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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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道路运输驾驶员的动态管理,推动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体系建设,引导道路运输驾驶员依法从业,诚实信用,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和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备案登记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进行诚信考核,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驾驶员,是指已取得从业资格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第三条本省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第四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诚实信用,文明从业
2、,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第五条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指导全省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负责建立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体系和分级监管机制。设区市级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第六条本省实行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信息化管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快建立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信息系统,完善道路运输驾驶员数据库,实现“电子建档、自动评价、闭环管理”的工作机制。第二章诚信考核等级第七条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
3、级和B级表示。第八条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一)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情况;(二)遵守法规情况:违反道路运输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情况;(三)服务质量情况:服务质量事件和有责投诉的有关情况。第九条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20分,从道路运输驾驶员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签注诚信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计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对道路运输驾驶员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处罚与计分同时执行。道路运输驾驶员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计分时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道路运输驾驶员对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处罚不服,
4、申请行政夏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计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相应的诚信考核等级按规定予以调整。根据驾驶员违反诚信考核指标的情况,一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20分、10分、5分、3分、1分五种。记分分值标准见附件Io第十条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一)道路运输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A级:1 .上一考核周期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2 .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为。分。(一)道路运输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级:1 .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低于10分;2 .未达到AAA级的考核条件;3 .上一考核周期的诚信
5、考核等级为A级及以上。(三)道路运输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级:1 .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低于20分;2 .未达到AA级的考核条件。(四)道路运输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在20分及以上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五)新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或者初次参加诚信考核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其诚信考核初始等级为A级。第三章诚信考核实施与管理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托信息化手段建立道路运输驾驶员电子诚信档案,并及时将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存入其诚信档案。根据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类别,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一)基本情况,包括道路运输驾驶员的姓名、性别、身
6、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服务单位、初领驾驶证日期、准驾车型、从业资格证号、从业资格类别、从业资格证件领取时间和变更记录以及继续教育情况等;(二)安全生产记录,包括有关部门抄告的以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掌握的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事故经过、死伤人数、经济损失等事故概况以及责任认定和处理情况;(三)遵守法规情况,包括本行政区域内查处和本行政区域外共享或抄告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违反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四)服务质量记录,包括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行业协会组织公告、有关媒体曝光并经核实的服务质量事件的时间、社会影响等情况,以及有责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
7、、责任人、受理机关及处理情况;(五)道路运输驾驶员历次诚信考核等级相关情况。道路运输驾驶员基本情况信息保存到从业资格证件注销或者撤销后3年,安全生产、遵守法规、服务质量信息保存期不少于3年。第十二条驾驶员诚信考核相关信息应从以下途径获取:(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的与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相关的驾驶员基本情况、安全生产、服务质量、违法违规等信息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等信息;(二)各级交通执法机构在执法中获取的相关信息以及接收有关单位和外省市抄告的驾驶员违法行为等信息;(三)公安交管部门提供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等信息。第十三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驾驶员信息共享机制,推动
8、实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系统、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道路运输动态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数据对接,定期汇总外省市驾驶员考核指标信息,抄送至外省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接收录入本辖区驾驶员考核指标信息。第十四条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信息应当真实、客观,信息采集应当确保全面、准确、及时,实现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证据或者正在处理的涉及驾驶员违反道路运输法规的相关情况,不作为驾驶员诚信考核的依据。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将数据共享至诚信考核信息系统,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相应的诚信考核记分及等级按规定予以调整。第十五条满一个考核周期
9、的,诚信考核信息系统根据计分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自动评定等级,经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后,进行为期1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向驾驶员发送短信告知。公示期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全社会公布考核等级评定结果,并提供等级查询、下载、打印等服务,方便社会各界查询驾驶员历年的诚信考核等级。第十六条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或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扣满20分的,应当在30日内,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要求,到道路运输企业或者从业资格培训机构完成不少于18个学时的道路运输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的继续教育。驾驶员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后,将学习证明交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受理单位上
10、传道路运输驾驶员违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附件2)至诚信考核信息系统并将其诚信考核等级恢复为A级;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前仍未完成继续教育的,不予换发证件。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应当以交通运输部继续教育大纲和本省道路运输法规政策文件为主,结合本省实际,增加法规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教学比重。第四章奖惩措施第十七条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结果是加强行业监管的重要依据,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据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结果制定检查计划,确定行业重点监管对象,提高其所属企业的检查比例和频次。第十八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掌握本单位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诚信考核等级,并作为培训、调整驾驶员工资和奖励、辞退驾驶员的重要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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