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及其变迁:多元景观下的法律与秩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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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梁治平I传烧与其变迁,多元景观下的法律与秩序在过去的卜几年当中,中国社会经髓了巨大的变更。这场变更不但波与并且变更着乡上社会,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是从这一社会内部生发出来的。令人惊异的是,在中国经济改革的初期,不但农村走在了城市的前面,而且农村经济改革所实行的主要形式一家庭联产承包贡任制,也不是出于正式制度自上而卜的支配,而是出自农夫的创举,出自非正式制度对正式制度的反抗和挑战。事实上,在从50年头到70年头,国家政权一步步深化乡村,并且胜利地实现了对基层社会的监控的蟋个过程中,这种反抗和挑战从来没有完全停止过。(沉石,米有录,1989:8;黄宗智,1992:203-10)从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的角
2、度看,当代中国农村的经济改革,尤其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逐步发展,为人们供应了一个极好的例证,表明民间自发的经济活动怎样一步步突破正式制度的禁限,以与非正式制度如何逐步获得其合法性,最终转化成为正式制度的一部分。同一过程还表明,传统的社会资源和文化资源并非现代性.的简洁对立物,相反,它们可能在现代化过程中发挥相当主动的作用。因为很明显,在农村经济改革中出现的很多创举”和“创新”,并不是国家的独创创建,而是传统的乡土社会经济模式的某种延长、变形和改造,是农夫依能他(她)们已方的学问和阅历在既定历史条件下所作的选择,在此过程中,地方性学问,包括过去三十年阅历在内的历史记忆,都是不行或缺的创新资源。
3、然而,并非全部的民间自发活动都能够获得iE值性,也不是全部非正式制度都能够得到国家认可,并最终为正式制度所汲取。毋宁说,这方面的状况相当困难、敏感和微妙,因为它不仅关涉到制度变革,也涉与社会转型和意识形态转变,甚至,涉与到社会秩序的重构。下面将要探讨的个案就具有这种困难和微妙的性质,其中的一组取自农村金融市场,另一组则与家族组织和信仰疗关。这些个案最引人留意的地方,在于它们与国家的关系暧昧不明:它们在国家法律和意识形态上并未得到认可,但却有着坚韧的生命力和不行取代的作用,以至各地乃至中心政府不得不正视其存在,并且试图对之加以利用。本文的目的,并不是要就上述问题供应某种意识形态上的辩护或者政策上
4、的建议,而是要在最近一百年来社会变迁的大背景下,对这种关系重新加以谛视,力图说明这种关系与其变更的性质,揭示出其中为主流思潮所忽视和遮挡的东西,进而探究将来社会秩序据以建立的基础。在农村经济改革的最初将近十年,民间信贷在农村经济发展尤其是乡镇企业活动中的作用及为有限。U1.(周其仁等,1994:320-1)然而,1986年以后,农村中民间借贷的规模起先大于正规借贷的规模。据统计,从1984年到1990年,民间借贷的规模以平均每年大约19%的速度增长。而且,除西藏以外,全国各地都有方关民间借贷活动的报道。在沿海和内陆一些经济发展较快地区,民间信贷尤为发达。(邓英淘等)正像我们在其他地方所看到的那
5、样,民间信贷市场的出现在相当程度上也是传统资源再生与再造的结果,因此,除了从来没力中断过的亲朋好友之间以与个人与集体之间的自由借贷以外,人们在这里能够看到诸多传统的民间金融组织形式,如银背(钱中)、钱庄、合会(钱会)、典当商行等。2造成民间信贷快速发展的缘由主要是,一方面,随着市场调整范围的不断扩大,农村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量大增,而另方面,农村中的正规信贷机构一农村银行和信用社,由于受体制以与经营方面的种种限制,无论在资金供应还是在服务方式上,都无法满意农村经济生活中口益多样化的资金需求。(邓英淘等)耐人寻味的是,这一发展并没有导致种新的多层次农村金融体制的产生,相反,民间金融活动与正规金融
6、机构之间始终存在着惊慌关系,前者多半处干非法或者半非法状态,两种制度难以兼容,因此形成了农村金融市场上不和谐的二元格局。自然,这种情形也在法律上反映出来.许先是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禁止高利贷活动。如1964年中共中心转发的关于城乡高利贷活动状况和取缔方法的报告提出,借贷利率在月息分五厘以上者即为高利贷。而依据】984年和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份法律文件,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国家银行贷款利率,详细标准由各地人民法院依据本地区状况驾驭,但其最高不得超过根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人民法院对于超出这一限度的那部分利息不予爱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看法第
