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_TJ 08-2188-2023 应急避难场所设计标准(正式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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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应急避难场所设计标准Designstandardforemergencyshe1.terDG.TJ08212023J13268-2023主编单位:上海市园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批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施行日期:2023年12月1日同济大学出版社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沪建标定(2023)277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应急避难场所设计标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由上海市园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编的应急避难场所设计标准,经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编号为DGz
2、TJ0821882023,自2023年12月IH起实施。原应急避难场所设计规范(DG/TJ0821882015)同时废止。本标准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上海市园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2023年6月1H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的通知(沪建标定(2020)771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本标准的编制工作。本相e的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建设要求总体设计;m功能设计;避难设施设计;避难建筑设计;附录
3、A和附录及各单位及相关人员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上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地址:上海市复兴中路593号;邮编:200020;E-ITiai1.zmfbO1.),上海市园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真南路822弄265号;邮编:200331;E-mai1.:shyjbncs),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地址:上海市小木桥路683号;邮编:200032;E-mai1.:ShgCb,),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上海市园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上海市地下空间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卫丽亚张希波周航建张颖冯春张志勇李建光曹峰阎迅
4、鞠晓丹杨军王玉珍袁礼文马明辉陆轶群王春杨辉夏林俞帆主要审查人:叶沈志红姜世峰姜文伟茹雯美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1总则12术语23建设要求43.1 场所布局43.2 场所选择43.3 设防要求54总体设计84.1 总体布局84.2 交通设计105避难功能设计135.1管理135.2 人员安置135.3 物资保障155.4 医疗卫生救护156避难设施设计166.1 给水与排水166.2 消防供水186.3 电气196.4 垃圾收集216.5厕所226.6标识227避难建筑设计257.1 建筑设计257.2 结构设计267.3 建筑设施与环境27附录A避难设施配置要求及保障类型28附录B应急避
5、难标识基本要求34本标准用词说明40引用标准名录41标准上一版编制单位及人员信息42条文说明43Contents1 Genera1.provisions12 Terms23 Constructionrequirements43.1 Spatia1.1.ayout43.2 Site1.ocation43.3 Disasterfortificationrequirements54 Overa1.1.design84.1 Overa1.1.1.ayout84.2 Designofhetransportationsystem105 Designoftheemergencyzone135.1 Manag
6、ement135.2 Refugeep1.acement135.3 Commodities-ensuring155.4 Emergencyzoneformedica1.care156 Designofemergencyfaci1.ities166.1 Watersupp1.yanddrainagedesign166.2 Fire-watersupp1.ying186.3 E1.ectricitydesign196.4 Garbageco1.1.ection216.5 Toi1.etdesign226.6 She1.teringsignsdesign227 Designofemergencyco
7、ngregateshe1.teringstructure257.1 Architectura1.design257.2 Structura1.design267.3 Bui1.dingequipmentandenvironmentdesign27AppendixAShe1.terfaci1.ityconfigurationrequirementsandprotectiontypes28AppendixBThebasicrequirementsfortheemergencyshe1.teringsigns34Exp1.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401.istof
8、quotedstandards41Standard-settingunitsandpersonne1.ofthepreviousversion42Exp1.anationofprovisions431.0.1为加强和规范上海市应急避难场所设计工作,科学合理地确定场所的内容和规模,提升上海市应急救助保障能力,实现上海城市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标准。1. 0.2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应急避难场所的新建和改建设计。1.1 .3上海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遵循“融合式建设、标准化嵌入、功能性叠加、多灾种防护”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规樵满足发生突发性灾害时的应急救助功能,保障避难人员的基本生存需求。
9、1.2 .4上海市应急避难场所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0.1应急避难场所emergencyshe1.ter在灾害发生前配置避难功能和设施,当灾害发生时,用于集中救援且保障避难人员生活的避难场地或避难建筑。上海市应急避难场所分为等级应急避难场所和社区应急避难场所。2.0.2等级应急避难场所hierarchica1.residentemergencyshe1.ter灾时用于避难人员避难和进行集中性救援,具备宿住功能的应急避难场所。上海市等级避难场所按规模和功能分为I类应急避难场所、II类应急避难场所和IH类应急避难场所。I类应急避难场所可分为中心
10、避难场所、固定长期场所和固定中期场所:H类应急避难场所可分为固定中期场所和固定短期场所;HI类应急避难场所为固定短期场所。2.0.3社区应急避难场所emergencyshe1.terincommunity灾时用于避难人员就近紧急或临时避难,不具备宿住功能的应急避难场所。是灾时避难人员临时集合并转移到等级应急避难场所前的过渡性场所,又称紧急避难场所。2.0.4避难面积effectiveandsafeareaforemergencycongregateshe1.tering避难场所内除去水面和其他不宜收容人员避难的场所面积外,其余安全的,可用于布局各项避难功能以及放置各类避难设施所占用的面积。2.
