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商事留置权的牵连性角度看商法的相对独立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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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商事留置权的牵连性角度看商法的相对独立性从商事留置权的牵连性角度看商法的相对独立性摘要:由于商事活动的特殊性,商事留置权的牵连性应当区分于民事留置权,但并非完全豁免。然而我国当前立法对此却缺乏清晰而详尽的规定,这主要根源于我国当前商法的相对独立性缺失。关键同:商事留置权牵连性商法独立性民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之部分区分于民事留置权的存在,是论证商法相对独立性的一个范例;而我国立法中关于该项规定的不完善,恰恰是商事法律在我国当前立法模式下的尴尬境况的缩影。事实上,商事留置权可以在牵连性、优先受偿权、财产占有等问题上区分于民事留置权,而本文将以商事留置权的牵连性为视角,论证商法相对独立性在该制度上的
2、体现。一、留置权牵连性的概念辨析传统上,留置权的牵连性指债权和留置物之间要存在肯定的牵连关系。立法上规定留置权牵连性的缘由是,留置权是为担保特定债权的实现而依法产生的担保物权,其适用范围应有必要的限制。否则,若允许债权人随意留置债务人的与债权无关的任何财产,则必将导致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的混乱。因此,各国立法通常都以留置物和所担保之债间存在肯定的牵连关系为留置权成立的必要条件1只是各国关于牵连关系的立法例有所不同。德国强调同一法律关系,瑞士、口本和我国台湾民法则归结为债权的发生和标的物之间存在联系。2而对于如何界定留置权人的债权与占有物之间有牵连,理论中也存在一元论说和二元论说两种主见。3由此可
3、见,理论和实践中关于牵连性的说明非常困难而多兀O我国立法关于牵连关系的表述,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说明第109条一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债权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这一规定好像将牵连关系限于干脆关联关系,但仍旧未进行清晰的界定。为避开分歧和过于狭窄的界定,我国物权法放弃了关于牵连关系的表述,仅在第231条中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笔者认为,物权法的立法方式证明我国立法者并不想将牵连性仅仅限制于动产占有与债权发生这一狭小的关系中,而欲扩大说明牵连性的概念范围,以便在法律适用中留有.更大的余地。并且,由于留置权
4、的概念涵盖民事留置权和商事留置权,不能仅仅依据民事留置权的牵连性概念范围而确定留置权整体制度中的牵连性,否则将无法兼顾说明商事苗置权对于债权关系与留置物之间关系的特殊要求。因此,本文将采宽泛的牵连性概念说明,认为债权与留置物之间的关联可以包括干脆关联和间接关联。二、商事留置权之牵连性探讨所谓商事留置权,就是指企业之间在经营关系中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得以留置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在沿革上就有民事留置权与商事留置权之分,民事留置权起源于罗马法上的恶意抗辩和欺诈抗辩的拒绝给付权,而商事留置权起源于中世纪意大利商人团体的习惯法。4二者在起
5、源和发展上的不同说明二者本身制度设计的初衷不同,价值目标、规范配置方面也有差别,因而也不行以适用完全相同的规定,而其最大的差别就在于对牵连性要求的差异。(一)商事留置权的牵连性要求应当有所放松,以区分于民事留置权商事留置权与民事留置权都是因债权而生,但是两者的区分却是自不待言的:民事留置权基于衡平原则,强调被担保债权和留置标的物的个别关联性,即债权人所留置之物应是同债权有干脆关系的物;商事留置权基于商事交易的快捷和平安的要求,仅强调被担保债权和留置标的物的一般关联性,即在商人之间,因其双方的商行为所发生的债权到清偿期时、债权人在未清偿之前,可以留置因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商事行为而归自己占有的债务人
6、全部的物或有价证券。5现代市场已经瞬息万变,交易每时每刻皆在进行,倘如以严格的牵连关系为由强加于债权人以举证责任,则无疑会增加交易的成本,将阻碍商业活动的进行。因此,为加强商业信用,促进交易发展,解除因为商事交易频繁而造成牵连关系举证困难,商事立法对于商人之间成立留置权实行较为宽松的要求。6况且,商事留置权的核心特征在于,其追求的是商人在多次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整体的利益平衡。基于该特征,商事留置权中的债权与留置物应当具有交互适用的效力。7与民事留置权追求人们在单项交往活动中的利益平衡相比,商事留置权重在爱护债权人的债权集合体,寻求两个商人在持续性多次商事交往活动中形成的整体利益关系的
7、平衡。8这是由于在财产往来方面,商事交易多于民事活动,商主体之间在常见的商事交易可能形成了困难的债权债务关系集合体,因而商事留置权可以不再停留在单一的民事关系中。在比较法的背景下,民商合一模式的国家大多在民法典中统一规定民事留置权和商事留置权,但会对商事留置权作特殊的补充规定,而民商分别的国家则在商法典中规定商事留置权。虽然两种立法模式下的商事留置权制度存在肯定差异,但总体而言,均对商事留置权的牵连性作出较宽泛的规定,不强调商事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与留置物之间的干脆牵连性。以日本为例,代理商、买卖行纪商的商事留置权既不要求与债权存在牵连关系,又不问留置标的物是否属于债务人全部:运输代理人、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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