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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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统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遍高等学校正常的教白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套,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祭教舍法、高等数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有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BR)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史彻国家毅育方V;要坚持以立德物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载月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
2、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耐阐口实滕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首建制度,规范险理行为,将管理与百人建S合,不断提高笆理和服务水平.第四条坚定中国特色社会壬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恻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目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避守宪法、法律、法规,避守公民道德规的,避守学校管理制度,只有曳好的道湖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蝶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事美情趣.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田和保护学生的
3、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击任,豉国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省理、自我服务、自我教音自我监它.第二点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尊加学校教百赦学计划安H师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赦音致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荻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蛆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给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慵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
4、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32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昔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第去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三)恪守学术道谯,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冠,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唐想品谯和行为习模;(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至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险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铺按期入学
5、的,应当向学校通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九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杳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只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直不合格的,脱肖入学资格;激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
6、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音,复直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百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将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且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弊弊等情形的,确定为且道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出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判交勺二圾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京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的程J*和办法,由学
7、校规定.第十二条博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随行哲煨注册手续.未技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存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雉的学生可以申清助学税款或考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雉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束傀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第二节考核与趣记载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数育载学计划蜕定的深程和各种敕有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趣记入蝌褥,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直两件.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出幡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8、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声礴评定要突出过程笆理,可以根据考勤、涕内教学、课外锻燎活翔口体质低旗等情况综合评定.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用R、S1.iR.留圾.谈圾等要求.由学校规定.第十六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福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精修专业或者幡读课程,叁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维(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及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
9、体办法由学校规定.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熔档案艇制度,其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亚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学生严凄违反考核妃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井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慵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产圣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数昌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无修机会.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至新叁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
10、认.具体办法由学校现定,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卷加效白坡学计划蜕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叁加的,应当事先请银并获得批准.无故琰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产咬的,给予相放的纪律处分.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开展学生遍信政有,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痣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估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第三节转专业与聆学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考录取前与学校有哪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
11、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被适当谢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谈.休学创业或退役后舞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成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精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礴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
12、专业的;(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m辟人保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第二十三条学生聆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足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点,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姓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跨省转学的,由转出的省级敦有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窗R敦育行政部门,技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较百行政部i】格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
13、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告圾赦盲行政部门备案.省级我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刻正违规转学行为.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照另有规魁卜,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姓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第二十六条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枇准程序.第二十七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
14、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参力聆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密学籍期间,与其实瓯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找按国密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狂学申请,经学校复直合格,方可算第五节退学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员学经应查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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