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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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医保局)各类评审专家管理,充分发挥专业人才优势,促进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医保局各类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管理和使用。评审专家涵盖政府采购、医疗医药、医保管理、财务管理、商业保险、信息技术、医药价格管理、药品耗材采购等职业或者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并通过设立评审专家库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日常工作中因工作需要,经审核认定进入自治区医保局评审专家库并以独立身份参加相关评审
2、、论证和咨询的专业人员。因特殊、紧急情况需要使用评审专家库以外的专家的,由使用部门申请并经分管领导审批,报局长同意后,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评审专家入库资格第四条评审专家入库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职业道德及违反诚信的记录,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单位内部组织处理的记录。(二)熟悉相关领域的政策法规;具有专业中、高级技术职称或专业执业资格;从事相关行业、专业领域工作满3年,或在相关行业、专业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或影响力。在必要的情况下,经自治区医保局批准可适当放宽条件。(三)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权
3、威性专业影响力的可适当放宽至70周岁以下。(四)承诺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论证和咨询工作,并自愿接受审计与纪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评审专家库按专业类别分组管理,包括:政府采购类、医疗医药类、医保管理类、财务管理类、商业保险类、信息技术类、医药价格管理类、药品耗材采购类等。第六条评审专家采取自我推荐、专家推荐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报。申请入库专家需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评审专家申请表。(二)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或者学位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专业执业资格证书或者能够证明本人技术能力的文件,所述材料需提供复印件。(
4、三)申报专家类别为政府采购类的,除提交第六条(二)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广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证复印件。第七条符合评审专家资格条件的各类专业人员,经自治区医保局审核认定后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正式成为我局受聘专家并颁发证书,聘期为三年。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权利及义务第八条评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对参与的项目,按规定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等。(二)对参与的项目,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评审专家承担以下义务:(-)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制度规范、行业自律公约、公民道德规范,在评审工作中能够坚
5、持客观、公正立场,自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二)坚持原则,坚守专业标准,廉洁履行职责。对参与评审的项目,坚持从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统一规定的本专业标准角度进行评判,及时提供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并予签字确认。(三)严格保守秘密。严禁泄漏、擅自使用知悉的项目信息和商业信息。(四)配合自治区医保局解答参与项目有关问题的询问和质疑。(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评审专家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按时参加工作。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途中遇阻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及时告知管理部门。(二)执行回避规定。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应及时主动回避。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
6、属三年内曾在项目关联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或与关联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三)严格执行相关国家政策规定、制度规范和标准流程,认真听取各方的合理要求,提出科学合理、无倾向性和歧视性的意见建议,并承担个人责任。(四)按规定在评审前签署专家承诺书。(五)其他应遵守的工作纪律。第十一条评审专家工作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自治区医保局。第四章评审专家的评审内容和劳务报酬第十二条评审专家评审项目及内容、劳务报酬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财采201715号)及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人社
7、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评审劳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56号)的规定执行。若今后国家与自治区涉及相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劳务费列入自治区医保局部门预算。第五章评审专家的使用第十四条评审专家的使用主体:一是自治区医保局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二是市、县医疗保障局。第十五条评审专家的抽选:(-)自治区医保局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使用专家的程序:全程通过操作自治区医保局内部控制信息系统中的专家库模块完成。主办部门提出使用专家的申请,在机关纪委监督的情况下,以指定或随机方式抽取专家。随机模式抽选评审专家的,根据系统随机抽选的名单联系评审专家确认是否可以参加
8、本次评审,如无法参加评审的,则由系统再次随机抽取,直至满足人数需要。抽取的专家报经分管领导审批。指定模式抽选评审专家的,适用于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选方式确定的评审专家难以胜任评审工作的项目,可指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经分管领导审批,报局长审定。(二)市、县医疗保障局向自治区医保局申请经同意后,可以使用评审专家库的专家资源,由此产生的专家劳务费由申请单位自行解决。第十六条评审活动开始前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并将记载评审工作纪律的书面文件作为评审项目文件一并存档。第十七条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由主办部门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
9、足评审专家的,立即停止评审工作。第十八条各有关单位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第十九条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第六章评审专家的监督考核第二十条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原则,如实反映评审专家职责履行等情况。对评审专家按一项目一考核的要求,从工作纪律、专业技能、评审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价。第二十一条专家考核共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标准。(-)达到合格标准,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为优秀:L对工作认真,业务精通,专业技术水平优异的;2 .能主动发现并报告违规行为和异常现象,经查证属
10、实的;3 .主动带领其他评审专家严格按程序规范、高效评审的。(二)下列情形全部符合的,评价为合格:1 .自觉遵守评审规定和工作纪律;2 .为评审工作提供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的;3 .积极主动配合项目主办部门工作,不透露评审有关情况的;4 .评审质量符合要求,未出现重大偏差或失误的;5 .积极配合解答参与项目有关问题的询问和质疑的;6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1 .专家本人无故迟到或中途退场,影响整体评审项目的;2 .对与评审专家存在利害关系的项目,应当主动回避而不回避的;3 .评审中未能履行应尽义务或者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出现重大失误、产生恶
11、劣影响、导致各项工作被动、不利的;4 .发表倾向性意见或干预他人评审的;5 .不按照评审标准和方法评审的;6 .专业素质不能够满足评审需求的;7.评审过程中明知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常现象,不及时报告的。第二十二条专家使用部门根据考核标准负责对评审专家工作表现进行评价,并在专家库信息系统中记录考核结果,报送专家管理部门。考核结果作为专家续聘的依据。第七章评审专家的续聘与退出机制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由自治区医保局审核、维护并持续更新。检验复审合格的可以续聘;经检验复审不合格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评审专家资格检验复审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是否仍从事与相关技术资格相匹配的工作。(二)在参加评审工
12、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三)在复审时是否仍符合第四条(三)的规定。(四)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五)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调整专家库的规模和结构。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任:(-)发现不胜任项目评审、论证和咨询工作的;(二)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专家;(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评审的;(四)泄露评审工作信息或收取不正当利益;(五)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六印配合自治区医保局工作,妨碍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七)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影响评审公信力行为的;(八)评审专家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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