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公租房管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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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职业技术学院公租房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教师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规范使用行为,优化学院公有住房资源配置和提高使用效益,切实解决教职工的实际问题,根据国务院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XX)87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学院出资建设和运营,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向本院正式在编在岗或正式聘用教职工出租的政策性租赁住房。公租房是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学院,教职工向学院交纳租金后享有有限使用权。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称承租人是指学院
2、正式在编在岗或正式聘用教职工及其他可享受公租房的人员。第四条学院公租房采取“产权公有、学院管理、职工租用”方式进行管理,学院行使管理权,由学院总务处进行管理。学院作为出租方,与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双方按国家公租房相关规定,共同履行权利,共同承担义务,共同实施管理。第二章使用与退出第五条租住公租房须与学院签订XXXX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公租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遵守合同约定,遵守租住要求。(一)承租人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改建、扩建、加层、搭建和改变房屋结构以及拆除和移动房屋附属设施。需对房屋进行装饰和装置设施时,应当取得学院相关部门的同意,不得影响原房屋结构。自行装修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学院
3、收回房屋时不承担补偿责任。承租人应自觉爱护公租房公共设备、设施,因承租人原因造成设备、设施等损坏的,应照价赔偿。(二)公租房只限承租人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居住。承租人必须严格按照学院安排的房号入住,不得私自调换。不得将租住的公租房转让转借,不允许将公租房以代管、代看等名义出租或变相出租、变卖或中途转让给他人居住。(三)承租人应遵守房屋租赁的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将公租房用于营业经商,严禁在公租房内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利益的活动。公租房处于校园之内,承租人要自觉遵守校园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在发生突发事件、重大疫情、自然灾害等突发重大应急事件时必须服从学院应急
4、管理,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四)严禁在房屋内及周边饲养鸡、鸭、鹅、兔、猪、狗等家禽家畜。承租人应发扬社会公德和个人美德,注意公共卫生,注重邻里团结和睦,积极配合管理人员共同搞好居住区文明建设。(五)承租人与配偶、直系亲属共同居住的,承租人必须将亲属等个人信息到公租房物业管理处进行登记备案,对其配偶、亲属的所有行为负责,并做好教育说服工作,使其爱护环境,注意公共卫生,遵守公租房管理办法。(六)违反以上(一)、(二)、(三)、(四)、(五)项规定,承租人除应承担相应责任外,学院有权收回公租房,装饰和装置费不予补偿。第六条公租房使用期间需按时缴纳水、电、气等费用。水表和燃气表为一户一表,按水、燃气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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