7、6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看法第六条)为防止当事人规避该项规则,同一看法还规定,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以谋取高利。3(第七条)其次是爱护国家对于金融业务的垄断地位。依据国务院1986年1月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个人不得设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而且,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也在禁止之列。依据这些规定,民间自办的钱庄等金海组织被先后取缔,民间的“合会”(尤其是其中规模较大的那些)也被目为违法犯罪活动而遭到严厉打击。案例T:被告人郑乐芬和蔡胜南于1985年合谋组织”民间金融互助会(俗称”平会)。同年10月,又将“平会”转为”抬会,郑为会主。其
8、经营方式,或先山会员向会主交纳大额会款,然后由会主分期返还会员,或者山会主先行付给会员大额会款,再由会员分期返还会主。由于入会有利可图,遂致该“抬会”规模快速扩大。1986年2月14日,乐清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明令禁止“抬会”活动,但二被告对此置若罔闻。至同年3月乐清县人民政府依法取缔”抬会“时,二被告下屈中小会主达427人,会员遍与多个县、市区,并远至江苏、山东、新疆等地.该“抬会收入会款6200余万元,支付会员款6010万余元,经营金额为122亿元,收支差额达189.6万兀。经审理,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3口作出判决,以投机倒把罪分别判处二被告死刑和无期徒刑。被告人郑乐
9、芬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0年12月27口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4(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辑)页17-8)依据同一材料的指控,郑、蔡二被告组织“抬会”的活动造成了严峻的社会危告。许先,“抬会”导致高利贷活动猖獗,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国家银行储蓄额急剧下降,信贷资金不足.5其次,“拍会“以投机取巧、惟利是图的思想腐蚀了人们的心灵,败坏了社会风气。最终,”抬会”被取缔后,会员急于向中、小会主索回会款,而有实行绑架人质、非法拘禁之举,致乐清县社会秩序一度严峻混乱。(同上,页18)细致分析上述各点,可以发觉这些指贡远不够坚实C民间金融活动一旦开展,势必与正规金融蛆
10、织争夺同一市场,因此,问题不在于前者是否导致国家银行储蓄卜降,而在于正规金融组织能否满意市场需求,以与,在它们无法满意市场需求的状况卜,民间金融组织与其活动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被合理、合法地承认和引入。岛利贷云云,乃是人们指责民间借贷惯常所用的说法,实际状况还须要详细分析,经济学的探讨表明,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反映了信息投资的资源成本,是对农村金融市场上关于还贷风险信息的严峻不对称分布状态的一种理性反应。(张军,1997)因此,只要不是基于垄断而形成的高利率,就不能简洁以高利贷视之。(邓英淘等)至于“抬会”在社会风气方面所起的作用,信任并不比而今甚为常见的彩票和股票交易更难接受。最终,乐消”抬会.事务
11、造成严蛟的社会秩序问题,其F脆的绿由既不是因为经营不善,也不是因为有会主卷款逃走情事发生,而恰是因为政府实行强制措施取缔抬会”,使得会员对会主的信任顷刻瓦解C本案中的罪名确定是另一个好玩的问题。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关于罪名曾经有两种不同看法。一种看法主见定诈骗罪,另一种看法则主见定投机倒把犯。法庭最终接受r后一种主见。因为在“抬会”的经营过程中,会主与会员之间都订有合约,双方对于“抬会”的经营方式也都是明知的和认同的,举凡会款的收付、清点和记帐,均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办理。而且,至“抬会”终被取缔之前,很多合约正在履行,部分会主和会员因为履行合约已经得利。总之,该案二被告并未在诈褊行为,其活动也没
