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金融组织现场检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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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厦门市地方金融组织现场检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行为,提升现场检查质效,促进地方金融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从事权益类或者大宗商品类交易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地方人民政府进行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其他组织。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现场检查,是指厦门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地方金融
2、管理局)依法对地方金融组织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现场检查是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发挥查错纠弊、校验核实、评价指导、警示威慑等作用,督促地方金融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及监管政策,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合法稳健经营。第四条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开展现场检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和实施现场检查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应当依法检查,文明执法,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守保密和廉政纪律。第五条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应当根据监管工作安排,结合地方金融组织风险状况和本局检查资源情况,制定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并部署实施现场检查。市地方
3、金融管理局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应当保障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经费和人员。第六条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依法开展现场检查,被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为现场检登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保障,按照要求及时向检查人员提供检查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并确保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被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经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同意,不得将检杳情况和相关信息对外透露。被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阻碍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依法实施现场检查的,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据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O第二章检查方式第七条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可以采取综合检查、专项检查、临时检查、特定调查等方式对地方金融组
4、织实施检查。综合检查是纳入年度现场检查计划的,对被查机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业务活动等方面情况进行的综合检查。专项检查是纳入年度现场检查计划的,对被查机构某些经营管理或业务领域进行的专项检查。临时检查是在年度现场检查计划之外的,根据重大工作部署或临时工作任务开展的检查。特定调查是在年度现场检查计划之外的,对特定事项进行专门调查的活动。第八条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开展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辅助检查工作,也可以联合其他部门对地方金融组织相关业务领域进行现场检查。聘请第三方机构辅助检查工作,应符合政府采购及购买服务相关规定,不得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第九条
5、对专业性强的领域,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可以要求地方金融组织选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第十条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地方金融组织实施现场检查:(一)进入地方金融组织进行检查;(二)询问地方金融组织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检查地方金融组织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四)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予以先行登记保存;(五)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第十一条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建立并完善现场检查系统(或模块),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检查分析,实施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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