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经费资助及运营绩效补贴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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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经费资助及运营绩效补贴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构建全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促进知识产权与创新资源、金融资本、产业发展有效融合,支持和引导市场主体开展知识产权运营,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促进和规范知识产权运营工作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1)22号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7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运营是指运用知识产权大数据导航分析,通过托管、买断、许可等方式收储知识产权,挖掘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需求,发现高校院所、产业龙头企业等存量知
2、识产权价值,开展知识产权供需对接,综合运用交易、转让许可、商标品牌培育推广、证券化、质押融资、作价入股、投融资等方式开展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第三条市知识产权局立项支持的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资助和申报知识产权运营绩效补贴,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分为市级综合性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产业或区域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第五条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采取先立项、后资助”的方式,建设周期原则上为2年。第二章资助、补贴条件第六条申请市级综合性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经费资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申请单位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信用良好;2 .申请建设主体与相关区县(园区I市内外运营机构组建或推动组建
3、平台运行的法人实体,建立了规范的治理结构和高效的运行机制;3 .组建了专门的运营团队,人员配备稳定,结构合理,专职从事知识产权运营或相关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5人;4 .具备提供基于互联网技术的线上线下联动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功能,能协同整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业龙头企业等创新资源,具有较强的行业特色服务和市场化服务能力;5 .具备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运营业态,制定了系统的知识产权运营工作制度,具备完整的知识产权运营工作方案;6 .具备整合技术、资本、人才等资源,搭建平台+机阳+产业+资本服务链条的能力,建立了开放运营机制;7 .具备开展知识产权交易撮合、转让许可、质押融资、评估评价、证券化、投融资
4、等资本化运营能力;8以合作方式共建的,申报方与相关合作方签订了合作协议,已明确各自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第七条申请产业或区域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经费资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申请单位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信用良好;2 .所属产业或区域知识产权基础良好,产业领域或区域相关企业、研发和服务机构聚集,具备一定的规模优势;3 .专职从事知识产权运营或相关服务人员10人以上;4 .有科学可行的建设方案,有明确的运营规划、战略布局、目标任务和切实可行的工作举措;5 .有科学的管理制度、规范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内容和福呈、完善的运营参与各方收益分配机制等;6 .有一定的知识产权运营基础和转移转化
5、能力,有维持运营中心运行的保障经费;7 .以合作方式共建的,申请单位应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自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第八条申报知识产权中心运营绩效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在范围内注册或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良好;2 .有合理的人员配备,专职从事知识产权运营或相关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3 .发展方向明确,运营模式清晰,已建立可持续运营机制;4 .建立了科学的管理制度,规范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内容和流程,完善的运营参与各方收益分配机制等;5 .具备知识产权收储或交易撮合或评估评价等线上线下系统功能,拥有与运营规模相适应的运营场地;6.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活动并具有良好成效,拥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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