11、0.5人员安置区人均避难面积PerC叩i1.anetshe1.teringarea人员安置区内供单个避难人员宿住或休息的空间在水平地面的人均投影面积。2.0.6避难功能区emergencyzones避难场所内,用于灾时为避难人员提供各项避难功能(管理、宿住、医疗卫生救护、发放物资等)的区域。2.0.7避难宿住区she1.teringaccommodationarea等级应急避难场所中,用于避难人员宿住,由避难宿住单元和避难设施组成的功能片区。2.0.8避难设施emergencyfaci1.ities避难场所内配置的,用于灾时保障抢险救援工作,并满足避难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工程设施。2.0.9永久
12、保障型功能permanentresi1.iencefeature在灾害发生前进行同步设计和建设,具备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发生时立即启用的能力,可为灾时避难提供持续支持的避难功能。2.0.10紧急转换型功能emergencytransitionfeature在日常时期,与常规设计和建设同步进行,但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发生时,通过功能转换程序,能够快速满足灾时避难的需求,并保持正常运行的功能。2.0.11紧急引入型功能emergencydep1.oymentfeature在保证结构安全的前提卜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发生时,通过应急评估和处理程序,从现有建筑或户外场地工程中选择或紧急设置和建造的避难功
13、能。2.0.12避难建筑emergencycongregateshe1.teringstructure灾前具备避难设施,灾时可为避难人员提供给宿住或休息等避难功能的建筑。3建设要求3.1场所布局3. 1.1避难场所设计时,应以批复的场所类型和避难人数、总体应急预案的避难要求、现状条件等为设计依据,在场所安全区域明确布局各类避难功能,并配置相应的避难设施。3.1. 2各类型避难场所的设计指标应符合表3.1.2的规定。表3.1.2避难场所设计指标场所类型避难场所设计开放时间(d)避难人数(八)避难面积(nf)人员安置区人均避难面积(m2/人)大类1类小类等级应急避难场所I类中心避难场所W1.OO9
14、0000500004.5固定长期场所固定中期场所30230003600023.0I1.类固定中期场所12000N1.oooO固定短期场所15500060002.0山类固定短期场所於30003000社区应急避睢场所紧急避难场所W3W100o10001.0注: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经评估无法达到该类型避难面积的最低指标,经批潴可以将避难面积和避难人数适当降低,但避难面积不得小T500nA3.2场所选择3.2.1 避难场所宜选择场地地形较平坦、地势较高、有利于排4水、空气流通、具备定基础设施、场所周边有医疗设施的公共空间,避难建筑应优先选择抗灾设防标准高、抗灾能力好的公共建筑。安全性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
15、避开可能发生海啸、湖涌、滑坡、崩塌、地陷、地裂的地段,以及地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部位,应避开行洪区、分洪口、洪水期间进洪或退洪主流区、高压线走廊区域。2应避开周边建(构)筑物倒塌和坠落影响范围。3应避开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严重污染以及其他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段。4与周围一般地震次生火灾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0m05应避开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穿越场所。如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在场所周边敷设,应满足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3.2.2避难场所可通达性应符合下列规定:1避难场所应有可靠交通连接,与周边避难场所应有疏散道路连接。2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可选择居住区内的花园、广场、空地
