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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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和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黑龙江省电力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黑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指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多日等电力批发交易。执行政府定价的优先发电电量(以下称
2、计划电量)视为厂网间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相应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管理范畴,其执行和结算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电力市场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第五条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以下称东北能源监管局)、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职能依法履行黑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职责。第二章市场成员第六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电网企业、配售电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力用户、储能企业等。第一节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按照规则参与电力交易,签订和履
3、行各类交易合同,按时完成电费结算;(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三)签订并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四)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化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五)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八条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一)按照规则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市场化交易所必须的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以及相关生产信息;(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时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三)依法依规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
4、市场化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五)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六)依法依规履行清洁能源消纳责任;(七)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A)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一)按照规则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合同,按时完成电费结算;(二)依法依规披露和提供信息,在政府指定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依法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三)按照规
5、则向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签约零售用户的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以及其他生产信息,获得市场化交易、输配电服务和签约市场主体的基础信息等相关信息,承担用户信息保密义务;(四)依法依规履行清洁能源消纳责任;(五)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六)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承担配电区域内电费收取和结算业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条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保障电网以及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提供报装、计量、抄表、收费等各类供电服务;(三)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
6、统一调度;(四)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支撑市场化交易和市场服务所需的相关数据,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有关规定实现与电力交易机构的数据交互;(五)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按时完成电赛结算;(六)按照政府定价或者政府相关规定向优先购电用户以及其他不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以下统称“非市场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签订供用电合同;(七)预测非市场用户的电力、电量需求等;(A)依法依规履行清洁能源消纳责任;(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一)参与拟定相应电力交易规则;(二)提供各类市场主体的注册服务
7、;(三)按照规则组织电力市场交易,并负责交易合同的汇总管理;(四)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以及相关服务,按照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五)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市场化交易技术支持系统(以下简称“电力交易平台”);(六)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为市场主体信息发布提供便利,获得市场成员提供的支撑市场化交易以及服务需求的数据等;(七)配合东北能源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对市场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A)监测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依法依规干预市场,预防市场风险,并于事后向东北能源监管局和省发展改革委及时报告;(九)对市场主体违反交易规则、扰乱市场秩序等违规行为进
8、行报告并配合调查;(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一)负责安全校核;(二)按照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三)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边界和必开机组组合、必开机组发电量需求、影响限额的停电检修、关键通道可用输电容量等数据,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能;(四)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因电力调度机构自身原因造成实际执行与交易结果偏差时,由电力调度机构所在电网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保障电力市场正常运行;(五)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提供支撑市场化交易以
