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督学管理暂行办法.docx
《陕西省督学管理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陕西省督学管理暂行办法.docx(3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陕西省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促进督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充分发挥教育督导职能,推进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教育部督学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教育督导规定等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督学,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任命、聘任,受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督学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督学管理。第二章聘任第四条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兼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
2、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以在职人员为主、退休人员为辅,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自动解聘,续聘一般不得超过3届。第五条省级、市级、县级督学数量由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区域内督导工作需要确定。原则上,督学按与学校数不低于1:5的比例配备,部分学生数较多的学校按1:1的比例配备。专职督学的编制人数,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编制事项申请按程序报批。建立督学动态更替、补充和退出机制。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为督学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督学培训、履职和考核情况等。第六条督学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和教育督导工作;
3、(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三)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指导、评估、监测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表达能力、研究分析能力和信息技术运用能力;(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工作实绩突出,在各级行政机关工作的应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经验,在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和科研单位工作的,应从事教育管理、教育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六)身体健康且能够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时间,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兼职督学原则上应从符合条件的大中小学(幼儿园)校级领导、中层干部及教师、教科研人员中聘用。根据工作实际,可从省、市、县相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规定聘任部分兼职督学;也可在退休
4、的干部、校长、教师、专家中聘用,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3周岁,比例不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第七条任命和聘任程序:(一)专职督学任命程序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规定执行。(二)兼职督学聘任程序:L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教育发展需要和教育督导工作实际,确定兼职督学聘任名额;2 .推荐单位根据兼职督学任职条件确定推荐人选,被推荐人填写督学申请表,由推荐单位公示后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3,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名单组织初审,并将审核结果报本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4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审定兼职督学名单;5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公示拟聘兼职督学名单,公示期不
5、少于7个工作日;6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予以聘任,颁发聘书和督学证,聘任结果向上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报备并向社会公布。第三章责权第八条督学受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党委、政府教育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实施督导;(二)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三)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规范办学情况等实施督导;(四)对师生和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五)对严重影响或损害师生安全、合法权益、教育教学秩序等突发事件,及时督促处理并第一时间报告同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六)在督导任务结束后,按照督导工作要求向本级政府教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陕西省 督学 管理 暂行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668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