年度财务计划,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超计划采购的,一次性采购物品
6、价值少于5万元的,由本所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决定,达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由本所合伙人会议决定。超计划的临时急用小额(采购金额少于2000元)采购,由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第十五条各部门如需购置固定资产应当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提交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行政管理部门收集到实物资产使用需求后,认为使用理由成立的,应先根据闲置固定资产或库存低值易耗品情况确定能否调配或发放,确实无法调配、发放的,适时提请决策机构审批。第十六条购置实物资产的申请得到批准后,由行政管理部门按以下办法组织采购:(一)采购实物资产单价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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