9、及市场服务所需的相关数据,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有关规定实现与电力交易机构的数据交互;(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二节准入与退出第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市场主体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相应电力交易。第十四条市场准入基本条件:(一)发电企业L依法取得发电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依法取得或者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2 .并网自备电厂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按规定向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达到能效、环保要求,可
10、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化交易;3 .分布式发电企业符合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规则要求。(二)电力用户L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与电网企业签订正式供用电协议(合同);4 .经营性电力用户的发用电计划原则上全部放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电力用户暂不参与市场化交易,产品和工艺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电力用户严格执行现有差别电价政策。在制定完善保障措施的条件下,稳妥放开铁路、机场、市政照明、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企业参与交易。结合电力市场建设,鼓励和允许优先发电机组、优先购电用户本着自愿原则,探索进入市场;5 .拥有自备电厂的用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
11、,按规定向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达到能效、环保要求,其自发自用以外电量可按交易规则参与市场化交易;6 .具备相应的计量能力或者替代技术手段,满足市场计量和结算的要求;7 .自贸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整体参与电力直接交易。整体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园区,需要具备承担经济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法人主体资格,并与园区内电力用户签署授权委托交易文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8 .符合条件的电采暖用户可直接申请参加清洁电供暖电力直接交易。(三)售电公司准入条件按照国家和黑龙江省对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有关规定执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当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12、)。第十五条参加批发交易的市场主体以及参加零售交易的电力用户均实行市场注册。其中,参加零售交易的电力用户的注册手续和程序可以适当简化。第十六条参加市场化交易(含批发、零售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需通过批发或者零售交易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所有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均不再执行目录销售电价。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允许在合同期满的下一个年度,按照准入条件选择参加批发或者零售交易。参加批发交易的电力用户称一类用户,参加零售交易的电力用户称二类用户。积极支持中小用户参加市场化交易,现阶段年用电量不超过IOO万千瓦时的中小用户暂通过售电公司代理方式参与交易,一类用户、二类用户应至少
13、一年内维持不变。第十七条已经选择市场化交易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原则上不得自行退出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正常退市手续:1 .市场主体宣告破产或不再发电、用电;2 .因国家政策、电力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调整,导致原有市场主体非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市场的情况;3 .因电网网架调整,导致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的发用电物理属性无法满足所在地区的市场准入条件。上述市场主体,在办理正常退市手续后,执行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发用电政策。售电公司退出条件按照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对于滥用市场操纵力、不良交易行为等违反电力市场秩序的行为,可进行市场内部曝光;对于严重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可依据电力监管条
14、例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九条退出市场的市场主体需妥善处理其全部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退市的市场主体,原则上原法人以及其法定代表人3年内均不得再选择市场化交易。第二十条无正当理由退市的电力用户,由为其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承担保底供电责任。保底价格具体水平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确定的原则予以核定,新的保底价格核定前按目录销售电价执行。第二十一条完成市场注册且已开展交易的电力用户,合同期满后未签订新的交易合同但发生实际用电时,执行保底价格。完成市场注册但未开展交易的电力用户,可探索公开招标确定售电公司提供零售服务等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也可执行目录销售电价。第三章市场注册、变更与注销第二十二条市场注册业
15、务包括注册、信息变更、市场注销以及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业务关系确定等。第二十三条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应当符合准入条件,在电力交易机构办理市场注册,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承诺、公示、注册、备案等相关手续。市场主体应当保证注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第二十四条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办理注册手续时应当关联用电户号等实际用电信息,并提供必要的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参与批发交易的市场主体,应当办理数字安全证书或者采取同等安全等级的身份认证手段。第二十五条办理售电增项业务的发电企业,应当分别以发电企业和售电公司的市场主体类别进行注册。第二十六条当国家政策调整或者交易规则发生重
