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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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四川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深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设置和培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
2、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经各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取得办学许可后进行注册登记,面向中小学校(园)学生开展文化艺术类、科技类、体育类等校外培训的非学历教育机构。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园)包括公办和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学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园)学生包括36岁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高中阶段学生。第三条培训机构设置应当适应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教育、文化、科技、体育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中小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坚持教育公益属性,坚守安全底线,
3、切实保障师生身心健康。第四条文化和旅游部门、科技部门、体育部门分别为文化艺术类、科技类、体育类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应发挥专业优势,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履行培训机构的审核审批和日常监管、平台监管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职责。第五条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将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章程,并在年度报告中专项报告党建工作情况。第二章举办者条件第六条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者自然人,并符合下列条件:(-)举办者是社会组织、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未被列入企业
4、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其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从业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在机构存续期间存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得再担任法定代表人,培训机构应及时依法变更法定代表人。在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前,暂停开展培训活动。(二)举办者是自然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从业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办学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联合举办者出
5、资计入培训机构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自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第七条中小学校(园)及其在职教职工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境外投资企业以及境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培训机构的,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第八条举办者应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培训机构。第三章办学条件第九条设立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型、层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经费来源,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举办者应履行出资义务,明确办学投入来源、资产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材料,并载明产权。举办者可以用货币或实物出资,也可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
6、,应以货币出资。所有办学资产,应及时过户到培训机构名下,落实法人财产权。校外培训机构正式设立时,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当足额存入培训机构监管账户。第十条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型、层次、规模等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场地需求较大的培训项目,应适当提高生均面积标准,预留安全距离,确保不拥挤、易疏散。用于36岁学龄前儿童培训的场所不得超过建筑物3层,用于小学生培训的场所不得超过建筑物4层,用于中学生培训的场所不得超过建筑物5层。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在中小学校(园)内举办培训
7、机构。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必须独立使用,符合相关部门建设规划,符合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消防、环保、卫生、房屋安全等管理规定,符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要求标准,符合采光、照明等标准,符合疫情防控要求。培训机构不得擅自变更建筑用途和使用功能、改变承重结构。培训机构不得提供住宿服务。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取得相应经营资质,并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各专业教学用房及设施设备应达到中小学校设计规范要求。对于存在噪音危害的设施设备,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第十三条实行“一点一证”制度,一个固定且
8、独立使用的场所只能申办设立一个培训机构,办理一个办学许可证。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培训机构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含培训点,下同)。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营利性培训机构增设分支机构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审批机关单独申请,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第四章从业人员第十四条培训机构应按照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招录从业人员并进行管理。招用的从业人员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具备相应从业能力,身心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持有政府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
9、职业(专业)能力证明。(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有1年以上教学工作经历。(三)其他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职业资质和从业经历。第十五条培训机构应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从业人员。其中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专职教学人员不得少于3人,每班次应配备至少1名专职教学人员。第十六条培训机构应配备掌握治安、消防等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设施器材的安保值班人员至少1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第十七条培训机构不得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聘请在境内的外籍教学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0、第十八条培训机构应与招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按要求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开展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第十九条培训机构不得招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及相关考试招生机构(院校)、相关竞赛组织机构、相关考试(竞赛)命题人员从事招生、教学、管理等培训活动。培训机构应对拟招用人员和劳务派遣单位拟派遣至机构培训场所工作的人员进行性侵等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第二十条培训机构应将教学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师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课程收费等信息在机构培训场所、官方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在机构内部进行公示。第五章组织机构第二H一
11、条培训机构的组织形式应为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二十二条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载明“培训”字样。名称中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十三条培训机构应依法依规制定机构章程。章程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应在章程中予以明确。第二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行政主要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的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应依法设立监事会等监督机构,从业人员少于20人的,可只设1至2名监事。第二十
12、五条培训机构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依法行使教学和行政管理职责,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二)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无教育及相关领域不良从业记录;(三)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第六章培训内容第二十六条培训机构应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围绕提升学生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人文素养和审美能力、科学思维和创新能力等目标,制定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合理安排培训课程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培训项目中安排学科类课程内容。第二十七条培训机构开设的培训课程包括培训名
13、称、培训目的、培训对象、培训大纲、培训内容、培训价格、培训时间、授课教员等项目应通过“四川省校外培训机构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核,教育部门核准。各主管部门应会同教育部门成立课程审核专家委员会,依据中小学课程标准和综合素质拓展要求进行审核;教育部门对课程中是否含有学科类培训内容进行鉴别,无学科类培训内容的课程予以核准。经审核、核准的课程,培训机构方可在平台上架销售和开展培训活动。第二十八条培训机构应当选用正式出版发行的培训材料。自编培训材料必须经过审核登记,符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材料审核、选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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