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指标交易调剂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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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指标交易调剂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县土地指标交易调剂行为,落实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根据关于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开发造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产生的可用于占用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补充耕地的指标,包含新增耕地面积、新增粮食产能值。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指标交易,是指通过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将县本级储备的土地指标公开竞价交易使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土地指标调剂,是指县人民政府为保障政府公益性及县级以上重大转型等建设项目落实占补平衡,将县本级储备的民间资本土地整治
2、项目生成的土地指标有偿限价调剂使用的行为。第四条县域内非农建设项目,通过土地指标交易,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县本级土地指标。跨省、市域指标交易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市内跨县交易调剂土地指标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条县域内土地指标交易调剂的出让方为县人民政府和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的投资主体,受让方为非农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第六条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建立全县土地指标交易调剂台账,承办指标交易调剂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第七条土地指标的交易调剂统一在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第八条土地指标需求方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土地指标需求申请,说明需求土地指标的建设项目,需补充耕地的面积、粮食产能值等情况。县人民政府根据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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