16、大变化时,电力交易机构可组织已注册市场主体重新办理注册手续。第二十七条市场主体注册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市场主体类别、法人、业务范围、公司主要股东等有重大变化的,市场主体应当再次予以承诺、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电力交易机构向社会发布。第二十八条电力用户或者售电公司关联的用户发生并户、销户、过户、更名、新增用电户号或者用电类别、电压等级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市场主体应当在电网企业办理变更的同时,在电力交易机构办理注册信息变更手续。业务手续办理期间,电网企业需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分段计量电量。电力交易机构完成注册信息变更后,对其进行交易结算,提供结算依据。第二十九条退出市
17、场的市场主体,应当及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注销申请,按照要求进行公示,履行或者处理完成交易合同有关事项后予以注销。第三十条发电企业、电力用户、配售电企业根据交易需求和调度管理关系在相应电力交易机构办理注册手续;售电公司自主选择一家电力交易机构办理注册手续,各电力交易机构共享注册信息,无须重复注册。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市场主体注册情况向省发展改革委、东北能源监管局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政府指定的“信用中国”网站和电力交易机构网站向社会公布。第四章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第一节交易品种第三十一条电力中长期交易现阶段主要开展电能量交易,灵活开展发电权交易、合同转让交易,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开展输电权
18、、容量等交易。第三十二条根据交易标的物执行周期不同,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包括年度(多年)电量交易(以某个或者多个年度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物,并分解到月)、月度电量交易(以某个月度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物)、月内(多日)电量交易(以月内剩余天数的电量或者特定天数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物)等针对不同交割周期的电量交易。第三十三条电力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与一类用户(售电公司)经双边协商、集中交易达成的购售电交易。(一)省内电力直接交易实行全电量“风(光水)火(生物质)捆绑”交易。一类用户(售电公司)与火电(燃煤或生物质)达成交易后,再按照一定比例与风电、光伏或水电等清洁能源发电企业达成交易,形成“清
19、洁能源+火电”的捆绑交易。捆绑比例应符合黑龙江省电网实际,由黑龙江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提出捆绑比例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东北能源监管局审定。若不确定新的捆绑比例,则按原捆绑比例继续执行。(二)清洁能源供暖、电动汽车充换电站、电能替代等电力用户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进行“绿色电力交易”参照电力直接交易按照发用电曲线平衡组织交易。(三)同一投资主体(含关联企业)所属的售电公司,年度累计电力直接交易合同电量与当次交易申报电量之和不应超过年度累计电量规模的15%o(四)现阶段售电公司参加电力直接交易前,需提供履约担保。售电公司以履约保函或保险的方式提供履约担保,包括银行履约保函、财务公司履约保函、保证保
20、险等。第三十四条发电权交易是发电企业将计划电量或关停发电机组保留的发电量计划以及自备电厂发电量计划转让给其他发电机组替代发电的交易,发电权交易视同优先发电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第三十五条合同转让交易是发电企业、一类用户、售电公司在不影响合同相对方权益的前提下,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实现市场主体之间全部或部分合同电量的有偿买卖。第三十六条合同转让交易包括发电侧合同电量转让和用电侧合同电量转让。(一)发电侧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原则上由大容量、高参数、环保机组替代低效、高污染火电机组及关停发电机组发电,由风电、光伏发电、水电等清洁能源发电机组替代低效、高污染火电机组发电,不应逆向替代,实现全社会节能减排目标和资
21、源有效利用。(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应在满足电网安全校核的前提下,遵循自愿平等、公开透明的市场化原则;同时满足东北能源监管局印发的东北区域火电厂最小运行方式,保证供暖期机组安全稳定运行及正常供热。(三)转让交易的价格为合同电量的出让或买入价格,即出让方支付给受让方的价格,不影响出让方原有合同的价格。(四)在役机组优先发电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应经省发展改革委、东北能源监管局同意。第三节交易方式第三十七条电能量交易包括集中交易和双边协商交易两种方式。其中集中交易包括集中竞价交易、滚动撮合交易和挂牌交易三种形式。第三十八条双边协商交易指市场主体之间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力)、电价,形成双边协商交易初步意向后
22、,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一)交易双方通过自主协商形成双边交易意向,包括交易电量、交易电价、交易时段及分月计划等,在交易申报有效期内提交到电力交易平台。(二)电力交易机构对双边交易意向进行审核、汇总,如果申报的总量小于或等于当期交易规模,确认交易。如果申报的总量超过当期交易规模,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确认成交。(三)电力交易平台最终确认的成交电量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发布最终交易结果。第三十九条集中竞价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电量、电价,电力交易机构进行市场出清,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确定最终的成交对象、成交电量与成交价格。电力交易平台设置交易报价提交截止时间,汇
23、总市场主体提交的交易申报信息,进行统一的市场出清,发布市场出清结果。(一)购售双方在规定时限内将交易电量、电价申报到电力交易平台,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二)电力交易机构对集中竞价交易意向进行审核、汇总,电力交易平台系统自动出清,形成交易结果。(三)电力交易机构发布成交信息,包括成交量、成交价格等。(四)购电方按其分段申报电价从高到低排序,售电方按其分段申报电价从低到高排序。(五)电力交易平台在交易组织前发布集中竞价交易采取高低匹配出清方式或采取统一边际出清方式。L高低匹配出清方式按照双方申报价格的排序,计算购电方与售电方申报电价之间的价差;双方按照价差从大到小顺序匹配成
24、交,直至一方电量全部成交或者价差为零。成交价格为购电方申报电价与售电方申报电价的平均价格,即:成交价格二(购电方申报电价+售电方申报电价)/2发电企业报价相同时,按照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火电顺序成交,火电节能环保系数高的机组优先成交。前面都相同时再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成交;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报价相同时,按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申报时间先后顺序成交。2.统一边际出清方式按照双方申报价格排序,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成交电量,最后一笔成交电量的价格为全部成交电量的成交电价。(六)集中竞价交易结果经安全约束校核后,由电力交易平台发布交易匹配成功企业名单及其交易价格、交易电量等信息。第四十条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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