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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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加强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以下简称“药品”)安全监管,认真落实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督促各盟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各盟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监督药品监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严格履行法定义务,有效防范药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局)依据职责,依法依规对盟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2、、盟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盟市局)负责人以及行政相对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施约谈的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约谈定义)本办法所称责任约谈,是指自治区局为督促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防范和控制药品质量安全风险、消除药品安全隐患,对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盟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盟市局,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安全隐患的行政相对人,约见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指出问题、给予告诫、明确要求、督促整改的风险控制措施。第四条(约谈原则)责任约谈应当遵循依法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对需要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的,责任约谈不影响按程序采取上述风险控制措施。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3、,需要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予以处罚或者处分的,也可以视情况同时进行责任约谈。第五条(盟市人民政府约谈情形)盟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存在以下情形的,自治区局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一)未履行药品安全领导、组织、协调、保障等职责,导致本地区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的;(二)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安全问题长期不组织研究、协调处理,未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药品安全隐患的;(三)本行政区域内监管力量薄弱,严重影响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四)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或者应急处置不力,在全国或全区范围内造成重大影响的;(五)违法干预药品案件查办,导致重大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影响的;(六)对许
4、可和备案事项,申报资料或现场检查中发现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或者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明显缺陷的,且反复多次整改不到位或者反复申报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第六条(盟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约谈情形)盟市局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一)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本地区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件或者突发、社会影响较大事件的;(二)未及时发现药品安全系统性、区域性风险,或者未及时消除本地区药品安全隐患的;(三)在许可备案管理、监督检查、体系核查、检验检测、不良事件监测与处理、案件查办以及药品安全事件应对与处置等监管执法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和要求,造成严重影响的;(四)监管制度不健
5、全,严重影响药品安全监管或者药品安全监管重点工作进展严重滞后的;(五)自治区局督查、检查、核查中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盟市局日常监管应当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的;(六)对自治区局委托、交办或者督办的事项调查、核实、查处不力,严重影响事项办理的;(七)违法干预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执法,导致重大违法行为未能得到及时处理的;(八)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其他突出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第七条(行政相对人约谈情形)行政相对人存在以下情形的,自治区局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一)发生药品安全事件的;(二)因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查
6、处,应督促其整改的;(三)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且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四)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产品召回、风险控制等义务的或未按要求落实整改措施的;(五)拖延或者拒绝依法开展的核查检查和案件查办的;(六)产品经抽检为不合格或风险监测结果异常,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七)群众投诉举报、被媒体曝光、协查案件较多或影响较大的;(A)同一违法违规行为多次受到行政处罚的;(九)信用等级评定为不良信用或者严重不良信用的;(十)法律法规规定或自治区局认为需要约谈的其他情形。第八条(约谈实施主体和对象)对盟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约谈,由自治区局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或者报自治区人
7、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对盟市局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约谈,由自治区局决定,可以根据需要通知盟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由自治区局相关处实施。被约谈人为盟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盟市局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可以委托分管负责人参加。对行政相对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约谈,由自治区局相关处、检查分局决定并实施。被约谈人为行政相对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参加责任约谈;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约谈而授权其他人的,应当向自治区局提出申请,被授权人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按要求参加约谈。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约
8、谈,自治区局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盟市局实施。第九条(启动程序)需要对盟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的,自治区局相关处应当按程序签报自治区局主要负责人,并附约谈方案、约谈口径;经同意后,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需要对盟市局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的,自治区局相关处应当按程序签报自治区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制定约谈方案,确定约谈口径。同时,抄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需要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责任约谈的,自治区局相关处、检查分局应当按程序签报自治区局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制定约谈方案,确定约谈口径。第十条(约谈方式)责任约谈一般以会议形式进行,也可以以视频方式进行。对同类问题的责任约谈,可以以集体约谈
9、的方式进行。涉及多个部门的,自治区局可以商相关部门联合进行责任约谈。第十一条(参加人员)责任约谈由自治区局相关处、检查分局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盟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盟市局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约谈,由自治区局相关处组织;可以视情况邀请自治区局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参加。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任约谈,可以根据需要通知行政相对人所在地盟市局负责人参加。责任约谈可以视情况根据需要邀请其他部门、有关专家、公众代表、新闻媒体等参加或者列席。第十二条(约谈准备)按程序决定进行责任约谈的,自治区局相关处、检查分局一般提前五天向被约谈人所在单位(以下简称被约谈单位)发出约谈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可以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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