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中山市收养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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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中山市收养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中民福字(2024)24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收养评估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中山市民政局2024年7月31日中山市收养评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收养评估工作,加强收养登记管理,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吏年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A工、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和广东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国内地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收养子女的,按照本细则进行收养评估。收养继子女的除外。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收养评
2、估,是指市民政局对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收养评估包括收养能力评估和融合情况评估。收养能力评估内容包括收养申请人以下情况: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邻里关系、社区环境等。融合情况评估内容包括以下情况:对被收养人与收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相处和情感交融情况,收养申请人履行临时抚育照料职责情况和收养关系当事人收养意愿等。第四条收养评估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收养申请人进行评估,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第五条开展收养评
3、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收养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民政局年度预算.第二章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第六条市民政局进行收养评估,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评估的,应当与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选派2名以上具备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正式聘用人员担任评估人员开展评估活动。第七条受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三)业务范围包含社会调查或者评估,或者具备评估相关经验:(四)有*5名以上具Itf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等专业背景或者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五)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受
4、委托第T方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专业背景;(二)具有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律师职业资格,或者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三)从事婚姻家庭、未成年人保护类案件侦查、公诉、审判工作2年以上;(四)从事社会调查或者评估、婚姻家庭类事务调解工作2年以上;(五)从事其他与婚姻、家庭或儿童相关行业2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第九条收养评估过程中,由于评估人员离岗等原因无法继续参与评估的,应当选派其他具备条件的评估人员替补参与评估,已开展的收养评估工作继续有效。第十条评估人员、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与收养申请人、送养人、被送养人IJr利害关系或者其他
5、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情形的,应当回避。第三章评估流程与方式第十一条按照“应送尽送、应送早送”的原则,市儿童福利院应当及时评估院内集中供养孤弃未成年人的身心成长发育情况,形成可送养未成年人名单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应当及时将可送养的未成年人信息录入广东省收养登记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同时通过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可送养未成年人信息。公告期为3个月。符合送养条件的生父母、监护人送养未成年人,需要市民政局帮助匹配收养家庭的,信息公开方式、范围应征得生父母、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信息公开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要求,在保护未成年人除私权和个人信息的前提下进行,内容包括:
6、可送养未成年人的来源、性别、年龄、己知病史和缺陷、性格表现、语言能力、受教育情况、对收养人期望等基本信息。第十二条收养申请人通过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公告了解可送养未成年人基本信息,选定意向被收养人,如实规范填写中山市参加待送养未成年人家庭匹配和收养评估申请表(附件1),按市民政局指定方式进行申报。市儿童福利院作为送养人的,可送养未成年人和收养申请人的比例达到1:10或3个月公告期满后不再接受申报。第十三条收养评估流程包含书面告知、评估准备、实施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复核评估。第十四条市民政局收到收养登记申请有关材料后,经初步审查收养申请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
7、养子女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向收养申请人发出收养评估通知书(附件2),书面告知收养申请人将劝其进行收养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的,市民政局应当同时书面告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发出开展收养评估通知书(附件3)o收养评估开始时,可送养未成年人为市儿童福利院抚养的杳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童的,市民政局在中山I报、部门网站发布为期60天的寻找弃婴(弃儿)生父母公告(附件4).第十五条收养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收养评估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评估方提交相关材料,并填报收养申请家庭情况声明(附件5、收养申请人授权委托书(附件6)、收养申请人经济状况声明(附件7)等,确认同意进行收养评估。收养申请人逾期
8、未确认的,视为白动放弃评估。第十六条评估人员根据评估需要,可以采取面谈、查阅资料、实地走访、心理测评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估,全面了解收养申请人的情况以及与被收养人融合情况,形成综合评估意见。(一)面谈。主要通过听取个人陈述、深度访谈等形式进行,对象为收养申请人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二)杳阅资料。通过信息核查、信函索证等方式,查阅收养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根据收养申请人的授权,与收养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公安、检察院、人民法院、乡镇或街道以及银行等部门函调核查收养申请人的子女、婚姻、财产、犯罪记录和个人征信记录等情况。(三)实地走访。前往收养申请人家庭住所地查看居住环境,走访相关部门、单位、村
9、(居)委会,征求收养申请人亲属、朋友、同事、邻里等相关人员意见。(四)心理测评。收养申请人应到二甲以上医院精神科或心理科等科室进行性格、心理、精神及智力等专业测评,或者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专业测评,对其是否适宜收养作出评估。评估人员在向相关个人或者单位调查征询、了解情况时,应当主动出示工作证、授权委托书。第十七条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根据评估情况制作收养评估报告(附件8),提交市民政局。收养评估报告应当在收养申请人确认同意进行收养评估之日起60日内作出。收养评估期间不计入收养登记办理期限。收养评估报告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部分包括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评估内容分析、评估结论等;附件部分包括记
10、载评估过程的文字、语音、照片、影像等资料。委托笫三方机构评估的,收养评估报告应当由参与评估人员签名,并加盖机构公章。受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交收养评估报告后,市民政局应当对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评估内容分析、评估结论进行审修。对收养评估报告未反映或者存疑的情况,可以要求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补充。收养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办理收养登记的参考依据。第十八条对收养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收养申请人可以在收到书面意见后的次H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评估。第四章收养能力评估第十九条收养能力评估由评估人员采用指标客观评分,填写收养能力评分表(附件9),评估指标共设十一类36项,总分值I1.O分。评估分值达到66分为合格,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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