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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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威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2024年6月25日)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和加强电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火灾等安全事故,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遒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停放、道路通行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普通摩托车)和低速电动汽车。法律、法规对电动车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管理原则】电动车管理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
2、上,遵循源头管理、防治结合、分类施策、协同共治、高效便民的原则。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经费投入,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重点履行以下电动车监督管理职责:(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生产、销售领域电动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等配套零部件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动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车废旧蓄电池的回收、处置等的监督管理。(五)住房和城乡建
3、设部门督促指导车辆停放场地及充电设施配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内电动车的停放、充电管理。(六)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交通运输、财政、教育、应急、邮政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车监督管理相关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通过信息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方式,加强电动车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电动车有关违法行为。第五条【宣传教育】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车安全的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安全常识普及和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培养和提高公众的电动车
4、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关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电动车安全的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电动车安全的公益宣传。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电动车安全纳入教育内容。第六条【租赁电动车源头调控】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应当根据道路通行、安全状况和交通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车的种类、范围、数量和相关管理要求,向社会公布,并采取措施引导互联网电动车经营者规范有序开展经营服务活动。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互联网租赁电动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以及车辆投放数额,并与经营者签订经营服务协议,明确经营管理要
5、求、履约考核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投放或者超配额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车。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投放或者超配额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车的,由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收回车辆,对经营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条【行业组织管理】电动车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管理规范,引导、协调、监督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电动车生产、销售、回收等经营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动车管理工作。第八条【电动车辆准入管理】可在本市生产、销售和进口的电动车包括:(一)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二)已经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
6、电动自行车生产者、进口者应当委托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对其生产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将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品牌型号、认证证书和产品合格证等有关内容的数据信息上传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品牌、型号、认证证书等内容的查询途径向社会公布。第九条【电动车销售者义务】电动车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验明电动车及其他安全附件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电动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销售的电动车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
7、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等相关信息。向消费者明示产品的性能、规格、标准、合格证、说明书等,为消费者提供销售发票和车辆合格证。不得向消费者作虚假宣传,不得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车。消费者购买电动车时,应当对电动车的性能、规格、标准、合格证、说明书等进行了解,购买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车,并索要销售发票和车辆合格证,及时办理登记。鼓励电动车销售者实行带牌销售。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电动车销售者带牌销售。第十条【电动车登记管理】电动摩托车和低速电动汽车属于机动车,依照机动车登记规定进行登记。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8、依照甘肃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进行登记;对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已发放临时号牌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发放补贴等措施,稳妥淘汰。电动车应当在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取得号牌、行驶证的电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号牌。互联网租赁电动车应当由经营者办理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投入运营。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五十元罚款。对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归还车辆。第十一条【驾驶人准入】电动车驾驶人应当符合
9、下列条件:(一)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二)驾驶轻便电动摩托车的,应当年满18周岁,并取得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代号:F);(三)驾驶普通电动摩托车的,应当为年满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并取得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代号:E);(四)驾驶普通三轮电动摩托车的,应当为年满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并取得普通三轮摩托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代号:D);(五)驾驶低速三轮电动汽车的,应当为年满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并取得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代号:C4);(六)驾驶低速载货四轮电动汽车的,应当为年满18周
10、岁以上、60周岁以下,并取得低速载货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代号:C3);(七)驾驶低速载客四轮电动汽车的,应当为年满18周岁以上,并取得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代号:C2);第十二条【载人载物规定】电动车载人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二)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儿童,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三)电动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四)低速电动汽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搭载人数;(五)电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承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
11、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上路行驶规定】驾驶纳入机动车管理的电动摩托车和低速电动汽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通行的规定。驾驶纳入非机动车管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保持制动、喇叭、灯光及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性能符合安全要求;(2)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3)驾驶人及乘坐人员规范佩戴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安全头盔;(4)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遒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的,应当避让;(5)进入环形路口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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