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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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I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宗旨和依据)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笫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相关定义)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本办法所称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是指在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
2、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但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和已享受退休待遇的返聘人员。笫四条(管理原则)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五条(信息化建设)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多部门共同参与的信息管理系统和基础数据库,加快数字化发展,并充分运用国家、省、市住房公积金服务平台等线上服务渠道为单位和职工办理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及查询相关信息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并保护信息安全
3、。第六条(考核体系)市人民政府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工作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内容。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第七条(市公积金管委会职责)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拟订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批准单位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条件;(四)确定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五)审议住房公积金贷款呆账、坏账核销申请;(六)审批商业银行或者专业服务机构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资格;(七)审批住房公
4、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九)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八条(市公积金中心职责)市公积金中心作为住房公积金运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五)负责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六)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七)审批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贷款(申请);
5、(八)组织实施公积金贷款管理,并承担公积金贷款风险;(九)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十)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和缴存情况,负责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及行政处罚:(十一)承办市公积金管委会及上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其他事项。各县区公积金中心作为市公积金中心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第九条(成员单位职责)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市管委会通报。市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市公积金中心进行审计监督。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民政、公安、税务、统计、大数据管理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6、共同做好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与监督工作。第十条(受托银行)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与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受托银行应当依据委托合同和公积金中心制定的工作规范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并接受公积金中心的考核和监督。第十一条(书面明确)单位与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法定义务,不得通过协商、约定等方式减免。鼓励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以书面形式明确激存住房公积金事宜,单位不得为非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被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事宜。未明确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人员缴
7、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二条(缴存登记)单位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及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单位和职工申请出具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据实出具。第十三条(账户管理)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
8、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市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情形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越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单位未按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或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的,市公积金中心经查证核实后,可以注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笫十四条(转移或封存)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
9、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封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正常计息。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封存手续的,职工可以直接申请办理。第十五条(缴存方式)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市公积金中心专户,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第十六条(月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除以12。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的下限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上限为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和调整时间由市公积金中心确定,并每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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