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全文及编制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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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以下简称省级联合体)认定和管理工作,强化联农带农机制,提升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省级联合体是指由在我省注册登记的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各经营主体自主经营,民主管理,在利益联结、要素链接、经营效益、带动农户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依照本规范相关程序认定的农业组织联盟,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日常管理。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省级联合体的申报、认定及管理工作。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强化监督指导,加快推动项目建设。第二章认定
2、标准第四条申报省级联合体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申报主体。省级联合体原则上由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牵头申报。(二)申报条件。申报省级联合体,原则上应当是市级农业产业化1 .组织管理规范。联合体成立至少一年,由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关联3家以上农业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专业大户)(以下统称“家庭农场”)共同发起。联合体有统一规范的名称、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规章制度、成员共同制定的联合体章程,定期召开成员大会并记录会议内容,重大事项经理事会协商解决。2 .合作机制健全。联合体内各成员之间以合同方式约定土地、资金、技术等要素的合作配置方式,约定基
3、地建设、产品加工、市场流通建设等合作内容,明确利益共享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成员之间通过专业化分工、多元化联合、紧密型衔接、标准化生产实现全产业链发展。3 .经济效益明显。联合体成员总收入增加,联合体成员比非联合体成员生产总成本降低10%以上,产值比分散经营农户高10%以上,带动农户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传统农户收入10%以上,实施种养绿色循环生产方式。4 .符合规模要求。省级联合体牵头企业年销售额关中地区一般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陕南、陕北地区应达到4000万元以上;联合体销售收入应达到1.5亿元以上,牵头企业采购联合体内部成员所生产的农产品原料一般应占所需农产品原料的50%以上。5
4、.社会效益突出。设有专门的技术研发和推广机构,科研和推广人员不少于10人。带动高素质农民认证和农业规模化经营比例逐年递增,全面推行标准化生产,带动农户数量100户以上,“二品一标”认证个数和面积逐年递增。6 .关联农业企业在联合体主导产业上下游配套能力作用明显;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承担联合体的供销、种养等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纽带作用明显;家庭农场已纳入名录系统管理,符合当地名录管理办法要求。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省级联合体:1 .联合体内部成员有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2 .牵头龙头企业在国家级或省级龙头企业监测中出现异常或被取消资格的;3 .有其他违犯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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