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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穗县市场主体除名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为即将实施的新公司法构建规范、透明、便捷、高效的经营主体退出机制,推动三穗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文件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营商环境创
2、新试点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黔东南州对标大湾区建设营商环境“先行区”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安排,结合三穗实际,制定本方案。一、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在三穗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经营主体。二、除名情形(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在三穗县税务局登记状态为非正常户满2年的(包含非正常注销),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作出除名决定:1 .被省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2 .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次及以上的企业(包含农民专业合作社):3 .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2次及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被省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是指符合企业
3、经营异常名录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情形包括:1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2 .未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3 .公示企业信息或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4 .通过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住所等备案信息无法取得联系的。(二)在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满2年而未在三穗县税务局采集信息的经营主体,经
4、税务机关通过其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且近两年未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提请市场监管部门启动除名程序。三、除名程序1 .梳理名单。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三穗县税务局协作,对符合除名条件的经营主体,纳入拟除名名单。2 .除名告知。由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后,对符合除名条件的经营主体提出除名建议,按程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集体讨论决定。除名建议经批准后,由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拟作出除名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后果以及依法享有移出严重失信名单或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恢复正常记教状态、歇业备案、注销登记,并恢复税务登记或正常户权利和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告知拟被除名经营主体。3
5、.异议处理。除名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经营主体已移出严重失信名单或已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已恢复正常记载状态、歇业备案、注销登记,并已恢复税务登记或正常户的,从拟除名名单中剔除。拟除名经营主体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提出听证要求的,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复核陈述、申辩意见或举行听证,按程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集体讨论决定。拟除名经营主体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4 .作出决定。自除名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拟除名经营主体未移出严重失信名单或未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未恢复正常记载状态、歇业备案、注销登记,并未恢复税务登记或正常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在陈述、申辩、听证中
6、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三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除名决定。拟除名经营主体已移出严重失信名单或者已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已恢复正常记载状态、歇业务案、注销登记,并已恢复税务登记或正常户的,或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除名决定。5 .决定执行。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除名决定送达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告除名名单,公示期为45Bo同时报请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中将被除名经营主体标记为“除名”状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地方政府网站公示。除名告知书和
7、决定书送达方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四、除名后果1 .除名后,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且不得从事与清算和注销无关的活动。2 .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会同各有关部门健全信息共享和约束机制,依法限制被除名经营主体从事与清算和注销无关的活动。3 .被除名经营主体,其名称自除名决定送达之日越满1年的,第三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名称登记。五、除名修复1 .被除名经营主体自除名决定送达之日起1年内,经三穗县税务局确认已恢复税务登记或正常户,同时已移出严重失信名单或者已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已恢复正常状态的,可向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除名修复。2
8、.被除名经营主体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涉及审理、办理或者执行中的案件、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非正常户及未结涉税事项等情形,以及不动产权利登记情况,经债权人提出或相关单位证实,可向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除名修复。3 .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机构应当自收到除名修复申请之日起IO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上述修复条件的,报分管负责人批准后作出除名修复决定。4 .修复决定作出之日起,经营主体不得从事与清算和注销无关活动的限制予以解除。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修复决定作出之日越5个工作日内,报请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中恢
9、复经营主体名称和登记状态,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地方政府网站公示。六、异议和撤销1 .经营主体对除名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除名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自除名决定送达之日越1年内向实施除名的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撤销申请。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复核,发现确有错误的,报分管负责人批准后作出撤销除名决定。2 .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机构主动发现除名决定存在错误的,经集体讨论决定后作出撤销除名决定。3 .撤销除名决定作出之日起,经营主体不得从事与清算和注销无关活动的限制予以解除。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请省、州
10、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中恢复经营主体名称和登记状态,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地方政府网站公示。七、施行日期本方案自2024年7月30日越施行。本方案有效期为1年。附件:1.除名建议审批表(参考模板)2 .除名告知书(参考模板)3 .除名决定审批表(参考模板)4 .除名决定书(参考模板)5 .不予除名决定书(参考模板)6 .除名修复审批表(参考模板)7 .除名撤销审批表(参考模板)8 .资料签收回执附件I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除名建议审批表(参考模板)当事人XXXXXXXXXXX等XXX户企业/个体户拟作出除名决定的事由、依据经办人:年月日经办机构负责人意见年月日法制
11、机构审核意见年月日分管负责人意见年月日备注附表经营主体拟除名名单(参考模板)序号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住所(经营场所)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除名告知书(参考模板)三穰市监除告()号XXXX(经营主体名称):你单位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同时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该情况符合三樵县市场主体除名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关于除名情形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
12、之规定,我局拟对上述各类经营主体做出除名决定。对上述决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越五个工作日内有移出经营异常名单,并恢复税务登记的权利,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移出经营异常名单,并未恢复税务登记,或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除名后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且不得从事与清算和注销无关的活动。联系人:联系电话: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除名决定审批表(参考模板)当事人XXXXXXXXXXX等XXX户企业/个体户除名决定的事由、依据当*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主要意见经办人意见经办人
13、:年月日经办机构负责人意见年月日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年月日分管负责人意见年月日主要负责人意见年月日备注附表经营主体除名名单(参考模板)序号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住所(经营场所)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除名决定书(参考模板)三槐市监除()号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当事人被三穗县市场监管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次及以上,且在三穰县税务局登记状态为非正常户满2年。该情况符合三穗县市场主体除名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关于除名情形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
14、之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 .本局对当事人作出的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3 .三穗县税务局提供的登记状态为非正常户满两年的证明文件;4 .(其他证据材料如: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X年X月X日通过X方式告知拟除名决定,同时告知当事人有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并恢复为正常户的权利,也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间内未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并未恢复为正常也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或提出的理由未能成立。根据三穗县市场主体除名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关于除名情形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
15、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除名决定。除名后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且不得从事与清算和注销无关的活动。自除名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经三穗县税务局确认已恢复正常户状态,同时已纠正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可向本局申请除名修复。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镇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除名决定书(参考模板)三穗市监不除()号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当
16、事人被三穗县市场监管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次及以上,且在三穗县税务局登记状态为非正常户满2年。该情况符合三穗县市场主体除名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关于除名情形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 .本局对当事人作出的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3 .三穗县税务局提供的登记状态为非正常户满两年的证明文件;4 .(其他证据材料如: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根据以上杳明事实,本局于X年X月X日通过X方式告知拟除名决定,同时告
17、知当事人有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并恢复正常户的权利,也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间经三穗县税务局确认已恢复正邕之状态,并已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根据三穗县市场主体除名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除名决定。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镇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除名修复审批表(参考模板)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除名决定书文号除名决定日期除名修复理由经办人意见经办人年月日经办机构负责人意见年月日分管负责人意见年月日备注附件7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除名撤销审批表(参考模板)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除名决定书文号除名决定日期除名撤销理由经办人意见经办人:年月日经办机构负责人意见年月日分管负责人意见年月日备注资料签收回执签收文书名称签收单位签收入签收日期年月日签收地点签收方式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送达人,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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