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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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槁)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章线路管理第四章经营管理第五章设施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贲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时间和价格,为社会公众提供客运服务的经营活动。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
2、运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加油(气)站、电车触线网、整流站和电动公交车充电设施等相关设施。第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市市区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县(市)、双阳区、九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具有公益性质。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事业发展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国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在城市规划、财机政策、用地保障、设施建设
3、、路权分配、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优先发展。第五条鼓励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第六条鼓励推广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建设,推进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服务和管理方面的应用。鼓励发展智慧公交,支持“车路云一体化”球设,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进行数字化改造,推动全线交通设施联网识别和自动驾驶模式运行,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带要编制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编
4、制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发展目标、规模、优先发展的政策与措施,科学设计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场站布局、换乘枢纽和重要交通节点设置,注重城市公共汽电车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衔接和协调,并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各方的意见。第八条公共交通专项规划中确定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可划拨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对新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对现有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支持原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进行立体开发。第九条实施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
5、建设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型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公园等大型公共设施项目时,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和国家相关规范,配套建设相应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浚工、同步交付使用。第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标准,根据道路实际情况,科学设置公交专用车道、港湾式公交停靠站、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等,提高城市公共汽电车的通行效率。第十一条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和站点的设置和调整,由交通运揄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公共交通专项规划,遵循出行方便、换乘便捷、布局合理的原则,经广
6、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确定。第十二条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同一线路市区站点间距按照三百米至五百米设定,郊区站点间也按照五百米至一千米设定,可根据客流需求适当调整;(二)同一线路同一站名的上、下行站点间距一般不超过一百米;(三)设在交叉路口的站点应当与交通渠划线保持适当距离;(四)同一街路上的不同线路一般使用同一站点;(五)不同线路的同一站点使用统一的站名。第十三条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点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所在道路、标志性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文物古迹、重要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的名称统一命名。第三章线路管理第十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
7、营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以下简称客运经营许可)后,再申请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经营许可(以下简称线路经营许可),第十五条申请客运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材料:(一)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二)有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求的运营资金、运营车辆和场站设施;(三)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驾驶员、调度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客运服务、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五)有合理、可行的经营方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许可条件的,颁发客运经营许可证件。第十六条申请线路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线路运营方案要求,并提交相应材料。线路运营方案应当包括线路运
8、营协议条款、客运设施管理、运营车辆及人员、服务要求、经首期限等内容。第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踪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社会公众安全等因素,通过招投标或者直接许可的方式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的经营企业,授予线路经营许可。线路经营许可实行无偿授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拍卖线路经营许可。线路经营许可不得转让。第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经营许可的经营企业签订线路运营协议。第十九条经营企业取得线路经营许可后,应当按照线路运营协议约定投入运营。经营企业取得线路经营许可超过一个月且无正当理由未投入运营的,投入运营后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日或者年度内累计七日停
9、止运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过告知后,可以注销其线路经营许可。第二十条线路经营许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线路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六十日前,经营企业可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线路经营许可延续,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准予延续;对不符合条件或者经营企业放弃线珞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选择该线路的经营企业。第二十一条因道路交通管制、工程建设、举办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影喃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行的,有关部门应当提前告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临时调整线路的决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特殊情况解除后,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恢复原线路运营。第二十二条取得线路经营许可的经营企业,应
10、当按照线路运营协议要求提供连续服务,不得擅自变更线路运营方案、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确需变更线路运营方案、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经营企业应当提前六十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向社会公告。经营企业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采取临时指定经营企业、调配车辆等应对措施,保障社会公众出行需求。批准暂停期间,经营企业不得擅自运营。第二十三条在线路经营许可期限内,经营企业因破产、解散以及不可杭力等原因不能运营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选择该线路的经营企业。在线路经营许可期限
11、内,经营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终止其原有线路经营许可。合并、分立后的经营企业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与其就经营企业原有的线路经营许可重新授予线路经营许可并签订线路运营协议;不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选择该线路的经营企业。第二十四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揄等主管部门,在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社会公众承受能力、企业经营成本和交通供求状况,并根据服务质量、运输距离以及各种公共交通换乘方式等因素,确定票制票价。第二十五条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运营信息、统计报表和年度会计报告等信息。年度会计报
12、告内容应当包括经营企业实际执行票价低于运营成本的部分,执行政府乘车优惠政策减少的收入,以及执行抢险救灾等政府指令性任务发生的支出等。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经营企业进行补贴或者补偿:(一)执行政府规定的限制价格造成的政策性亏损;(一)执行优惠乘车政策减少的收入;(三)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补贴和补偿应当及时拨付,不得拖欠或者挪用。补贴和补偿办法由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人民政府制定。第四章运营管理第二十七条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辆配备数量及车型、首末班次时间、行车间隔组织运营,保证运行质量和安全;(二)
13、建立健全运营管理、运营标准、安全行驶、职工培训、劳动保护、投诉处理等制度;(三)按照规定统一设置车辆线路标牌,保持车辆服务设施和标志完好,保持车辆整洁卫生;(四)执行价格部门确定的票价;(五)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优惠乘车的规定;(六)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七)不得安排未取得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运营;(八)按照运营协议的约定运营:(九)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二十八条鼓励经营企业拓宽公共汽电车乘车费用支付渠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多元化的乘车费用支付方式。第二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运捡措施:(一)抢险救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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