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省级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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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省级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储备土地管理,合理利用省级储备土地及其建(构)筑物,维护政府储备土地合法权益,防止发生侵占、破坏省级储备土地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96号)、海南省省级土地储备运作机制(琼府(20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土地储备中心”)依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土地储备计划,通过依法征收、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取得完整产权,纳入省级储备库土地的管护和临时利用。第三条省级储备土地管护,是指对省级储备土
2、地及其建(构)筑物从收储入库到供应交付前的看护管理,省土地储备中心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第四条省级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是指在省级储备土地管护过程中,在不影响土地供应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将省级储备土地连同建(构)筑物,可以临时租赁等方式加以利用。第五条对于文昌木兰湾、乐东滨海旅游度假区、屯昌城北西区等片区省级储备土地,委托属地市县人民政府管护。省土地储备中心应当与属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签订省级储备土地委托管护协议,约定管护范围、管护职责、管护费用、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省级储备土地的管护工作纳入属地市县政府的责任事项。第六条对不属于第五条片区内的其他省级储备土地,以省土
3、地储备中心管护为主体,属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同省土地储备中心做好管护工作。属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省级储备土地纳入市县储备土地管护工作范畴一同管护,发现非法侵占、破坏省级储备土地等行为,及时组织处置。第七条管护工作主要职责:(一)应当维护省级储备土地及其建(构)筑物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非法建设侵占、盗取砂土、堆放(填埋)物品、抢栽抢种、污染环境、非法经营等行为。(二)应当确保为管护省级储备土地而修建的围栏(墙)、监控摄像头、标识牌等管护设施的功能性和完整性;对发现危险地块应当设置警示牌,采取应急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三)对于临时利用省级储备土地的,应当监督临时利用单位在依法依规批准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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