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企业厂内自备燃气供气站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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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企业厂内自备燃气供气站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国家、省燃气管理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强化工业企业厂内自备燃气供气站(以下简称自备站)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严格建设管理,规范建设程序(-)自备站的认定范围。自备站是指工业企业厂内作为燃料使用的液化天然气(1.NG)气化站、压缩天然气(CNG)储配站、液化石油气(1.PG)气化站。自备站应符合市燃气专项规划的要求,其土地用途可以是工业用地。(二)自备站的建设要求。城镇燃气管网已覆盖区域,且能保证持续供气的原则上不得新
2、建自备站。(三)自备站的建设管理。工业企业确需建设自备站的,应由工业企业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向市燃气管理部门提出报建申请,经市燃气管理部门初审合格,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并按照以下要求办理相关手续:1.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出具安全设施设计报告。2 .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安全设施设计报告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3 .建设单位向市行政审批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4 .建设单位委托有特种设备安装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规范要求进行施工。5 .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出具施工报告。6 .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压力容器登记和检测,取得压力容器登记使用证。7 .建设单
3、位委托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竣工评价报告。8 .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竣工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项目建设单位依法组织项目竣工验收。9 .有关人员要经安全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持证上岗;装卸人员需同时具有压力容器操作“资格证书”。10 .使用单位要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并及时进行事故演练。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的监督和备案工作,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自备站,不得投入使用。(四)自备站的执行标准。工业企业厂内1.NG自备站应当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年版)“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规定进行设计;CNG自备站应
4、当按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51102-2016)的规定进行设计;1.PG自备站应当按照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的规定进行设计(规范标准如有调整,以国家、省等有关部门最新公布标准为准)。移动式压力容器临时作为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或移动式压力容器在应急状态时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单车式汽车罐车不得兼作储罐使用。(五)自备站的运营管理。一是强化供气企业管理。根据国务院、省燃气管理条例和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向工业企业提供燃气气源、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供气企业,应当取得市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为工
5、业企业提供燃气气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不得向工业企业提供气源。二是强化专业运营管理。建设自备站的工业企业要与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气企业签订安全管理委托协议,由供气企业负责自备站的日常运行和安全管理。供气企业要建立完善自备站运行安全管理、岗位操作规程、应急抢险处置等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证专业人员实施专业管理,强化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变更自备站安全管理委托协议的,应及时到燃气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三是强化安全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供气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市行政审批部门核发。市燃气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审查工作,确保供气企业资金、人员、设施设备、
6、安全管理制度等满足燃气经营许可相应条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自然资源规划、应急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审批、消防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发现证照不全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查处,共同维护好全市燃气经营市场良好秩序。二、明确监管职责,确保监管到位(-)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建设自备站的工业企业和负责运营管理自备站的供气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自备站安全管理承担主体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工业企业作为用气单位,供气企业要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1.落实供气企业主体责任。根据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备站供气企业要符合相应类型燃气经营企业的经
7、营许可条件。其中,1.NG自备站供气企业要符合1.NG经营企业的经营许可条件;CNG自备站供气企业要符合CNG常规站、子站经营企业的经营许可条件;1.PG自备站供气企业要符合燃气储配灌装企业的经营许可条件。供气企业要按照与工业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及自备站安全管理委托协议要求,做好自备站安全运行管理。每个自备站供气企业至少配备5名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安全管理、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人员,且应在职在岗,不得互相兼职。人员配备不足的,自备站不得投入使用。供气企业要做好自备站日常检查和安全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工业企业沟通,指导其进行安全隐患整改。供气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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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进一步 加强 工业企业 自备 燃气 供气 安全管理 实施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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