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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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本省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司法行政部门处理投诉人对本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投诉,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投诉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被投诉人,是指被投诉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第三条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
2、)依法办理、客观公正;(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三)行政监管与行业惩戒相衔接;(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引导投诉人依法向被投诉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律师协会投诉。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及时受理、查处、纠正本所律师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调处本所律师在执业中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认为需要对被投诉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报告。律师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章程和行业规范,受理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第五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投诉人、被投诉人的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保障
3、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投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投诉人执业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三年内提出投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章管辖第七条投诉人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投诉,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首次投诉原则上由律师协会办理。省级、市(地)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收到投诉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首次投诉,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层级转至被投诉人执业所在地的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办理。第八条司法行政部门办理的投诉,原则上由被投诉人执业所在地的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办理。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认为投诉案件情节严重、情况紧急,或者可能造成社会较大影响的,可以直接办理。同一个投诉涉及不同主管司
4、法行政部门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办理或者直接办理。第九条同一投诉事项同时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反映的,由律师协会办理。第十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原执业所在地执业期间的投诉,由原执业所在地的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办理,现执业所在地的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予以协助。投诉处理期间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变更执业所在地的,已经受理投诉的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应当继续办理,变更后执业所在地的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予以协助。第十一条投诉人对律师协会调查处理决定不服,就同一投诉事项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第三章受理第十二条投诉人投诉应当提交书面投诉
5、材料。投诉材料应当载明被投诉人姓名或者名称,投诉请求以及相关的事实、理由、证据或者证据线索,投诉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等。投诉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并经投诉人签名或者盖章。投诉人对投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据实投诉,或者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投诉人委托代理人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当同时提交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第十三条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按以下情形作出处理:(一)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一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救济途径。(二)属于下
6、级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下级部门,并告知投诉人转送去向。(三)不属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及其理由。(四)投诉材料不齐全的,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该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性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补正期限。补充投诉材料所需的时间和案件转办的流转时间,不计算在本条款规定期限内。第十四条投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受理:(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人;(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理由;(三)已提供被投诉人违法违规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四)与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执业行为有关。第十五条投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7、一)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律师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二)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管辖的;(三)投诉事项已经律师协会或者其他司法行政部门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四)投诉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五)投诉事项已经由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处理,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证明原处理存在错误,再次提出投诉的;(六)除投诉反映的事实清楚或者证据明确,可以调查核实的以外,投诉人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补充投诉材料的;(七)匿名投诉或者投诉材料没有载明有效联系方式,致使无法调查核实情况的,但是投诉反映的事实清楚或者证据明确,能调查核实的除外;(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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