16、、避难建筑等空间。3.3设防要求3.3.1避难场所设防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遭受设防标准涵盖的灾害影响下,避难场所应满足避难人员的基本安全及生活需要。避难建筑的主体结构不应发生影响避难功能的中等破坏:其他结构构件和非结构构件不应发生严重破坏,其避难功能基本正常或可快速恢复,不影响使用或通过紧急处置即可继续使用;避难设施不应发生严重破坏或应能及时恢复:需临时设置的避难设施和设备应能及时安装和启用。2在遭受高于设防标准的灾害影响下,在周边地区遭受严重灾害和次生灾害影响时应能保证基本安全及保障避难人员基本生存,避难建筑和避难设施不倒塌或不发生危及避难人员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3在临灾时期和灾时启用的避难
17、场所,应保证避难建筑和避难设施不发生危及重要避难功能的破坏,满足灾害发生过程中的避难要求。4避难场所内的非避难设施,不得影响避难场所内避难设施的使用,不得危及避难人员生命安全。1.1.1 3.2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对应的罕遇地震影响时,用于躲避地震灾害的避难设施不应发生严重破坏或不能及时恢复的破坏,用于躲避地震灾害的避难建筑不应发生中等及以上破坏,应急疏散和避难功能应能得到有效保障。3.3.3 用于躲避风灾的避难场所,当遭受100年遇的当地基本风压对应的风灾影响时,避难设施不应发生严重破坏或不能及时恢复的破坏,避难建筑不应发生中等及以上破坏,避难人员的生活需求应能得到有效保障。应满足
18、临灾时期和灾时避难的安全防护要求,龙卷风安全防护时间不应少于3h,台风安全防护时间不应少于24ho3.3.4 用于躲避洪水灾害的避难场所,其设定防御标准应高于按当地防洪标准和流域防洪要求所确定使用情景下的淹没水位,且其中躲避洪水灾害的场地的避难功能区和安全台地面标高的安全超高不应低于05m。3.3.5 应保证避难场所内的避难功能区不被水淹,场所内的排水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避难建筑屋面排水设计重现期不应低于5年,室外场地不应低于3年。2I类中心避难场所及其周边区域的排水设计重现期不应低于5年。其他等级应急避难场所,其周边区域的排水设计重现期不应低于3年。3躲避台风的避难场所排水设计应保证在
19、100年一遇的暴雨和台风条件下,场所内的避难建筑首层地面不被淹没。4总体设计4. 1总体布局4.1.1 避难场所设计应包括总体设计、避难功能区布局、避难设施设计和避难建筑设计。4.1.2 避难场所应根据承担的避难功能,布局避难功能区,配置相应的避难设施,避难功能区配置及保障类型应符合表41.2的规定。表4.1.2避难功能区配置.避难功能避难功熊区等级应急避难场所社区应急避难场所I类I1.类小类中心避难场所固定长期场所固定中期场所固定中期场所固定短期场所固定短期场所紧急避雄场所交通出入口硫散道路机动车停车场OO非机动车停车场OOOOOO直升机起降场地O管理应急指挥区O应急管理区人员安置避难宿住区
20、特殊人群避难宿住区OO公共活动区OOOOO休息区续表4.1.2避难功能避难功能区等级应急避难场所社区应急避难场所I类II类川类中心避难场所固定长期场所固定中期场所固定中期场所固定短期场所固定短期场所紧急避难场所物资保障物责储备区0物资发放区疗生护医T.救医疗卫生救护区/点注:,4,三“0”标宜他“”标可设“4.1.3 人员安置区的选址应避开水体、湿地、蓄滞洪区、集水区、建(构)筑物倒塌范围之内、乔灌木密集区、自然坡度大于30的陆地等不宜收容人群的区域。4.1.4 1.4避难功能区所占用的人均面积指标宜符合表4.1.4的规定。表4.1.4避难功能区所占用的人均而枳指标避难功能区人均面积指标(In
21、n特殊人群避难宿住区23.0公共活动区1.0物资发放区0.O1.医疗卫生救护区/点0.O1.4.1.5 避难设施配置应考虑各类用地和工程设施的安全性与适宜性。新建的避难场所,其避难设施应结合场所主体设施进行统一设计;改建的避难场所,其避难设施应与场所原有的设施相融合。避难设施的配置及保障类型内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有关规定,且符合以下规定:1避难设施按配置时间和利用方式不同,可划分为永久保9障型、紧急转换型和紧急引入型。避难设施在启用前应进行应急转换,并配置到位。2灾时使用的大型器材设施应以钢材或混凝土等稳定性高的材料为主,配以相应的可移动或变动结构,便于拆卸或移除。3灾时使用的避难设施应满足
22、防火、抗污染、防水、防震、节能、环保和消声等技术要求。4避难设施宜进行隐蔽型设计;对于露出地面的避难设施,应与周边的环境相协调,宜进行安全及美观处理。5避难场所内不宜设置架空设施,当必须设置架空设施时不应影响避难人员的安全,并应设置警告标志。1.1.1 设计1 .2.1避难场所的灾时交通功能应结合避难场所类型和避难功能布局的要求设置,场所出入口的数量应符合表4.2.1的规定。表4.2.1出入口数量场所类型等级应急避嫌场所社区应急避难场所I类II类In类中心难场所固定长期场所固定中期场所固定中期场所固定短期场所固定短期场所紧急避难场所出入口数贵(个)2442222二222224 .2.2出入口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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