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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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互联网金融的志向和现实互联网金融,已经是当下最热门的话题,但是对于什么是互联网金融,我个人感觉目前为止,也始终缺乏很好的定义,虽然“互联网金融”最早的概念提出者,谢平教授,曾经做过一个定义,但是明M假如根据谢平教授的定义,目前看来还没有真正的“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他把互联网金融定义为“在这种金融模式下,支付便捷,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特别低:资金供需双方干脆交易,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金融中介都不起作用;可以达到与现在干脆和间接融资一样的资源配置效率,并在促进经济熠长的同时,大幅削减交易成本.”从目前市场上所出现的各种互联网金融模式来看,符合这个带点乌托邦性质定义的金融模式应当并不存在,所以,单
2、纯从概念提出的角度而言,中国不存在现实的互联网金融模式。那么现在大家探讨的互联网金融究竟是什么呢?事实上,目前业内存在的各种互联网金融的探讨,其实也始终处于概念模糊之中,各种模式,干差万别,很难用个统的定义来进行界定。所以有必要进行确定程度的梳理,否则大量的探讨都建立在基础定义不同的基础之上,很难有实质性的意义。总体而言,目前市场上,习惯把全部涉与到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经营模式,都定义成J互联网金融”,当然业内还有一种倾向,其实是更干脆、简洁的理解,就是只有互联网企业,介入了金融领域,才是互联网金融。而金融企业运用互联网手段,则不是互联网金融,而习惯性界定为“金融互联网”。这种划分,单纯的其实就
3、主体划分,习惯性将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对立起来,这种对立的后果是引发r业内大量的口水,实质的意义却特别有限,因为人为的排斥了两者融合的可能性。哲旦撇开定义,我们就现象来看,目前很普遍定义为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也许区分其实是四个模式,第一个模式是拍拍贷为代表的线上P2P模式,(当然P2P背后也起先了很大的分化,拍拍贷模式,入入贷等模式,陆金所、有利网模式等,至于宜信模式,我个人认为是属于P2P模式,但是更多是线卜运作的概念,跟互联网关系不大,所以两不为定义互联网金融.),还有一系列众筹网站(这个模式目前处于起步阶段,国外发展有确定的成果,国内短新没看到太多的实质性业务网站,点名时间是个代表,但是带
4、有确定的公益特征,还有待观望),其次个模式是以阿里、京东为代表的电商介入金融领域,所形成的各自互联网金融模式,阿里最具代表性,衍生的金融模式也较多。第三个模式其实是涉与到银行支付结算体系的第三方支付,市场上存在了以支付宝、财付通为代表的200多家支付企业。第四,则是大量的互联网企业介入的金融服务领域,他们更多还是以服务金融机构为主要运营模式,本身不介入金融领域,例如数米网、铜板街、东方财宝网等基金代销网站,还有如融360、好贷网的金融信息股务模式的网站.假如还有块互联网金融模式的话,那就是比特币的出现,许多人把比特币跟q币等同,我认为两者更迥然不同的。事实上q币背后其实是等值人民币作为信用基础
5、的,所以q币的诞生过程是不创建信用的,社会总体货币体系是均衡的。无论你怎么玩q币,都不会给社会货币总量:产生冲击。而比特币不是,比特币其实理论上是创建了种货币体系,他存在的信用基础是人们基础于对恒定货币总量的预期,这种货币体系,创建r信用,理论上可以理解为发行了新的货币,规模假如足够大,对社会边会产生各种冲击,我自己对金融的理解,首先金融的背后第一属性确定是政治属性,是政治社会里对社会整体限制措施的种“也就是意味着社会不行能产声明脱离政治属性的金融体系,比特币的悖论就出现了,假如自娱自乐,那跟金融本质是无关的,一旦影响社会货币体系,必需纳入监管,去中心化的比特币,也就只是政治体系里发行多元化货
