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航道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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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航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航道管理,保障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促进水路运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及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属于国家航道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所称航道,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等内陆水域中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航道包括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和航标等航道设施。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航道建设、养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航道建设、养护的需要,合理安排航道建设、养护预算资金,鼓励开发、利用航
2、道,发展航运事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主管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承担航道的建设、养护、保护等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行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能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文例口旅游、应急管理、林草、气象、公安等部门以及湖泊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航道管理相关工作.航道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协助做好航道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航道、省人民政府指定管理的航道、跨州(市)的四级及以上航道,由省级负责
3、航道管理的机构管理。其他航道由州(市)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管理。需要交由县级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管理的航道,由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第七条规划、建设、养护、保护航道,应当坚持生态优先,防止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鼓励采用符合绿色环保要求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标准。探索低等级航道和等外级航道管养新模式,与区域和城市生态、文旅、景观建设相融合,因地制宜发展旅游航道,发挥航道效用。第二章航道规划和建设第八条航道规划应当依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流域或者区域综合规划,并与其他涉及航道的专项规划相协调。航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
4、同同级发展改革、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编制,依;去报经批准后公布。编制航道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航道沿线州(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军事机关意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九条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通航条件而进行的航道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航道应当划分技术等级。航道技术等级按照内河通航标准确定为一至七级和黝卜级.航道技术等级包括现状技术等级和发展规划技术等级.现状技术等级是确定航道养护标准的依据,发展规划技术等级是航道建翊口保护的依据。第十一条鼓励在重点航
5、道建设水上务区,在水上三务区和有条件的待闸、待泊锚地,配备岸电、污染物接收设施,提供岸电、污染物接收三务。第十二条航道的建设、养护经费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参与航道及连接航道的翻坝转运设施等工程项目建设与运营。第三章航道养护和保护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的航道养护工作.负费航道管理的机构应当制定航道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四条航道养护工作按其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日常养护和应急抢通.日常养护包括例行养护和专项养护.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应当合理安排航道养护作业,按照行业技术规范,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避免限制通航的集中
6、作业和在通航高峰期作业。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以及航道保护需要,会同同级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以及湖泊管理机构划定航道保护范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六条交通运输、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能源、应急管理、气象、公安等部门以及湖泊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沟通与预警联动,提高在险情灾害与突发情况下航道损毁的预壁、应急处置能力。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发展改革、水行政、生态环境、能源、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湖泊管理机构,根据水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建立江河流域综合协调机制和蓄放水调度管理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航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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