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商务厅公职律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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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商务厅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商务厅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省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公职律师管理办法云南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省商务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省商务厅,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省商务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四条省商务厅公职律
2、师管理工作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第五条机关各处室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自愿担任公职律师的正式公务员编制人员,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申报公职律师。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公职律师的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商务管理工作或者法律事务工作两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近3年公务员年度考核评定称职以上。(六)省商务厅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第七条申请领取公职律师证书的,须由省商务厅审核同意后向省司法厅提交下列材料:(-)省商务厅向省司法厅出具的同意
3、担任公职律师的函;(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四)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人员还需提供户口簿);(五)申请公职律师执业承诺书。第八条申请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应当向省司法厅提交下列材料:(-)省商务厅向省司法厅出具的关于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函;(二)省商务厅制定的公职律师管理办法;(三)省商务厅已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人员名单。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九条公职律市可以受省商务厅委托或者指派从事下列法律事务:(-)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二)参与法律法
4、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三)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四)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五)参与行政处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六)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七)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A)省商务厅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第十条公职律师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有权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文件、资料和其他必需的工作职权、条件。公职律师应当接受省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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