12、有干脆侵扰他人财产。抬会案所侵扰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二被告非法经营金融业务,尤其是在明知其活动屈于非法的状况下,接着扩大“抬会”规模,“以高利率与国家银行争夺民间资金,数额特殊巨大,冲击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同上,页20)|6)从纯粹法律的角度讲,上述“抬会活动违反国家金融法规是确定无疑的。但问题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并不是自然合理的,它必需证明自己的合理性。本文无意为上述抬会”案中的被告辩护,我所感爱好的是,以”国家金融秩序”之名对民间金融活动实行的压制看法和措施是否足够合理和有效?对于这问题,已经有一些经济学家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把民间借贷视为高利贷而简洁予以排斥是不恰当的;以
13、为通过供应正式的廉价信贷便可以把民间信贷排挤出农村金融市场的想法更是不切实际。(张军,1997;邓英淘等)事实上,国家对于农村金融市场的严格管制从未能够完全奏效。民间信用自8。年头初兴起以来,业已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经验了不同阶段,并对于地区的社会与经济发展起到了不行替代的作用。当然,总的来说,民间金触组织在经营以与融资手段等方面都还比较落后,民间金融活动中的投机行为和欺诈现象也时有发生,而这部分是因为市场的机制尚未健全,部分是因为民间金融组织与其活动没有获得足够的合法性,因此也没有得到有效的指导和监督,值得留意的是,进入90年头以后,随着农村非农产业快速成氏和开发区热”而出现的乂一轮民间集资浪
14、潮,很多以新的形式和面目,如”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金融服务社、“资金互助基金”等出现。这些组织在经营方面接着保有敏捷性和多样性等特点,但在形式上比较正规,往往得到地方政府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而且规模较大,有的竟能与正规的农村信用社分庭抗礼。这使得原有的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界线起先模糊。(张军,1997)当然,上述情形并不意味着民间非正式组织和制度已经取得合法地位,更不意味着存在于上述领域的制度性惊慌业已得到基本解决C农村金融市场将来的走向,民间信贷组织的发展前途,都还须要进一步的视察才能够解K不过,有一点或许是清晰的,那就是,单靠正规的金融组织将无法满意农村社会日益多样化的资金需求,后者
15、要求建立一种多种信用机构、多种信用工具、多种信用形式并存的复合型的金融体系,为此,”现存的民间借贷金融市场可以作为一个发育新的农村金融体系的生长点,(邓英淘等)传统资源的再生与再造实际是最近十数年间遍与农村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一种普遍现象,它包括了诸如家族组织的复原和民间记忆再现的诸多方面,而不只限于民间经济活动诸领域。只不过,在社会的、宗教的、心理的和意识形态的各个领域,传统的意蕴更加困难,传统资源的再造过程更加隐秘,民间非正式组织、制度、规他与国家正式制度之间的关系也更加微妙理了。其实,也像“包产到户和农夫的自留地一样,家族意识和各种民间“迷信”也从来没有被完全歼灭。比如在50年头末和60年
16、头初,一个闽南村庄就曾两度出现复原家族祭祀活动的现象(王铭铭,】997:108)在另一些地方,族谱和宗祠在历经劫难之后被保存下来,而在80年头,甚至在全国范用内都出现了家族夏苏的现象。只是,家族制度的复原远不像包产到户这类单纯的经济方面的变更简洁得到学者们的主动评价,更没有获得正式制度上的认可。8)在对同一现象的描述和评判当中,学者们看法不一。持否定看法的学者强调宗族组织在管制族人、干预生产以与“闹人命、争山林等事务中的消极作用,认为中国当代宗族现象只是旧文化的复兴,是在中闰实现现代化的障碍。(何清涟,1993,141-8)而意在为之辩护的学者则试图表明宗族重建包含了某种“本体”意短,是现阶段
17、汉民族历史意识和归属感的再现。(钱杭,1993:151-8)明显,这两种说法都有偏颇之处。事实是,当代中国的宗族重建是一种特别困难的社会现象。家族当然是一种民间自组织形式,但那并不意味着它必定要对抗正式制度;9同样,作为一种传统的社会组织,它也不是必定地不容于现代社会C重要的是必需看到,家族的重建实际也是传统的再造,它表达并且满意r中国当代乡村社会生活中的某些需求。比如在有些地方,家族组织适应着80年头以来农村社会生活的巨大变更,在供应生产和生活上的合作互助、加强地方社区的认同、维护地区内部的社会网络,以与供应民间看法的表达和沟通模式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王铭铭,1997:171-4)
18、探讨者对浙江和广东两个村庄的比较探讨还表明,在乡镇企业创建之初,家族是农夫建立企业、获得资源和建立互信任任的重要制度保障。(土晓毅,1996:5-14)而当乡镇企业得到进一步发展,村集体的经济力气快速增加之后,家族组织还可能被整合到新的更大的组织当中,成为村庄内部实行管理和安排的重要组织。(王晓毅,1996:11-4;折晓叶,陈婴婴,未刊稿:章六)当然,家族复兴的现象在不同地区才不同表现,它们的社会意义也不尽相同。不过,可以确定的是,家族的社会功能并不是单一的和固定不变的,它在人们生活中的作用或大或小,它对于社会发展的意义是主动的还是消极的,取决于特定地方的传统,特定人群在特定条件下的选择,以