6、币的一种,所谓的顽覆也就无从谈起。目前市场上,最热门探讨最多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是P2P模式和阿里模式,P2P的发展从07年起先,到09年之后发展特别快速,引起的关注也越来越多,由于进入门槛较低,监管空门,使得这个模式从起先就处于了充分竞争的格局,为保持各自的竞争优势,P2P起先了出现各种分化,分化的背后使得大量的P2P模式,总体而言,已经脱离了其最早诞生时候的初衷,现在的P2P的本质其实已经是批互联网外衣的金融机构r,只是这样的金融机构没有牌照准入,也没有监管涉与。二、P2P的分化和实质目前P2P在国内主要是三个模式,第个而是拍拍贷模式,从诞生起始终坚持做平台模式,算是最纯粹的P2P模式,这种模
7、式下,平台不参加担保,纯粹进行信息匹配,帮助资金借贷双方更好的进行资金匹配,这种模式其实本质是干脆融资的概念,是金融脱媒的一种表现形式。变更r资金原先都通过银行等中介媒体汇合在蜴予资金需求方的模式。应当算是一种创新的金融模式,这种模式其实是符合谢平教授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定义的模式,但是现实中要达到谢平教授的可以纯粹脱媒,估计还要很长的时间要走,而且更为关键的是,类似拍拍贷这种坚持做平分模式的P2P,也许全国仅此家,在大量带担保的P2P的围剿卜.,生存难度口益加大,最终使得拍拍贷模式可能也会最终走向担保模式。许多时候,我自己认为,起先所谓的不规范的市场,最终其实是会扼杀创新模式,扼杀的方式就是简洁
8、干脆的“劣币驱除良币”,现在全球来看,为什么就单独中国的P2P发展迅猛,确定不是中国的市场空间大,而只是因为也就中国的P2P市场存在空白监管,没有规范的监管之下,大量的P2P都以互联网的方式从事金融机构的业务,P2P进行了异化所导致的局面,国外的P2P,有严格的监管要求平台不介入资金交易,不进行信用担保,从而规避了P2P异化的可能性。美国的PRoPSER曾经就被停业年之多,在监管入驻调查之后,核实J业务模式后重新放行,是因为其坚守了平台的本质。其次个也就是供应本金甚至利息担保的P2P模式,这个是目前P2P的主流模式,一个木金担保和不担保,看上去的一个微小的差异,最终形成的差异却是迥然不同的,交
9、易性质发生了本质变更,本金担保的P2P模式实质已经是间接融资的概念他的运作模式由平台成为一个担保机构,而大量的投资人原来基于自身实力和借款人的公开信息的借款行为,就成为r更多依匏于对P2P机构的信任基础上的一个借款行为,而P2P机构负责找寻客户,筛选客户,供应担保,然后匹配发金,这个系列的行为使得P2P在这个层面上成为了全部的风险聚集点,不但成为J交易的信息中介,资金中介,也更为了风险中介,这三大中介其实,本质已经是典型的金融机构所履行的业务职责P2P这个时候异化成为J一个金融机构。而且还是异样强大的个金融机构,当前大量的P2P注册资本都特别小,家注册资本100万的P2P,最终能够形成几亿的业
10、务规模,而与此同时,一家注册资本个亿的小贷公司,却只能操作上限1.5亿的业务,两个剧烈的反差所表现的是,P2P许多时候其实是在进行监管套利的行为。我们其实许多时候在谈互联网金融的本质的时候,其实是希望能够依靠互联网进行金融脱媒,利用互联网的技术,能够让大量金融机构的职能不断的分化甚至消逝,这个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愿义。但是明显这种P2P的模式,已经偏离了这种模式,他本身又担当了金融中介的职责和功能,从这个逻辑上来看,这样的P2P跟传统的金融机构其实本质是一样的.无非只是叫法有所区分而已。所以,带了本金担保的P2P的本质就是没有牌照的金融机构。从P2P的现实操作来看,当前大量:的P2P模式之中,互
11、联网其实在当中所扮演的角色只是个吸储的角色,是资金流量入口的概念,而在信贷交易的核心领域:信用风险的限制领域,这类的P2P机构实行的又是跟传统金融机构几乎是样的模式,都普遍实行线卜.审核的模式,都没能体现出互联网的优越性出来,也就注定了P2P的悖论,运营跟传统金融机构的几乎样,但是却没有获得传统金融机构的制度性保障的优势,例如传统金融机构对抗风险很大程度上是可以实行几乎零成木获得期限错配的方式来对抗极高坏账率的状况卜依旧成生存的状况,而明显P2P缺乏这样的制度性保障,更简洁引发系统性风险。为了对抗这个风险,就使得目前的P2P模式之中,普遍存在通过构建虚假借款人的行为来搭建资金池的行为,从而获得
12、资金,以解决现实业务运行中的流淌性问题,通过这个方式,大量的P2P都宣称没有坏账的同时,规模不断上行,这个上行其实并非业务的增长,而是因为被资金池的成本推着上行的结果,犹如肖钢主席曾经说的,这种资金错配的存在的背后其实就风险的不断积累,本质上就是个庞氏骗局。针对P2P是否是互联网金融模式,我个人的观点是相对清楚的,我始终认为区分金融的核心点在于如何更好的风险限制的竞争,这种竞争种是制度性的竞争,一种是技术性的竞争,假如无法在这两个层面都体现出互联网优势来,明显是不能界定为互联网金融的,P2P假如进行拆解明显就是线上拉储,线下放贷,这种放贷的审核行为的线下化行为的本质必定不能界定为互联网金融的。
