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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企业生产施工、交通运输和日常办公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制度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施工现场及办公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第二章办公区噪声污染防治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办公区噪声,是指在办公区域工作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设备所产生的危害员工身体健康及
2、干扰周围人群生活环境的声音。第五条在办公区域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六条办公区使用音响设备时,应注意音量的大小,调试时应由小到大调试:严禁忽高忽低。第七条办公室区域内的各种办公设备尽量减少其工作时间,用完后及时关闭。第八条禁止在办公室区域内大声喧哗。第九条加强门窗的密封性,做到随时关闭门窗,将工作人员与噪声源隔离开。第十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如果存在)。第三章工程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十一条本制度所称工程施工唤声,是指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第十二条公司选购的施工
3、设备应是达到国家机械噪声标准的低噪声设备。第十三条机湍设备进场前由设备维护人员做好设备检查并加强对电锤、冲击钻、切割机等会产生声音的工器具进行维护保养,减少机械故障造成的唤声,确保设备正常运转,使噪声减到最小。第十四条设备维护人员负责做好设备的安装、调试和维修及日常维护保养,以降低设备振动、磨擦时产生的唤声。第十五条项目部在安排作业时应考虑对产生噪音的施工工序的作业时间的合理安排,避免在午间及夜间作业。在可能情况下作业人员施工时关闭门窗减少噪音排放。第十六条在城市市区唤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
4、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作业前必须公告附近居民。第四章车辆运输机械设备噪声的防治第十七条本制度所称车辆运输机械设备噪声,是指公司交通车辆、运输机械设备等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第十八条严格遵守车辆、机械设备操作规范,防止因误操作而产生异常噪音;定期对车辆、机械设备的主要部件进行维修和保养,保持其技术性能良好,使其排放的唤声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第十九条检杳车辆、机械设备的状态时、注重对其噪声的监测,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车辆、机械设备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第二十条进入施工区域或公司办公区域内的车辆及外部车辆禁止鸣喇叭。第五章环
5、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统一的噪声管理措施。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二十三条会产生唤声污染的工程项目,必须做好防治噪声污染的各项工作。第二十四条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物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物业应当向业主公告。第二十五条公司综合管理部门对公司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分公司对本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五章奖惩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噪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十七条对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罚。第二十八条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司给予奖励。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口起执行。2018年12月6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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