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审查要点.docx
《信息公开审查要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信息公开审查要点.docx(9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工作审查要点一、答复期限相关法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次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清,能够当场答熨的,应当当场予以答第。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作日内予以答熨:如需延长答第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笈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留意问题:1、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期限答复,避开超期答复.某些行政机关并未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豆,甚至在文件流转过程中,将申请文件丢失,遗忘做答复。2、延期通知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作,并告知申请人,超出15个工作日答复而不做延期,即视为逾期答复.二、补充告知相关法
2、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次十一条第(四)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高院解答)第一条,行政机关以申请内容不明确为由对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告知答熨,人民法院如何确定其可诉性?答:行政机关在告知书中仅要求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内容,并未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结论看法,居于行政机关在处理申请人的申请事宜过程中的阶段性行为,尚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对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留意问题:1、申请不明确,未要求补正.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所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对申请内容的表述有歧义,而未要求申请
3、人加以明确,仅以自己的理解进行答复,导致最终答复有误:2、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旧要求补正.有的行政机关对于已经很明确的申请要求补正,影响了申请人的权益,使补正通知书成为被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3、补正告知通知书是否可诉。原则上,如补充告知后,又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的,补充告知书为过程性行为,不行诉;如补充告知后,未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则补充告知作为最终产生实际效力的行政行为,可诉。4、补正告知书应明确.补正告知书应明确须要补正的内容,以便于申请人进行进步说明,切忌笼统告知,导致申请人补正回来的申请依旧不明确。三、信息公开答复的理由、依据不明确相关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次十一条第(二)项:属于不予
4、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高院解答第十六条:行政机关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未援引法律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答:行政机关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发无对应法律条文可以援引的,人民法院不应以政府信息公开答且未列明详细法律条款为由而否定其适用法律的合法性。行政机关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且有对应法律条文可以援引,应当写明法律依据与详细条款,假如未写明法律依据,则可以认定被诉行政行为法律适用错误。留意问题:行政机关在作出信息公开答复时,肯定要说明理由和依据,否则败诉风险很大。四、“三须要”、“三平安一稳定”原则相关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2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
5、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依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别须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得相关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与国家平安、公共平安、经济平安和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最高院说明)第五条第六款:被告以政府信息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别须要无关为由不予供应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对特别须要事由作出说明。留意问题:通慎运用.在实际工作中,对于该条款的审查较为困难,法院和豆议机关都不主见利用这两条对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权利进行限制,故行
6、政机关应慎用这两条作出不予公开答旻。五、已提交档案局的信息相关法如国办发36号文第八条:已经移交档案馆与档案1: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景高院说明第七条:政府信息由被告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高院解答第九条:行政机关以申请人所申请信息已移交木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并告知其向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联系杳询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审查?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其次款规定,政府信息己经移
7、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关政府信息移交木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的,不属于已移交国家档案馆的情形,属于6条例的调整范围。行政机关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调整为由不予公开,或告知其向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查询公开的,应当认定其未尽到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条: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相关政府信息移交国家档案馆,并以此为由不予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审查?答: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相关政府信息移交国家档案馆的行为,属于规避法定义务的行为,其信息公开义务应以收到申请人申请的时间为准,而不以作出答星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行政机
8、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相关政府信息移交国家档案馆,并以此为由不予公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留意问题:1、移交国家档案馆而非本单位档案馆.已经移交国家档案馆的政府信息.,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办理,但是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仍应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进行公开。在实践I:作中,有的行政机关将移交木单位档案部门的政府信息,答豆申请人依据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查询,明显违反法律规定。2、移交时间.以收到信息公开申请时是否移交为准,收到后移交的,属于规避法律义务行为。六、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相关法规:最高院说明其次条第(四)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信息 公开 审查 要点
![提示](https://www.desk33.com/images/bang_tan.gif)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6791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