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理解什么是行政不作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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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毡合行政法的基t,里论.重点探讨了行政不作为的就念、构征、构成工件及双规彩式。行政不作为是珀行政主体负有主幼作为的行政义务.外且其方作为的可熊性.但都在程序上也过法定珈间或合理相闻的极的有所不为的行政.i/t为。其其次St极性、戏法优、投序乜及在自由板过性的精证。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是立体必潜是行政土体、及*作为的行政义务、衣也行行玫义务的可解傥、在要现上其立在法定的或合理g期P区内不履行行政义务的重实四个构成耍件O行政不作为的主要表现/式不不予受理或受岗后不予答复;桃而不见、置若罔闻;俗故推脱.无正值理由掩冠履行行政义务;不履行行;合同中妁定的行政义务;不崔行基于行政工体的白JsH亍为所
2、诋生的行政义务苓Y近年来随若立法的逐步完善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尤其是行政诉讼的深化开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状告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案件数域陡然上升,行政不作为现象引起了人民群众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对行政不作为没仃做出详细规定,所以无论在行政审判领域还是在法学探讨领域,时行政不作为的争议都颇为激烈,行政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也存有很大差别,不利于法制的统一,因此立法机关有必要对行政诉讼法进行必要的修订,至少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先做出关于审理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司法说明,以规范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本文拟对行政不作为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表
3、现形式等作一简洁论述,不当之处做请指责指正。一、关于行政不作为概念的理解探讨和探讨行政不作为的目的是用于行政审判实践以及立法机关对行政不作为的立法监杼和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留,因此首要的问题是要对什么是行政不作为做出正确的界定。有观点认为行政不作为就是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这种观点比较符合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在受案范围一章的第十一条第(四)、(五)(六)项对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员的情形做出了规定。但笔者认为,行政不作为与不履行法定职贡有确定的联系,但两者根本不是一个概念,行政不作为所包含的范围远大于不履行法定职贲,假如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势必有相当一部分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贡以外
4、的行政义务侵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无法得到司法救济,如行政主体不履行行政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履行其对行政相对人的承诺等.无论从不覆行法定职责与行政不作为的内涵还是外延来看,二者都有很大的区分.不履行法定职费是指行政主体富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承规定的职责,有实力履行而明示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行为。事实上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也仪仅是不应行法定职贲,而没有对行政不作为做出规定。行政不作为则是指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行政义芳,有实力履行而在程序上未予履行或拖延限行的的行为.行政主体所担当的行政义务既包含法定义务,或者说法定职贲,也包含了法定义务以外的其他行政义务,行政主体的
5、行政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类:1、法定行政义务。2、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为行政主体设定的义务。3、行政主体自己设定的行政义务,主要形式为行政承诺4、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合同中约定自愿担当的行政义务。5、基于行政主体的自身行为所派生的行政义务,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扰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基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行政主体则派牛出了实施救助、行政赔偿或补偿的义务。因此行政义务的外延远大于法定义务的外延,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员,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从法律上斛除了行政主体在不履行法定职员以外的其他行政义务时行政相对人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既不利于行政
6、相对人权利的爱护,也不利于法治的隹立。众所周知,行政机关是依法成立的,它对外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权,并且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体制是象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下级行政机关必需听从上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因此,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确定和吩咐为下级行政机关设定的行政义务,下级机关必需履行,假如下级行政机关不爬行或拖延布行,应当允许行政相对人恳求司法救济,这既爱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从外部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听从上级机关的确定和吩咐,保障政令畅通。同时,由于行政主体对外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权,因此其对行政相时人的承诺以及其在行政合同中约定自慰担当的行政义务,在人民群众中具有特别高的公信力,假如行政主体说
7、了不口,又不允许行政相对人启动诉讼程序,对行政主体的这种言而无信、有损政府形象的行为予以有效监督,会使政府形象一落千丈,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也会大打折扣,既不利行政相对人的权利速护,也不利于日后的行政管理.从不履行法定职贡与行政不作为的内涵来看,二者也有很大的区分.不履行法定职责既包括行政主体程序上的不作为,也包括实体处理上的不作为。程序上的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申请爱护人身权或财产权的法定职货不予理睬或拖延履行,对行政相对人申请颁发证、照不予答笈,对行政相对人要求依法发给抚恤金或社会保用金的恳求不予理睬或不予答虹,以及行政主体应依职权主动胺行爱护相对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不履行
8、或拖延履行的行为。实体上的不播行法定职费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认为符合条件的申请明示拒绝的行为,以及行政主体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的求助申请或依职权发觉行政相对人须要马上获得救助的情形后,不实施救助义务或借故拖延实施救助义务的行为。例如在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案件中,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认为符合条件的申谙做出了明确的不予颁发的确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行政相对人认为符合条件要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恳求做出了明确的拒绝确定等。在这类案件中,行政主体的职贡是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和实体规定,受理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并依法进行审隹,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准登记、注册或发放证、照,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在向行政相对人说明理由后明
9、示拒绝: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的求助恳求或依职权发觉行政相对人须要获得救助的情形后,马上打算并生动实施救助措施。而行政不作为则不包含行政主体明示拒绝的行为,因为明示拒绝体现在行政程序上,行政主体已经履行了受理、审查、答更等一系列行政程序,它表现出来的是主动的作为状态,并且行政不作为的法律后果与不履行法定职贲的明示拒绝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行政不作为由于行政主体没有做出行政行为,所以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会产生任何影响,而只是维持J现有状态,明示拒绝行为由于行政主体做出了拒绝的答复,所以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不利的影响,它从实体上否定了行政相对人从事某一特定职业、生产某种产品、注册开
10、办某一企业的资格,所以明示拒绝行为应当屈于行政作为行为。两类案件司法审查的重点也是不同的,行政不作为的审查重点应当是行政相对人是否有提出申请的事实:在行政主体应当依职权主动理行职员的案件中,行政相对人应供应行政主体已经知道其正在受不法行为或意外事务侵害的事实:申请事项属下行政主体行政义务方面的事实:以及行政主体是否艇行了法定的程序。在不相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假如行政主体明示拒绝,司法审查的重点应当是行政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行政主体是否知道行政相对人正在受不法为或总政主体是否有法定的作为义务:行政主体拒绝许可或不履行、延迟履行爱护义务的事实、理由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综上所述,行政不作为是
11、指行政主体负有主动作为的行政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但却在程序上超过法定期间或合理期间消极的有所不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二、行政不作为的特征在粘确的界定了行政不作为的概念后,我们不难发觉行政不作为具有以卜几个方面的特征:1、消极性。行政不作为的消极性在主观上表现为行政主体对其行政职权的放弃,在客观上表现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所担当的行政义务。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来源于法律的授权,行政主体只能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脱行义务,行政主体既不能放弃义务,也不能放弃权利,这是与民事主体权利、义务担当的明显不同之处。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的界限特别清晰,但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权利、义务的
12、界限则特别模糊,往往是重合、不行分的,例如,维护社会治安既是公安机关的权利,也是公安机关的义务,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许可证或执照既是许可机关的权利,也同样是其义务。由于行政主体权利义务的这种重合性,所以,即便是其权利,行政主体也不能象民事主体样擅自转让或放弃,否则即意味着失职,意味着行政不作为。长期以来,在部分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m中,没有真正贯彻“权力即贡任”的基本原则和理念,而信奉“事不关己,r挂起”的世俗理念。“资任行政”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念,也是法治政府应当格W的基本准则。行政不作为现象事实上是权利与货任严峻脱节的表现,是行政主体以权利为掩护消极的规避义务。同时由于利益驱动,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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