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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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务人员是指在本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内开展执业活动的医、药、护、技等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卫生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等的行为。第四条市(州)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
2、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市(州)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累计满12分的人员进行通报,记分与行政处罚不能互相替代。第五条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务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应当分别记分,分类管理。第六条省级卫生计生监督局负责全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并对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七条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建立本辖区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统一纳入该医务人员所在的医疗机构档案进行管理。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举报投诉通道,利用社会力量对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进行监督。第
3、九条对医务人员在本周期内没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个人表现给予一定的奖励措施。第十条对产生不良执业行为的医务人员,本年度不参与任何任何评优、评选。第十一条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情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共分为1分、2分、4分、6分、8分、12分六个档次。第二章记分规则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一)未佩戴载有本人相关信息内容的标牌上岗工作的;(二)书写的病历资料不符合病历书写管理相关规定的;(三)护士未及时执行医嘱的;(四)未对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审核进行发药,未造成后果的。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一)未按规定取得特殊岗位培训合格证明上岗的;(
4、二)不按规定登记或者不登记门诊日志、手术登记本、检查登记本、检验登记本等的;(三)违反抗菌药物使用原则、未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或者违反其它用药原则,未造成后果的;(四)除特殊情况外,施行手术、放射诊疗、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未依法取得患者或者其家属、关系人同意并签字的;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的;(五)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六)未按规定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废物的;(七)未按照规定报告医疗事故、重大医疗纠纷或者传染病疫情、
5、食源性疾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的,或者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八)在对患者或者受检者进行医疗放射照射时,未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的,未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或者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未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的;(九)出具与自身执业范围无关或者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疗文书的;(十)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的;(十一)未严格执行临床用血管理制度和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的;(十二)在执行医嘱过程中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十三)本机构不具备相关资质或者限于设备、技术条件,未按规定告知病人转诊的;(十四)在医
6、疗卫生执业活动中参与推销药品、食品、保健品、消毒产品、化妆品等商品的;(十五)违反规定使用医用耗材的;(十六)在医疗机构的住院病历质量评价中,病历存在重大瑕疵,被评判为丙级病历的相关责任人员;(十七)发生四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轻微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十八)不按照传染病相关防护管理规定做好个人防护进入传染病区,未造成或造成轻微后果的。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4分:(一)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二)未按处方管理有关规定开具药品处方或者开具空白处方的;(三)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越级开具抗菌药物处
7、方的,如果紧急情况下越级使用抗菌药物但未在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手续的;(四)乡村医生违反规定使用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五)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或者未按规定使用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六)未按照注册(备案)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执业的;(七)执业助理医师违规单独从事医疗卫生执业活动的(法律、法规等有明确规定的除外);(A)瞒报、谎报、缓报、漏报传染病疫情的;(九)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医师、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人员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对个人印鉴、工号、账号等医疗身份标识未做到专人专用,或者冒用、盗用他人印鉴、工号
8、、账号等身份标识的;(十一)违反规定参与医用耗材销售的;(十二)开具与疾病诊疗无关的“大处方”、“大检查”的;(十三)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轻微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发生三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或者轻微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发生四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十四)违反医疗质量安全、医院感染控制等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十五)其他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一般不良执业行为。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一)不书写病历资料的;(二)泄露患者隐私导致产生纠纷等一系列问题
9、的;(三)未取得有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四)参与“号贩子”有关违法活动的;(五)在媒介宣传不实医疗及相关信息的;(六)未按手术分级管理规定开展手术的;(七)外聘医师、会诊医师开展超出医疗机构所能开展相应最高级别医疗技术或者手术的;(A)发现传染病暴发疫情或者医院感染性疾病暴发,未按照规定报告的;(九)未依法履行传染病和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的;(十)私自储存、携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器械,或者带至其他场所使用的;(十一)未对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审核进行发药,造成后果的;(十二)未经监护人同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
10、医疗美容项目的;(十三)违规开展禁止或者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的;(十四)违法违规与药品、医疗器械、生物制品、生物技术等机构合作开展临床研究、执业活动的;(十五)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按规定报告的;(十六)利用患者的处方、记账单为自己或者他人开药、检查、治疗的;(十七)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违反规定多机构备案执业的;(十八)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发生三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同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发生四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十九)依法被处以暂停执
11、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的(二十)未按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的(紧急情况除外);(二十一)记分周期内,经查实有5起以上患者或群众关于其服务态度服务作风投诉的;(二十二)不按照传染病相关防护管理规定做好个人防护进入传染病区,导致传染病扩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十三)其他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较为严重的不良执业行为。(二十四)违反抗菌药物使用原则、未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或者违反其它用药原则,造成后果的;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8分:(一)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虚假检测报告的;(二)使用未经批准的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未按规定
12、索取相关证明材料;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三)使用假劣、过期、失效或者违禁药品、未经批准药品的;(四)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五)在医疗卫生执业活动中,利用“医托”等不正当竞争方法招徒病人的;(六)开展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明确要求停止、废除或者禁止开展的手术项目的;(七)在医疗卫生执业活动中存在虚假治疗、诱导消费行为的;(A)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或者药品、医疗器械推销的;(九)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参与销售医用耗材的;(十)发生一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同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发生二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同等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相关责
13、任人员;发生三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十一)索要或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二)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的;(十三)其他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严重不良执业行为。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一)违规在非医疗机构为他人提供医疗服务的;(二)参与买卖人体器官(组织)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组织)有关活动的;非法采集血液或者参与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参与组织买卖医疗废物的;(S)参与组织贩卖人体配子、合子、胚胎,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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