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规定-全文、合同模板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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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提高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各环节专业化管理水平,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是指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含升降、附着)、拆卸、维修、保养等工作由一家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企业实施。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简称“一体化”企业)是指具备相应
2、建筑起重安装专业承包资质、符合规定技术标准和条件、能够独立承担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的企业。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各级住建部门应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所辖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及设备进行管理,督促企业通过信息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六条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对使用单位、“一体化”企业的安全生产承担管理责任,并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督促
3、“一体化”企业和使用单位履行各自安全生产职责;(二)与“一体化”企业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三)向“一体化”企业提供拟安装起重机械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四)审核进场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等文件;(五)审核“一体化”企业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审核“一体化”企业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A)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并实
4、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九)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职机管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使用情况;(十)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人员、司机、信号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行为;(十一)组织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十二)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督促使用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第七条使用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负责,并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与“一体化”企业签订“一体化”服务合同,明确“一体化”企业服务内容和各自的安全生产义务和责任;(二)制定和落实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四)对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建筑起重机械故障或者异常情况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故障和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五)使用具备资格的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严禁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实行专人专岗、定机定人管理;(六)督促本单位人员安全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第八条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根据项目实施方式或联合体协议中明确的责任和义务,承担相应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责任。第九条“一体化”企业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性能和安装拆卸、维护、保养作业行为安全负责,应
6、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向施工现场提供符合现行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说明书要求建筑起重机械,且设备性能满足现场安全使用需求;(二)根据现行安全技术标准、建筑起重机械性能和施工现场作业环境,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四)制定和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六)实施建筑起重机械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日常检查包括巡检、月检和季检,维护保养应包括定期维护保
7、养、转场维修保养等工作;(七)对建筑起重机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的安全可靠性负责;(A)使用具备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并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交底;(九)及时发现和消除安装、拆卸、使用过程中的机械故障和事故隐患。第十条由非“一体化”企业承担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时,使用单位应配备相应人数的维护保养人员,按“一体化”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建筑起重机械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等文件;(二)审核“一体化”企业、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三)
8、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四)监督“一体化”企业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督促“一体化”企业在作业前将安拆作业人员信息录入建筑起重机械信息系统,并严格安拆作业全程旁站。(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安拆作业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一体化”企业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除作业时进行现场监督。(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情形严重的,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第三章名录管理第十二条我省“一体化”企业实施名录制管理。第十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
9、责定期发布各地推荐的“一体化”企业名录。“一体化”企业名录的发布工作按照企业申报、市州审核、省厅发布的程序进行。(一)企业申报。具备相应建筑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准备从事建筑起重设备“一体化”服务的企业,通过建筑起重机械信息系统向企业所在地的市(州、林区)住建部门提交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企业申报表(附件3)及相关资料。外省进鄂企业向拟建项目、企业驻鄂办事处或分公司所在市(州、林区)住建部门申报。(二)市州审核。市(州、林区)住建部门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并现场核实各项条件,符合条件的,将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企业申报表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0、,相关资料由当地保留。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书面通知企业。(三)省厅发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登记市(州、林区)住建部门审核合格上报的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企业,并在厅网站发布。(四)“一体化”企业需要改变级别的,按以上程序重新申报。第十四条“一体化”企业定期通过信息系统向市(州、林区)住建部门报告企业的技术条件和内部管理情况,市(州、林区)住建部门检查复核后将相关情况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十五条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优先选择“一体化”企业名录的企业承担建筑起重机械相关工作。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各级住建部门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
11、并有权在现场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暂时停止施工;责令总承包单位组织对该项目所有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第十七条各级住建部门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对“一体化”企业名录实行动态监管,发现“一体化”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管理存在重大隐患的,或造成责任事故的应及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实后立即清退出“一体化”名录。被清退的企业自清退之日起