13、第三个模式是陆金所、有利网等类P2P模式,他们的模式其实是将金融机构或者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通过互联网的方式以极低的门槛对外销售的方式,这个低门槛分为金额拆的比传统金融机构更零散,期限比传统金融机构更敏捷。我个人感觉这种模式本质跟其次类的P2P一样,也是属于监管套利的行为,理论上金额更小,期限更敏捷的产品更简洁进行销售,但是反过来,由于传统金融机构收到严格的风险监管,使得无法进行类似的操作,才衍生出了类似的模式,假如在双方监管样的状况下,很难说这种模式会体现出更优越的特性来。这类P2P.本质上属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模式,前者更多其实是平安担保产品的证券化的过程,规模的大小其实是受到平安担保的担保
14、规模和担保实力的限制,坏账率干脆取决于平安担保公司的运营实力,而有利网更多则是将大量的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资产打包成理财产品的形式对外销售,这种模式,前面说其实是带有确定的监管空白地带。根据我国对理财产品的销售所进行的系列管理方法来看待的话,他们的优势不在于互联网的优势,实质在于突破r监管.现在到传统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会相对繁琐和麻烦,而且还带有极大的门槛特征,须要确定的金额之上才可以购买,但是这个并非是传统金融机构自身的意愿,而是收到r严格的监管所致,但是同样的行为,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却可以得到规避,这种规避的核心并不是因为互联网供应了更好的风险限制水平,因为他们的最终产品风险度是一样,区分仅
15、仅在于互联网的理财产品销传方式,短河没有纳入监管体系,属于空白地带,随着监管的日益介入,个人感觉这类模式的整体生命力会相对有限.而且,我自己感觉这个模式和上述其次个模式,可能也不太适合定位为P2P,我们对P2P的理解,更多还是要建立在个人对个人的基础之上,其次个模式,其实更多是建立在个人对平分,然后平台对个人的基础上,借款人和出资人都是相对隔离的,不单信息隔离,风险也是隔离的。而第三个模式则是个人对平分,平台对机构,机构在对个人,信息隔离,风险认知隔离都更为遥远。所以把这类产品定义为P2P,明显是不合适的,这种模式应当是金融产品的销售渠道或者是金融机构的资金吸储模式。回到最终的核心其实是金融机
16、构本身的运营实力和风险限制实力,规模受到这些金融机构木身的约束。监管上来看,更多的关注点则必定放到r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之上,跟平台关系不大。例如对陆金所的产品的监管,可能要更关切的是根据融资性担保管理方法,究竟平安担保能做多少担保,担保余额多少,是否与时公布给投资人?例如小贷公司通过网络进行证券化是否合适,小贷公司能否不经过主管部门同意进行信贷资产的对外销售,因为网络销售都普遍须要带回购或者加担保,那么这样的形式表外,实质表内的规模,是否可以超过1.5倍的限制?对于平台的监管而言,在这个层面须要关切的是,究竟什么样的网站具备进行产品销售的资质,目前对于股的理财产品的销售都有极为严格的监管要求,在
17、宣扬等方面都赐予r特别苛刻的监管,那么对于风险更高的金融产品的证券化领域,是否因为批了互联网就可以放宽监管?我感觉明显是不合适的,通过互联网的方式进行销售,面更管,人数更多,引起的纠纷必定更为麻烦,我曾经看到笔四十万的借款,有近800多人出资,这种带有极大的外延性的销售方式,是否可以独立于传统的销售管理方法之外?都是须要值得探讨和分析。三、P2P的兴起的背后P2P的三种模式的快速发展,是有些大的背景的,我个人认为,这是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都处于牌照管理,同时实行长期分业监管和利率管制的状态下,所必定出现的金融畸形业态,我在许多年前就提出过“夹健金融”的概念,无论何种形式的P2P,民间借贷,乃至现
18、在的所谓信托、私募股权等相对正规的金融机构,其实都是典型的“夹缝金融”,由于以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无法满意大量的社会性借款需求的同时,也因为存款利率管制,所以无法满意存款人更高的利息需求,从而形成钱多和钱少并存的局面,一方面是大量的资金无处可去,只能获得远低于通货膨胀存款利息,方面则是大量的实体企业缺钱,到处以极高的价格到处借钱。几个因素交会下,夹缝金融是必定兴起的,P2P只是其中的一种。所以,就从本质而言,P2P在我国的异化,很大程度上是对我国扭曲的金融体制的种市.场化诉求,但是这种诉求在大的制度性体系不发生变更的状况下,虽然对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有确定的意义,但是实质性的意义还是相对有
