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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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公司偿付实力监管规则第号:偿付实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征求看法稿第三稿)第一章总则3其次章风险管理基础与环境4第三章风险管理目标与工具9第四章保险风险管理13第五章市场风险管理17第六章信用风险管理20第七章操作风险管理22第八章战略风险管理25第九章声誉风险管理25第十章流淌性风险管理26第十一章偿付实力风险管理评估26第十二章附则29附件保险公司偿付实力风险管理实力评估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则旨在对保险公司偿付实力风险管理提出监管要求,规范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实力的评估,并确定保险公司限制风险最低资本的计量标准。笫二条保险公司偿付实力风险由固有风险和限制风险组成。固有风险是指保险
2、公司业务经营活动中客观存在的偿付实力相关风险。固有风险由量化风险和难以量化风险组成。量化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难以量化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淌性风险。限制风险是指因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限制不完善或无效,导致固有风险未被刚好识别和限制的偿付实力相关风险。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据保险公司的固有风险和限制风险水平综合确定公司的偿付实力风险状况。限制风险及可量化的固有风险通过最低资本进行计量,难以量化的固有风险通过风险综合评级进行评估。中国保监会定期对保险公司偿付实力风险管理实力进行评估,确定保险公司限制风险水平及相应的最低资本。第四条
3、中国保监会依据保险公司的发展阶段、业务规模、风险特征等,将保险公司分为I类保险公司和11类保险公司,分别提出偿付实力风险管理要求。第五条满意下列随意两个标准的保险公司为I类保险公司:(一)公司成立超过5年;(二)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最近会计年度规模保费超过5()亿元或总资产超过200亿元,人身保险公司最近会计年度规模保费超过20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30()亿元。规模保费是指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三)省级分支机构数量超过15家。不满意上述条件的保险公司及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为II类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依据监管须要调整保险公司所属类别。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本规则要求,
4、结合自身业务和风险特征,构建偿付实力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固有风险的管理,提高偿付实力风险管理实力。第二章风险管理基础与环境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良好的偿付实力风险管理基础和环境,包括偿付实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考核机制等。第八条董事会对保险公司偿付实力风险管理体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担当最终责任。详细职责包括:(一)确定公司偿付实力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和风险偏好;(二)审批公司偿付实力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和政策;(三)持续关注公司偿付实力风险状况;(四)监督管理层对偿付实力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和限制,审批绩效考核体系中风险管理相关指标的权重;(五)审批公司偿付实力报告;(六)其他相关事项。第九条
5、保险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履行偿付实力风险管理职责,详细职责包括:(一)审议公司偿付实力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规划、策略;(二)审议公司偿付实力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及职责;(三)评估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风险,持续关注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及其管理状况:(四)评估偿付实力风险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五)审议重大偿付实力风险事务解决方案;(六)董事会支配的其他事项。第十条满意下列条件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下属的保险子公司,可以不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对风险管理实行集中管理模式,在集团层面统筹管理;(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在集团层面设置
6、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三)集团层面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对保险子公司的风险管理实质上能够满意本规则要求。第十一条没有设置董事会的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应由高级管理层履行董事会的风险管理职责并担当相应责任。第十二条II类保险公司可以不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未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由审计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贲。第十三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风险管理阅历的董事担当。第十四条保险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偿付实力风险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偿付实力风险管理战略,实行风险偏好要求;(二)制定并组织执行偿付实力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三)制定并组织实施资本规划和资本配置方案;(四)组织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
7、和应用。高级管理层应当至少每年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一次公司偿付实力风险水平以及风险管理状况。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首席风险官负责风险管理工作,并将任命状况报告中国保监会。首席风险官不得同时负责与风险管理有利益冲突的工作。首席风险官应当参与或列席风险管理委员会,了解公司的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务、重要系统及重要业务流程,参与各项决策的风险评估及审批。笫十六条1类保险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11,配备至少8名具有风险管理、财会、精算、投资、法律或相关专业背景的风险管理人员,且至少5人应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阅历。II类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公司实际状况确定是否设立独立的风险管
8、理部门。未设立独立风险管理部门的,应指定适当的部门牵头负责风险管理工作,该部门至少应有两名具有3年以上风险管理、财会、精算、投资、法律或相关工作阅历的专业人员。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原则上应当至少在省级分支机构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或风险管理岗。分支机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任命、考核、薪酬由总公司统一管理。笫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明确由风险管理部门牵头风险管理工作,并明确风险管理、销售、承保、财会、精算、投资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协作。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每年至少应当检查、评估一次公司偿付实力风险管理体系运行状况和运行效果,监督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状况,并向董事会报告。笫二十条与偿付实力风
9、险管理体系运行或偿付实力风险管理事项相关的重大分歧或事项应当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解决。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完善的偿付实力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战略、风险偏好、风险管理组织架构、风险管理机制等事项,以及对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淌性风险的管理要求,并至少每年对偿付实力风险管理制度进行批阅和必要的更新。偿付实力风险管理制度清单和更新记录应留档备查。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实力风险管理制度中明确偿付实力风险管理考核评价方法,将风险管理制度健全性和遵循有效性纳入对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体系,增加各级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其中,I类保险公司风险
