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际案例看何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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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实际案例看何为严峻违反劳动纪律一、基本案情健豪制帽(番禺)有限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员工王灿,女,汉族,1965年11月13日生,住广州市芳村区窖口街1号之三401房,为该公司的财务主管,工资8900元/月。2006年8月10口,王灿向公司请假补休,直到其次天下午快下班时公司秘书才回复说,总经理不批准,而王灿这时已经买好了机票,外出旅游,不理睬公司的看法,进行了休假4天。休假后,公司以其严岐违反员工手册为山,解除了王灿的劳动合同。二、双方的不同看法1.健豪制帽(番禺)有限公司认为,员工手册是劳勖法授权制订的,而且经过了劳动部门的审查,可以作为公司处分员工的准则。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员工旷工连续
2、3天以上的,公司有权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其行为合法合理。2.员工王灿则认为,一方面其履行了请假手续,主观上没有存在恶意,而且公司迟迟不回复,存在着恶意的嫌疑;另方面,缺勤仅仅是4天而已,不构成“严侬”的性质,员工手册规定过于苛刻,违反了法律的基本精神。三、焦点分析依据上面的状况来看,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否严蛟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目前,我们国家没有对“严峻违反劳动纪律”作出任何的明确规定,所以实践中对此类问题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本案中,依据国家法律的基本精神,笔者认为员工没有严峻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举制度,用人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公允原则。(一)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没有
3、严峻违反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原告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劳动法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竣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率制度的;如何界定“严竣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其次十五条规定,“本条中”严竣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可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认定”。而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三章处分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的规定,构成“严峻”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的条件是: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值理由常常旷工,
4、经指责教化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卜五天,或者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本案中,答辩人原来就没有存在任何的“无正值理山旷工”,而是履行r正常请假手续的缺勃,即使是旷工,也只是三天而已,远远没有达到上述法律规定的“常常旷工,经指责教化无效”,没有“超过卜五天”。因此,原告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二)依据司法说明,被告没有严峻违反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笫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与政策的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5、的依据”。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必需具备三个条件才能为有效,即:(1)制定主体合法。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只能由用人单位制定,并以单位名义颁布的。(2)内容合法。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需符合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和集体合同的规定。(3)程序合法。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需通过民主、公示程序。在实践中,“民主程序”通常实行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看法的形式,“公示程序”通常实行制度培训、会议宣讲等形式。依据展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削减劳动明劳、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确定而
6、发生劳动争议的,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依据原告供应的证据来看,原告所谓的员工手册根本就没有具备三个有效的条件,内容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制定程序没有通过民主、公示程序,没有向劳动者公示。所以所谓的员工手册根本没有法律效力,不行以作为处理本劳动纠纷的依据。(三)依据法理分析,被告没有严岐违反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确立是否严峻违反劳勖纪律,应当留意如下几个方面:(1)违纪造成的后果或影响是否严峻;(2)是否影响到劳动合同的履行或事实上劳动者已无法履行劳动义务;(3)被违反的劳动纪律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已经公示,是否经过员工民主探讨过;(4)被违反的劳动纪律是否符合过于苛刻,比如要
7、求过早的上班时间或者过晚的下班时间;(5)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的动机和情节,是否多次违反。本案中,答辩人的行为明显没彳符合以上要件,没有造成任何的损失,更谈不上严竣后果,没有多次违反,没有恶意的动机和情节。相反,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和相关的劳动纪律本身就是很不人性化的甚至是违法的,也就是说劳动者违反的原来就是一个非法的劳动纪律,在这种状况3明显不能被认为“严峻违反”。而且从请假到审核请假条的间隔时间是一天多,原告存在着明显的“恶意”嫌疑,想乘机找理由炒被告(原告最近正好处于改革转制的特别时期)。另外,“劳动纪律”制度的制定始终要经过民主程序,也是我国劳勖法历来的精神,在最近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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