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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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僧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方法(征求看法稿)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看法(国办发(2015)73号)和海甫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促进生态省建设的实施看法(琼府(2016)35号)、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方法(琼发改交能(2016)2513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法。第一章总则笫一条在政府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依据“自(专)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分类落实”的原则,分类有序推动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
2、设。其次条依据俯州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以便利电动汽车充电为目标,着力构建便捷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其次章建设范围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供应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依据服务对象分类,本方法所称充电设施包括四类:(一)自用充电设施,指在个人用户全部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特地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桩及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二)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专用车辆、员工车辆等供应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桩(充换电站)及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三)公用充电设施,指在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及酒店配建停车场、
3、加油(气)站、高速马路服务区、园区景区等区域建设,面对社会车辆供应充电服务的充电征(充换电站)及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四)集中式充换电站,指独立占地且符合用地规划,面对社会车辆供应充电服务的充换电站及接入上级电源的特定公用充电设施。原则上集中式充换电站建设充电车位不少于16个或者充电设施总功率不低于100O千瓦。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方法。第三章建设原则和要求第五条建设原则:(一)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用充电设施。(二)在办公场所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三)在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加油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道路旁建设以快充为主、慢
4、充为辅的公用充电设施。(四)除集中式充换电站需独立占地外,原则上其他类型充电设施可利用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充电设施建设,或与建筑物同步建设。(五)原则上各类充电设施应优先建设在地面,对确需依托地下停车场建设对外运营充电设施,要严格审查,严把平安关。第六条建设要求:(一)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地面停车位要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表箱、电力容量预留等);新建地面专用停车场、公用停车场,原则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o(二)已建和在建住宅小区,地面自用停车位要100%改建充电设施或满意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地面专用停车场、公用停车场
5、(含居民小区公共停车场),要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实施,在2020年前停车位的10%以上要实现配建充电设施。(三)在本市区域范围内,原则上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建设一座集中式充换电站。第七条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和海南省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第八条对外运营的充电设施,应满意僭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充电设施信息平台”)建设数据采集、信息通讯要求,并接入市级充电设施信息平台统一管理。已建成的对外运营的及非对外运营改为对外运营的充电设施,若未满意平台要求,须改造后方可运营。第四章建设管理第九条充电设施投资主体可以为个人,也可以为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
6、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等。第十条充电设施建设审批要求。(一)自用充电设施。建设项目无需办理备案审批及报建手续。(二)不对外运营的专用充电设施。无需新增用地面积的项目,无需办理备案审批及相关报建手续;新增占地面积的项目,在市发改委履行备案程序,并办理相关报建手续。(三)对外运营的专用充电设施及公用充电设施,均需在市发改委履行备案程序。其中,需新增用地面的项目还需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四)集中式充换电站。项目实行省级备案,依据省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办理报建手续。(五)不对外营运改为对外营运的充电设施,需在市发改委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第十一条对于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批和建设审批,市发改委、市住
7、建局要简化工作流程,并于每季度末后10日内,将本季充电设施项目备案状况分别报送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第十二条充电设施备案项目应明确建设地点,并获得建设地点产权单位的认可,或取得用地的初步看法(独立占地项目)。第十三条充电设施配套供电建设及报装要求。(一)自用充电设施。由居民个人干脆向供电企业申请接入报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支持和协作建设,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借机收取费用。(二)专用充电设施、公用充电设施。需增容改造的,向市供电局提请报装申请。(三)集中式充换电站。由产权单位向市供电局申请接入报装。笫十四条市供电局应对充电设施安装建设供应电网接入支持,并设置专用服务窗口,简化办事程序,限时
8、办结。第十五条充电设施安装建设的施工人员应具备电工专业资格。专用充电设施、公共充电设施及集中式充换电站安装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级别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第十六条自用、专用、公用停车场等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产权全部人),应当协作充电设施建设企业的安装建设。第十七条充电设施建设验收要求。(一)不参加对外运营的充电设施1、自用充电设施,由用户自行组织验收;2、专用、公用充电设施,由物业公司(或产权全部人)自行组织验收;(二)对外运营的充电设施集中式充换电站,原则上由省发改委组织睑收;其他对外运营充电设施,由市发改委组织验收,也可托付省级充电设施信息
9、平台管理机构组织验收。第五章运营管理第十八条不对外运营的充电设施,由充电设施销售或建设企业供应售后服务。全部对外运营的充电设施,应当由具备资质的运营企业经营管理。第十九条激励各类投资者将充电设施托付给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形成优势互补、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其次十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准入条件:(一)在市工商局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或充电服务,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00O万元。(二)遵守国家、省及本市的充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接受市安监局的平安监管;依据用户需求,依据新的国家、行业或地区标准对充电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改造。(三)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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