19、限,方面是因为这种模式的更多还是我国金融信贷化以与全民高利贷的一种互联网的表现形式,在我国资金整体流淌性泛滥的状况卜*P2P的资金成本始终居高不卜.,P2P的吸储成本都基本接近甚至超过民间借贷的成木,最终也是助推广我国的“货币空转”的现象,而且从实际的状况来看,现在的P2P最大的风险不是集中在出现了确定程度的跑路事务上,而是集中在P2P规模日益上行的同时,P2P的坏账却始终处于不透亮的状态,从目前能看到的数字上来,在千亿左右的P2P余额之中,在能被看到的坏账率数字却维持在1%以下,甚至许多P2P宣布零违约率,我们说,个不违约的市场其实是特别可怕的。因为这个现象的背后就必定是大量风险的积累然后简
20、洁集中的大规模糅放,会极大的加剧了金融市场的不稳定,产生的后果更为严峻。因此放任P2P当前的状态,一方面是对于真正的金融创新进行J遇制,许多人以P2P是金融创新为由,认为对待P2P要尽量宽容对待,我恰恰不认为是如此,目前的P2P状态,其实是扼杀了真正的P2P模式的产生,谢平教授的互联网金融的设想,假如在这种状况卜.,压根无法开展,因为在普遍蜴予本金担保的状况下,是没有人会去本金不担保的P2P平台的,劣币驱除良币的状况特别严峻。所以对P2P的监管要求无论是从现实风险角度考虑,还是金融市场创新角度考虑,介入监管已经是燃眉之急的事情。在如何监管P2P上,难度的确很大,将是放在监管层一个特别重要的难题
21、,现在的P2P许多都已经既成之事实,已经形成大而不能倒的局面了,所以,纯粹的一刀切,可能会引发太大的社会问题,而且事实上在大的背景不消退的状况3也很难信任这类模式就会因为勒令取消就不再出现别的模式,犹如高利贷在我国绵延不绝的发展两千多年一样,单纯的进行取缔靠压制意义不大,进行整体性的金融体制改革可能才是问题的关键,当前对P2P的监管也可能只是过渡性的权宜之计。从当前的P2P的整体状况来看,核心资本管理可能会特别有意义。其实可以参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方法进行监管和实施。对P2P所能操作业务规模跟核心资本进行挂钩,不宜超过4倍。其次,对P2P的债权的分拆标准进行设定,个人感觉严格限制在三十人以下会
22、比较合适,避开债权过于分散,同时还要限制债权的转让次数,避开借新债还旧债的状况的出现。最终,严格监控虚假债权的状况,虚假债权的本质已经到J集资诈骗的成分,而且虚假债权是构建资金池的核心,这个部分的业务是积累金融风险的核心点。而对于平台模式的P2P,在确保资金和平台隔离以与无相关关联债权的存在的状况下,个人感觉不但适当宽松,还要进行政策扶持,支持和激励创新技术的运用,但是要严格的排斥担保行为的存在。对于陆金所等平台的模式,监管则可以考虑适用证监会关于理财产品销密的管理方法,确保网络销售和实体销售的监管一样性,而事实个人感觉网络销售的监管要严于网卜,另外这种模式的核心还是要放在相应理财产品发行主体
23、上的监管,例如现在不少P2P平台起先发售私募股权的产品,以与些私募机构的产品,这些产品的发行其实是要严格遵守特定公众群体,M络化错售必定是突破J这个界限,而且这些产品的发行主体的发行资格可能都是存在严峻的监管问题。四、阿里、京东金融模式阿里金融基本上已经成为了继P2P模式外互联网金融的代表类型了,细致划分下阿里金融,可以发觉阿里金融基本上涵盖r互联网金融四大类型的除P2P模式外的三块业务,一块是以放贷和担保为特征的风险业务,块是以支付宝为核心的第三方支付业务,还有一块是基于淘宝和支付宝基础上的基金销售业务和数据共享业务。同为销售平台的其他电商,如京东、敦焊网、网盛等,就目前状况来看,可能最终实
24、行的模式会跟阿里有较大的区分,业务范围也小了一些,一方面因为平台还是相对较小,体系不如阿里,另外方面则是没有支付宝,虽然目前京东等平台也起先构建第三方支付体系,但是要到介入金融,可能还须要段时间。而且就风险业务比较来看,双方也是有较大的区分,京东等平台,可能并不干脆介入实质性的风险领域,也就是说他们不干脆进行贷款发放,而更多还是跟传统金融机构合作,让自己的业务模式锲入传统金融机构,双方绽开合作,共同服务他们的平台客户。当然,我自己感觉他们还可以更进一步,甚至可以开放给数据给更多的资金方,走入到P2P领域去,因为传统金融机构的相对效率较低,风险容忍度特别小,因此可能并不确定能适合这些网站的平台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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