12、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进入“一体化”企业名录。第十八条对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对企业发生事故和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等不良行为在相关管理平台上公示。第十九条对实施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的项目,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安全文明标准化达标、示范工地管理中加分评定。政府投资和国有主导投资项目应发挥示范作用,带头实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的制度建设、安全管理、技术条件和非“一体化”企业承担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时的人员配备应符合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导则(附件1)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建筑起重
13、机械“一体化”管理规定(鄂建设规2017)2号)同时废止。附件:1.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导则2 .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3 .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企业申报表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导则1总则1.1 1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导则。1.2本导则适用于在我省从事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的所有建筑起重安装企业。2管理要求1.2 1“一体化”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设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保证管理体系运行
14、有效,确保企业服务质量与安全生产。1.3 “一体化”企业必须及时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或变更,定期开展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性能评定,对达到使用年限或不能确保使用安全的建筑起重机械予以报废,并依法办理备案注销手续。1.4 “一体化”企业应建立抢修制度,及时发现、准确判断并有效消除起重机械故障。1.5 “一体化”企业应加强在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检查,监督、指导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操作,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智能监控平台,实时掌握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情况。1.6 “一体化”企业在非注册市州执业期间,应保障属地项目建筑起重机械正常维保和抢修所需场地、人员、材料和构配件。3档案管理3.1 “一体化”服务
15、企业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做到“一机一档。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运行可追溯。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资料:(1)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产权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2)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资料。(3)历次安装验收资料。3.2 “一体化”服务企业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包括下列资料:(1) “一体化”服务合同及安全协议书。(2)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3)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内容。(
16、4)安装验收资料。(5)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人员条件4.1 “一体化”企业应及时开展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增强自身技术能力。4.2 “一体化”企业应根据企业规模配备专业齐全、人数合理的管理队伍和特种作业人员队伍,并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1) 一级“一体化”企业应配备下列各类技术人员:建筑起重机械维修工不少于6人,电工不少于3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不少于18人,信号司索工不少于6人。(2)二级“一体化”企业应配备下列各类技术人员:建筑起重机械维修工不少于5人,电工不少于2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不少于12人,信号司索工不少于4
17、人。(3)三级“一体化”企业应配备下列各类技术人员:建筑起重机械维修工不少于3人,电工不少于1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不少于6人,信号司索工不少于2人。4.3 非“一体化”企业承担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一体化”服务的应配备下列项目人员:(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的人员配备:专职安全员1人、安装拆卸工3人、司机、信号工、司索工各1人。(2)使用单位人员配备:司机、信号工、司索工各1人、建筑起重机械维修工2人、电工1人。5设备、场地条件5.1 “一体化”企业应当具有一定数量技术性能良好、质量稳定、安全保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一定规模的维护保养场地。(1) 一级“一体化”企业有可
18、供租赁的400KNm以上塔吊、施工升降机、门式起重机的总数(以信息系统数量为准)不少于70台(设备可自有、联营或租赁),有维护保养设施及场所面积不少于3500m2o(2)二级“一体化”企业有可供租赁的400KNm以上塔吊、施工升降机、门式起重机的总数(以信息系统数量为准)不少于40台(设备可自有、联营或租赁),有维护保养设施及场所面积不少于2500m2o(3)三级“一体化”企业有可供租赁的400KNm以上塔吊、施工升降机、门式起重机的总数(以信息系统数量为准)不少于20台(设备可自有、联营或租赁),有维护保养设施及场所面积不少于1500m2o5.2 建筑起重机械应安装能够识别操作人员身份的生物
19、识别系统,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与省建筑起重机械信息系统联网。5.3 “一体化”企业应优先购买具有智能监测设备的塔机产品,安装使用起重机械智能监测设备(限位、限重、安装拆除智能监测等),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实时监测。6附则6.1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的安全管理,除执行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11月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合同使用单位(以下称为“甲方”:)1.单位全称)“一体化”单位(以下称为“乙方”:)1.单位全称)“一体化”企业名录批号:安装资质证书号及等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建
20、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就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工程项目及建筑起重机械概况工程名称及概况项目名称:项目概况:建筑最大高度(m):;建筑物数:;建筑面积(H?):;使用地点:o幢号(m)械称机名规格型号安装高度(m)墙数附道计划进场时间备注第二条建机“一体化”服务的相关内容和要求(一)建机“一体化”服务的相关内容:进入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名录后,方可向总包单位提供建筑起重机械(详见上表),从事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服务,及根据甲方
21、实际需求提供特种作业人员配套服务。(二)建机“一体化”服务的要求:1 .设备要求:乙方应当提供安全有效、满足双方约定使用功能的机械设备,设备质量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2 .安装、拆卸、顶升、降节、锚固:甲方应按项目施工进度并具备建筑起重机械进出场的条件,提前一天通知乙方进场安装、拆除。乙方接到甲方的通知及时安排安装、拆卸。具体安装、拆除的完成时间约定如下:O乙方应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降节、锚固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要求进行作业。在进行安装、拆卸、顶升加节、降节、锚固过程中乙方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和定期巡查。3 .
22、维修:乙方应建立完善抢修制度,配置抢修车辆,及时受理并有效消除设备故障。因故障造成机械设备无法正常作业的,乙方接到甲方通知时起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乙方自接到维修通知起日内未能修复的,自故障发生第日起免收租金直至机械设备恢复正常作业日止。但机械设备故障系因甲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的,甲方仍应支付停工期间的机械使用费。4 .保养:乙方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并建立检查、维修保养档案。日常检查包括巡查、月检和季检,应对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应包括日常保养、定期保养、转场维修保养等工作。双方约定机械设备定期维修保养时间为小时/月,具体时间安排为:O5 .人员: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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