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宿舍空调使用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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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宿舍空调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宿舍空调使用的管理,方便学生正确、安全、科学的使用空调,本着“以人为本,安全使用、节能减排”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学院所有安装空调的学生宿舍。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空调设备,包含学生宿舍分体空调机(室内机、室外机及附件)、遥控器、电表及计费系统。第四条学生宿舍安装的空调设备为学校的固定资产,由学生处公寓管理中心代表学校负责管理,后勤管理处、财务处等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空调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工作。第二章收费管理第五条电费。学生宿舍空调电费与宿舍照明等其他电费分开独立核算,每个宿舍设独立电表计量。学生宿
2、舍空调用电实行“先购电,后使用”的管理模式。学生使用空调所产生的电费,由本宿舍的学生按人均分摊支付或协商支付,每度按0.50元标准收取。第六条空调遥控器押金。为确保学生爱护公物,每个宿舍收取空调遥控器押金40元。毕业时,如无损坏,如数退还;丢失、人为损坏的,要理赔(40元/只)。第七条遥控器领取和保管:学生宿舍使用空调须以宿舍为单位统一填写“空调使用登记表”。大二年级以上(含)学生领取空调遥控器由宿舍长办理领取手续。新生入住公寓,待宿舍长选定后,自行择时到公寓管理员处办理宿舍长领取手续。宿舍长为空调遥控器管理第一责任人(一般领用期限为四年),中途更换宿舍长的,宿舍长要到公寓管理员处办理变更及移
3、交手续。第八条学生毕业或宿舍调整时,应将完好的遥控器交还所住宿楼栋值班室,学生处公寓管理中心对所在宿舍的空调、遥控器等设备进行检查,确认设备完好后方可进行退宿确认。第三章空调设备的安全使用第九条空调为学校公共财物,应爱护使用。人为损坏空调设备,责任人须进行理赔,并视情节给予校规校纪处理;责任人不明确,全体宿舍成员共同承担。故意损坏公物者,视情节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第十条非学校授权的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对空调设备进行拆装、维修、滤网清洗等操作。第十一条按照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的精神,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第十二条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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