10、管理制度健全性、遵循有效性相关指标的权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在产品销售、产品管理等业务部门及分管该部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指标中,风险管理制度健全性、遵循有效性相关指标的权重不应低于20%;(二)在财会、投资、精算等职能部门及分管该部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指标中,风险管理制度健全性、遵循有效性相关指标的权重不应低于30%;(三)在风险管理部门及分管该部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指标中,风险管理制度健全性、遵循有效性相关指标的权重不应低于60%;(四)其他与风险管理有关的职能部门及分管该部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指标中,风险管理制度健全性、遵循有效性相关指标的权重不应低于15%o保
11、险公司应当以本规则第十一章所规定的偿付实力风险管理的监管评分,作为风险管理制度健全性和遵循有效性的重要衡量指标。11类保险公司可依据本条原则,并结合公司自身管理实际状况设置风险指标考核权重,但不得为零。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培训制度,至少符合以下要求:-)首席风险官和风险管理部门各负责人每年至少参与一次由中国保监会组织或认可的风险管理相关培训;(二)保险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针对各级分支机构、各职能部门的偿付实力风险管理培训。第三章风险管理目标与工具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实力风险偏好体系,明确公司在实现其战略目标过程中情愿并能够担当的风险水平,确定风险管理目标,运用各类有效的
12、风险管理工具,将风险管理要求嵌入公司经营管理流程中。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偿付实力风险偏好管理政策,明确风险偏好管理机制,包括:(一)结合公司的业务发展战略和当前的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偏好,采纳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各类风险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并经董事会批准;(二)公司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风险偏好传导机制,确保将风险偏好体系融入公司经营决策中;(三)公司应当建立超限额处置机制,并刚好监控和报告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的执行状况;(四)公司应每年对风险偏好进行评估和必要的更新,更新后的风险偏好应经过董事会的批准。笫二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运用合适的风险管理工具,管理各类固有风险。风险管理工具包
13、括但不限于:(一)全面预算;(二)资产负债管理;(三)资本规划与配置;(四)经济资本计量;(五)压力测试;(六)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岗位)应当对业务规划和全面预算进行独立的风险评估,确保其符合公司既定风险偏好。业务规划和全面预算在提交董事会审批之前,需经首席风险官签批。笫二十八条保险公司制定业务规划与全面预算时,应当结合压力测试结果,分析不利情景下公司面临的重要风险及其影响,并相应调整业务规划与全面预算,相关分析底稿和调整方案应留档备查。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将偿付实力风险管理目标嵌入资产负债管理流程中,在资产负债管理支配、决策中考虑偿付实力因素。笫三十条保险公司
14、应当健全资产负债管理机制,建立资产负债管理重大事项审议制度,确保资产和负债的互动在风险偏好约束之下。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资本管理体系,依据公司将来发展战略,每年制定三年滚动资本规划,并报中国保监会。第三十二条I类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实力监管框架下,结合自身业务模式、风险特征和风险偏好,运用经济资本等工具,协助评估公司资本足够状况。11类人身保险公司可依据公司实际须要,选择是否运用经济资本等计量工具。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公司偿付实力监管规则第X号:压力测试,建立压力测试制度,明确压力测试的管理架构、职责分工、步骤、方法和结果的应用。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据压力测试结果,分析偿
15、付实力风险点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分析结果和实行的管理措施应留档备查。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满意自身风险管理要求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至少应当实现以下功能:(一)与业务、财务等相关系统对接,实现风险管理相关源数据的采集、加工,关键风险指标的计算、存储、查询、导出;(二)以关键风险指标为基础,满意对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淌性风险的风险状况列示、分析和预警;(三)支持在系统中进行压力测试;(四)风险管理报表与报告的生成和传递,并留档备查;(五)风险管理信息在各级分支机构、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汇总和共享,并能够依据不同访问权限区分风险信息列示的
16、内容。第三十六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应当符合时效性、精确性、一样性和完整性的要求。第三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定期评估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性,并依据风险管理以及内部限制的改变做适当的调整。第三十八条激励保险公司聘请符合资质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公开披露。第三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实力风险应急管理机制,明确重大突发风险事务的定义和分类、应急管理组织架构、应急预案内容、应急预案启动触发点、应急处置方法和措施、应急预案责任人以及应急事务报告等。保险公司应当对有必要进行应急演练的风险和处置环节,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依据演练中发觉的问题改善相关制度,并将演练状况和总结留档备查。第四
17、章保险风险管理第四十条本规则所称保险风险,是指由于死亡率、疾病率、赔付率、退保率等假设的实际阅历与预期发生不利偏离而造成损失的风险。第四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风险管理的工作程序和流程,指定相关部门负责保险风险管理工作,明确风险管理、财会、精算、产品、核保、理赔、再保险等相关部门(岗位)的职责分工。笫四十二条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应当从产品开发、核保核赔、产品管理、打算金评估、再保险管理等环节管理保险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一)制定各环节的保险风险管理制度;(二)确定保险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三)定期监测和计量保险风险;(四)明确各环节责任人和审批流程。再保险公司应当基于风险分类,对保险风险进行
18、管理。对于各类风险,应确定相关风险限额,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并明确定价、核保理赔、打算金评估、风险管理等环节的责任人和审批流程。第四十三条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产品开发管理制度,设计开发恰当的保险责任,合理定价,限制保险风险。(一)应当在对消费者需求等方面的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对新产品开发进行可行性分析;(二)应当在阅历分析和合理预期的基础上,科学设定精算假设,综合考虑市场竞争的因素,对新产品进行合理定价;(三)应当对新产品开发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风险限制措施;(四)应当评估自身新产品的管理实力。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应当形成产品开发和定价报告,并由相关负责人审批。第四十四条再保险
19、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合约管理制度,设计恰当的再保险合约及条款,合理定价,限制保险风险。(一)应当在市场需求调研的基础上,对再保险支配和合约条款进行分析;(二)应当在阅历分析和合理预期的基础上,科学设定精算假设,综合考虑市场竞争的因素,对再保险合约进行合理定价;(三)应当对单个再保险合约和再保险合约聚积等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风险限制措施;(四)应当制定公司层面、险种层面、合约层面的保险风险敞口,对再保险合约风险进行管理。第四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核保核赔制度,限制保险风险。(一)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内部限制基本准则及有关规定,建立核保制度;(二)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中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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