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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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保证培养质量,根据、学位委员会、全国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及我校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录取的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第二章、管理模式第三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采取校、院两级管理模式。研究生院负责制定政策、组织实施招生、教学质量检查等工作。学院负责领导本院所分管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和培养管理工作,并配备工作人员,承担所分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日常培养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包括生源组织、制定培养方案、安排课程教学、组织论文开题、论文答辩等
2、及培养档案、学生管理等。根据非全日制研究生的特点,校、院两级管理人员应及时沟通,定期召开座谈会,了解情况。第三章招生、入学与注册第四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报考条件应符合国家招生政策的有关规定及学校当年招生简章的具体要求。第五条学院应在规定的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内组织生源,在招生宣传时必须准确、真实,使考生对报考学院和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有较全面的认识,从而做出正确选择。第六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新生,应在规定的日期凭录取通知书等有关材料到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并提交相关证明,由学院在规定时间内报研究生院备案。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履行请假
3、手续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事后应及时与学校联系),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七条有关入学和注册的其他规定参照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学习年限和培养方式第八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基本修业年限(学制)为二至三年。研究生在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学制)内不能完成科研或学位论文工作的,可以申请延期毕业,并办理相关手续,最长修业年限为五年。最长修业年限期满,未毕业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九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指导方式采用双导师制,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校外导师参与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课程与论文等环节的指导工作。研究生在复试时经师生双向选择确定校内导师,校外导师在专业实践前
4、依据针对性需要,由校内导师选定。第十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需在校内导师指导下,填写聘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审批表,经学院审查后进行存档,汇总表报研究生院备案。第十一条有关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指导教师条件、职责等参照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第五章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第十二条学院应根据全国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下发的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结合学校特色和学院具体情况,制定相应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培养方案。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订要报研究生院审批,培养方案一经制定,要相对稳定。具体参照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的要求。第十三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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