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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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修订)为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根据*接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院公务接待工作,特制定本规定。一、接待范围(-)自治区级机关来院检查指导工作的人员;(二)来院参观访问的非市城区兄弟单位领导、被邀请来院会诊或学术交流的专家教授等;(三)被邀请来院作学术交流、科研验收及鉴定的国内、境外专家或教授等;(四惨加我院举办的继续教育项目培训班的学习及授课的专家及随行人员;(五)外单位来院帮助指导工作的各类人员(如维修、安装医疗器械及设施等人员)。二、接待流程及细则(-)业务类公务接待:邀请专家正式发函到对方单位办公室、医务部等管理科室;以我院
2、医务部、科教培训部等承办科室确认函(文书)为接待依据;(二)检查类公务接待:院办公室必须提前好会议室,必要时准备双方领导台牌;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提前10分钟下楼等候,迎接到会议室。()参观交流的公务接待:院办为其预定住宿房间,并安排人员到酒店迎接,并引导对方到医院会议室进行对接;同时准备交流会议室及参会人员台牌,通知相关对应科室到会议室参加交流,打印参观交流对接表置于会议桌上(人手T分);院级以上的交流由医院主要领导主持,院办准备医院简介PPTo(四)培训班类公务接持:院办为专家预定住宿房间,安排职能科副主任以上职务人员派车到火车站或机场迎接,并将对方接至酒店下榻,为其安排就餐;同时准备培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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