19、与特定背景下国家对待家族组织的看法,1980年头以来,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进行,民间社会的发展空间有了明显的扩大,这意味着,国家对于民间自生自发的活动,不再实行简洁粗暴的干预和压制方法,事实上,很多地方的家族活动,只要不是明显.地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尤其是不触犯刑法,通常都能够得到地方政府的默许。但是在另方面,家族制度始终不具有法律上的合法性C国家正式法律通过对个人权利的爱护,在诸如婚姻、继承、赠养等问题上不断地介入家族纷争。比如对民间立嗣的习惯,尤其是“制子依据“嗣书”、继单”类文书或者琳盆、”打幡10一类行为主见继承的作法,法律一向不予支持11而在出嫁女主见继承权或者寡妇改嫁(尤其是带财改嫁
20、)受到夫家阻挠的场合,法律则会出面爱护妇女的合法利益。|121当然,这种干预总是有限的,因为比较起国家法律所体现的那些原则,系于家族之上的观念和民间惯习无疑对生活在乡上社会中的人们具有更加广泛和深远的影响力,以至当事人了解并旦情愿诉诸国家法律的情形事实上只是少数,更何况,有些民间惯习在新的社会条件之卜.被重新支配和制度化,并因此在确定程度上被合法化了。传统的“从夫居形式被固定化、制度化,就是这样一种情形。案例二:原告路建设、杨秀萍系夫妻。路、杨二人于1982年结婚,婚后不久,即一起到杨秀萍原居住地贺兰县常信乡新华村九社居住。其间,路曾向新华村提出入户申请,但村里以地少为由不同意,因此也没有批给
21、其宅基地C1988年,村里召开社员大会探讨路的入户问题,结果仍以地少以与男方不应随女方落户为由推翻r路的申请。同年,村、社探讨确定,将原告借住的宅基地枇给九社农夫杨某,并动员原告搬迁。原告拒绝C后乡政府和村委会调解,原告同意搬迁,但随后又反悔C村干部就此状况向县领导反映,后者责成有关部门处理,仍让原告搬迁,井山乡政府督促执行,未果C1990年,被告杨学成等13人,以社员大会不同意原告在村中居住为山,将原告居所强行拆毁,造成经济损失若干。该案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原告民事权利受宪法、民法通则以与婚姻法爱护,被告以出嫁女子随夫迁移户口”的乡俗为由致原告财产损害,应负民事贲任。后,当地乡政府在法院判
22、决的基础匕由乡牧场为原告划拨了宅基地和责任田,同时为其解决了落户问题。(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2年综合本)页737-41)本案中的问题特别地具有代表性,因为在至少汉民族居住的几乎全部地区,到处都通行“从夫居”的婚姻形式,而在农村经济改革起先以后,随着城区规模扩大、十.地资源更加稀缺以与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的加剧,把这种民间惯习改造成一种限制人口流淌和利益安排手段的做法也甚为普遍,有的地方明确规定赘婿不得参与安排,有的地方则对招婿上门者施以限制,如规定有多个女儿者只准招婿人,或者招婿者须居住满确定年限后方可参与安排等,有的地方在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时收取高额押金,以确保女方婚后把户口迁走,还有的地方在
23、出嫁女迁回原居住地时以承诺不参与村内安排为条件,等等。这些规定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它们大多以“群定”方式,经由乡村民主程序确定,有的还写进村规民约,因此而具有确定程度的合法性。这方面使得这种与婚姻居住形式相联系的安排制度具有较大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另一方面也使得少数因违规行为而引起的纠纷往往迁延时日,难以解决。当然,要发觉一些通过诉讼获得胜利的事例并不难,13但是在乡上社会的背景之卜借助于国家法律的强制力气来实现个人权利,这种方法是否足够恰当和有效,仍是一个值得细致思索的问题。14由于正式法律制度的现代、都市和个人主义背景,要在其中发觉与传统家族伦理的契合点是困难的。或许,唯一的例外是赡养问题。1
24、949年以来,尽管与家族有关的制度、原则和伦理受到全面否定和批判,但是赌养老人这一条却作为传统美例被保留卜.来。不仅如此,它还被作为一项子女对父母应尽的义务写进相关的法律,并且在司法实践中被有力地执行,尽管这一点最近已为一些社会学家所诟病,认为它与支配生育政策有潜在的冲突。(李根河,1994:105-11)正因为在赠养问题上正式法与民间规范性学问保有一样,乡民在理解和接受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时便不会发生特殊的困难,法官、基层司法人员和调解人员在处理和解决赡养纠纷时也就可以充分调动民间学问资源。然而,具有叫剌意味的是,这一点并没有保证嬷养纠纷比其他种类的纠纷得到更好的解决,它甚至不能够阻挡在老人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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