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卫生健康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卫生健康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殡葬的补助办法》的通知(20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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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州市卫生健康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卫生健康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殡葬的补助办法的通知(惠市卫(2022)200号)各县(区)卫生健康局、财政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惠州市卫生健康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殡葬的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惠州市卫生健康局惠州市财政局2022年12月28日惠州市卫生健康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殡葬的补助办法第一条为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
2、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人口中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实行计划生育的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夫妻双方及其子女)去世后给予一次性殡葬补助。第三条本办法的补助对象为2015年12月31日前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中属本市户籍的成员,具体条件如下:(-)终身只生育(含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及其独生子女;(二)双农纯生二女的夫妻双方及其纯生二女;(三)2015年12月31日前结婚且婚后无子女的夫妻双方。本条款规定的补助对象,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丧偶、离婚及再婚人员及其子女。本办法所规定补助对象的亲属或受托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依法申请计划生育家庭殡葬补助。第四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
3、的申请人,由补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政府按2000元标准一次性发放计划生育家庭殡葬补助金(以下简称“殡葬补助金”)。第五条殡葬补助资金由财政承担,市与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财政按4:6分担,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自行负担。第六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在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去世后6个月内向补助对象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银行卡账号、一寸免冠近照2张、与去世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关系有效证件材料,以及去世计划生育家庭成员户口簿、死亡医学证明书或火化证或户口簿死亡销户记录、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合法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现场填写惠州
4、市计划生育家庭殡葬的补助申请表(以下统称申请表)一式两份,并签署申请承诺书。离异或再婚对象,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非补助对象亲属的申请人应提供补助对象生前委托承办殡葬的委托书等有效材料。申请人未能证实与去世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关系的,需在书面承诺书上增加与去世计划生育家庭成员的关系说明。属外地迁入补助对象的,申请人应配合当地村(居)委会核实本人婚育情况等计划生育事项。补助对象计划生育家庭无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申请人申请通过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核准或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调查核实。第七条殡葬补助对象资格的确认。(一)初审。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
5、的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后,依据补助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后将初审对象名单报送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对外地迁入、无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补助对象,申请人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由申请人签署符合条件的承诺书,由村(居)委会一并提交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核实。(二)审核。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接到初审对象名单后,在5个工作日内严格复核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承诺情况,汇总形成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殡葬的补助登记表(以下统称登记表)并加具审核意见。于每月20日前将申请表和登记表报县(区)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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