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10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本省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司法行政部门处理投诉人对本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投诉,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投诉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被投诉人,是指被投诉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第三条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
2、)依法办理、客观公正;(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三)行政监管与行业惩戒相衔接;(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引导投诉人依法向被投诉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律师协会投诉。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及时受理、查处、纠正本所律师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调处本所律师在执业中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认为需要对被投诉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报告。律师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章程和行业规范,受理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第五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投诉人、被投诉人的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保障
3、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投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投诉人执业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三年内提出投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章管辖第七条投诉人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投诉,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首次投诉原则上由律师协会办理。省级、市(地)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收到投诉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首次投诉,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层级转至被投诉人执业所在地的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办理。第八条司法行政部门办理的投诉,原则上由被投诉人执业所在地的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办理。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认为投诉案件情节严重、情况紧急,或者可能造成社会较大影响的,可以直接办理。同一个投诉涉及不同主管司
4、法行政部门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办理或者直接办理。第九条同一投诉事项同时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反映的,由律师协会办理。第十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原执业所在地执业期间的投诉,由原执业所在地的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办理,现执业所在地的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予以协助。投诉处理期间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变更执业所在地的,已经受理投诉的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应当继续办理,变更后执业所在地的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予以协助。第十一条投诉人对律师协会调查处理决定不服,就同一投诉事项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第三章受理第十二条投诉人投诉应当提交书面投诉
5、材料。投诉材料应当载明被投诉人姓名或者名称,投诉请求以及相关的事实、理由、证据或者证据线索,投诉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等。投诉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并经投诉人签名或者盖章。投诉人对投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据实投诉,或者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投诉人委托代理人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当同时提交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第十三条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按以下情形作出处理:(一)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一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救济途径。(二)属于下
6、级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下级部门,并告知投诉人转送去向。(三)不属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及其理由。(四)投诉材料不齐全的,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该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性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补正期限。补充投诉材料所需的时间和案件转办的流转时间,不计算在本条款规定期限内。第十四条投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受理:(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人;(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理由;(三)已提供被投诉人违法违规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四)与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执业行为有关。第十五条投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7、一)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律师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二)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管辖的;(三)投诉事项已经律师协会或者其他司法行政部门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四)投诉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五)投诉事项已经由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处理,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证明原处理存在错误,再次提出投诉的;(六)除投诉反映的事实清楚或者证据明确,可以调查核实的以外,投诉人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补充投诉材料的;(七)匿名投诉或者投诉材料没有载明有效联系方式,致使无法调查核实情况的,但是投诉反映的事实清楚或者证据明确,能调查核实的除外;(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
8、予受理的情形。第十六条上级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交办或者转办的投诉,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供投诉材料。第十七条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受理投诉后,应当填写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登记表并出具受理告知书。对于不予受理的投诉,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告知投诉人可以申请复查的救济途径。对匿名投诉无需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告知书,可在投诉受理登记表中记载说明。第四章调查第十八条投诉处理部门对受理的投诉事项应当进行调查。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第十九条投诉处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调杳,也可以委托律师协会协助进行调查,调查时限计入委托的投诉处理部门办理时限。第二十条投诉处理部门可以采
9、取下列方式依法进行调查:(一)要求被投诉人限期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二)调阅(取)被投诉人有关业务案卷和档案材料;(三)现场检查;(四)向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情况,收集证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一条投诉处理部门在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人员在询问或者检查时应当制作笔录,被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员无法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有关情况。第二十二条调杳人员与调杳事项、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第二十三条投诉人、被投诉人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如实陈述事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提供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隐匿、毁损、涂
10、改有关证据材料。投诉处理部门向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情况或者收集证据时,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依法予以配合。被投诉人拒不配合调查或者转移、隐匿、毁损、涂改有关证据和物品的,投诉处理部门应当根据律师法和相关法规规章,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被投诉人为律师事务所的,还应当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经调查取得的书面证据材料复印件,应当要求提供人出示原件并经核实后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原件现存于何处”字样,由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二十四条对投诉所涉及的案件事实已经过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裁决的,投诉处理机关可以不再重复调查,直接根据生效判决、裁定、裁决认定
11、的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五条投诉处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中止投诉案件的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一)投诉处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二)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导致被投诉人不能参加调查的或者投诉人无法配合调查的;(三)依法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情形消失后,投诉处理部门应当恢复调查处理。投诉人掌握进展情况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处理部门,并提交相关法律文书,以便投诉处理部门恢复调查处理。第二十六条投诉人在调查过程中撤回投诉且投诉处理部门未发现被投诉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终止调查,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第二十七条投诉处理部门在调查
12、过程中,可以引导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产生的纠纷进行调解。调解时间不计入投诉办理期限。第二十八条投诉处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行为涉嫌违法违规,且仍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情况,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如下处理:(一)被投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办理;(二)被投诉人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置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三)被投诉人涉嫌违反职业遒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自律规范,可能给予行业处分的,应当移送律师协会并建议给予
13、行业处分:(四)投诉事项查证不实或者按照现有证据无法查实的,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对投诉事项作出终止处理的决定或者投诉事项不成立的决定;(五)被投诉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投诉人系中国共产党党员且其行为涉嫌违反党纪的,按照有关规定通报其所在的党组织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第三十条投诉处理部门办理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因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延期次数不能超过二次,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况需要中止调查的,中止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第三十一条投诉
14、处理部门应当自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书面告知书应当针对投诉的事由,逐项告知调查查明的事实,认定的结论及处理意见。投诉人、被投诉人对投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章监督第三十二条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工作。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下级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投诉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发现投诉查处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责令纠正,或者成立调查组直接办理。第三十三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案件档案,投诉处理完毕,应将投诉处理结果及时录入黑龙江省律师管理系统。第三十四条市(地
15、)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的8月1日前和次年2月1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的投诉处理工作总体情况报告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工作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转交办理的投诉案件,应当自办结后七个工作日内报告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可下发督办函予以督办:(一)对应当受理的投诉案件不予受理的;(二)办理投诉存在推诿、敷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三)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投诉的;(四)未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的;(五)违反规定程序办理的;(六)事实调查不清的;(七)应当予以处罚而未予以处理的;(八)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况。第三十六条对被投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应记入被投诉人的执业诚信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示。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涉嫌违法违规的,但与其没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举报。对举报的处理,参照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第四十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6391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