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最新版).docx
《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最新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最新版).docx(17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2019年12月3()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24年4月30日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老旧住宅小区管理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
2、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眉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委托物业服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养护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党建引领、政府监管、业主自治、诚实信用、服务规范、行业自律的原则。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本地
3、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服务和管理水平,推进“智慧平安小区”建设,完善社会化和市场化相结合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融入城市基层社会治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处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居民(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县人民政
4、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体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第六条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作用,建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居民(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建设单位、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代表参与的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之间的相关问题,化解物业服务矛盾纠纷,形成社区治理合力。第七条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物业服务行业协会有序开展相关工作,监督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
5、理,制定实施服务规范,培训从业人员,规范从业行为,促进依法诚信经营,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本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八条本条例所称业主包括:(一)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三)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四)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第九条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是物业的使用人。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
6、动中的权利义务及费用承担、支付方式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第十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人提供的服务,并监督合同履行;(二)依法申请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并依法享有被选举权;(三)对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换届小组成员人选提出意见;(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并行使投票权,或者申请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并提出工作建议;(五)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六)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申请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七)对物业使用、维护、改造等方案进行监督;(八)要求业主委员会
7、公开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会所、架空层、广告位等租赁经营及其他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九)反映、举报、劝阻、制止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违法建设、侵占绿地等行为;(十)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和其他应当由业主共同分摊的费用;(三)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四)因转让、出租、出借物业专有部分或者设立居住权导致物业使用人变更的,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人;(五)业主专有部分损坏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及时修缮、维护或者采取防范措施;(六)
8、对相邻业主专有部分维修维护提供必要配合;(七)共同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公共秩序;(八)在房屋外墙安装空调外机、雨棚、晾衣杆等延伸构件或者附加结构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提前告知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人,不得破坏房屋建筑结构,危及公共安全,影响整体风貌;(九)配合物业服务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十)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约定的其他义务。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其法定义务。第二节业主大会第十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
9、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十三条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栋、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推选楼栋长,楼栋长经书面委托可以代表本片区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楼栋长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将经业主本人签字的书面意见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楼栋长的推选及表决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第十四条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实行一人一票,业主人数按建筑物专有部分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或者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专有部分面
10、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际测量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际测量的,按照物业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缴存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账户,筹备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筹备经费具体缴存管理办法。筹备组应当在居民(村民)委员会指导下制定筹备经费开支预算方案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向全体业主公布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第十六条符合设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条件具备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服务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设立业主大会
11、,并同时移交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相关资料。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申请设立业主大会的,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内二十名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服务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业主身份证明材料。建设单位已注销的,街遒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村民)委员会可以向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等主管部门、专业经营单位申请查询和调取筹备成立业主大会所需要的资料,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配合。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设立业主大会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
12、式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业主对成员名单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村民)委员会协调解决。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当在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前,组织筹备组成员进行培训。筹备组应当自公告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逾期不能召开的,筹备组自行解散。第十八条筹备组负责以下筹备工作:(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二)拟订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三)确认业主资格、投票权数和专有部分面积;(四)起草楼栋长的推选及表决办法;(五)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眉山市 物业管理 条例 2024 最新版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6408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