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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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山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信访条例、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办法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含已办理施工许可的装修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投诉处理。保修期、保修范围依据原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施工合同确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以下简称质量投诉),是指产权
2、所有人、使用人或利害相关人(以下简称投诉人)以书面方式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以下简称质量缺陷)和请求苏调、督促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履行保修义务或进行处理的行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的约定。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以下简称质量投诉处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或上级部门交办的工程质量投诉,依据国家法规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标准、规定,按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督促和责成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限期修复的活动。第六条质量投诉处理应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与疏导
3、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七条建设单位是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保修处理的牵头责任单位,应做好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工作,并及时组织原设计、施工等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方案并实施。施工单位应依法履行保修义务,按照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做好保修工作。建设单位已不存在的,由房屋所有人或物业服务企业协调施工单位实施质量保修。第八条如投诉人发现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存在质量缺陷后,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反映房屋质量缺陷情况的,速设单位应落实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首要责任,切实履行房屋质量保修义务。建设单位或委托的物业公司应对投诉人信息和房屋质量缺陷情况登记在册,同时发放登记受理回执,并明
4、确告知处理的流程和时限。物业公司登记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转交房屋质量缺陷情况。建设单位或委托的物业公司应在小区范围内公示质量保修的流程指引和保修单位的联系方式。第二章质量投诉受理第九条投诉人发现房屋建筑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或质量保修责任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保修责任以及责任单位敷衍、拖延、拒绝质量问题保修处理的,可向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多人对同一房屋建筑工程提出相同质量投诉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第十条投诉人采取来访形式提出投诉的,应当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指定的接待场所,进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投诉书(包括投诉人
5、姓名、现住址、联系电话,工程名称、地址、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房屋建筑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和具体部位,请求处理的具体要求等);(二)投诉人身份证件、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或购房合同或租赁合同;(三)反映工程质量缺陷的照片、资料等。(四)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条文依据和说明书(如有);(五)与建设单位先行联系和处理的相关材料(如有)。投诉人通过电话、12345热线、网络、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投诉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上述方式未能详细说明情况的,可要求投诉人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指定的接待场所,进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登记,提供材料见上文。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代理
6、人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书面委托书和双方的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受理范围:(一)超过保修期限或保修范围的:(二)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的;(三)投诉材料反映的问题不真实的:(四)投诉人不能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或购房合同或租赁合同且未受产权人书面委托的;(五)已进入仲裁、诉讼程序或已做出司法判决、仲裁裁决的;(六)投诉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投诉人在未超出规定处理时限再次提出同一投诉事项的;(七)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就同一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并作出书面答复意见的;(八)对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提出的质量投诉;(九)不按照第十条规定到
7、投诉处理机构进行登记的。第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书面方式投诉后,根据质量投诉情况填写登记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投诉人发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事项不符合受理条件告知书瓦并说明理由和告知投诉人通过下列渠道或方式投诉:(一)对超过保修期限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投诉人应向产权人或其他有权处理的部门反映;(二)投诉人要求施工质量缺陷责任方进行经济赔偿或提出退房、换房等要求的,可依法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三)通过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渠道或方式反映。第三章质量投诉处理第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质量投诉应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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