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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双向流动,提高农村资产资源配置效率,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根据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产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以及农村集体所有由其成员承包经营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各项权利集合。农村集
2、体土地所有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除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产权权利人以农村产权为商品,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等服务机构依法进行转让、出租、入股、合作、抵(质)押等经营活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是指面向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等服务机构提供,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运行的一系列活动和过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经市级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为本市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第四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国土空间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定,不得改变土
3、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突破耕地、生态保护红线,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能破坏生态功能。坚持城乡融合发展,集约利用农村资源,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农民及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第五条农村产权应当按照“应进必进”的要求,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农村集体资产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自然人或经营主体流转的,须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交易。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的,按照各所在区确定的标准执行,一定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须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交易。具体标准应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开。涉及公益性、政府重大项目、临时占地、1
4、年内流转、一定标的额以下或续租项目等事项,经区级审核同意后,可申请绿色通道,简化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程序,具体标准由各区制定。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续租项目,必须是原合同即将到期或已到期;原承租人信誉良好,且按时足额缴纳租金;续租价格符合市场行情,原合同无遗留问题。鼓励农民个人产权依法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第六条交易的农村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纠纷的不得交易。涉及农村不动产产权转让的,需持有不动产权属证书。第二章交易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全市应当建立健全市、区、乡镇、村四级管理服务体系,共同维护良好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秩序,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健康发展。第八条市
5、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是依法设立,为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产权鉴证、政策咨询、组织交易等服务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受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申请、审核等相关事宜,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二)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的发布和成交公告;(三)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提供场地、设施和信息平台建设等服务;(四)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情况的统计、分析、反馈及相关资料的存档工作;(五)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九条各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依托现有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与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协同建立健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区交易标的权属、出让方资格、国土空间
6、规划和用途、民主决策程序等流转交易资料及信息的复审;(二)负责本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监测、信息报送;(三)负责对本区内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指导。第十条各乡镇(街道)应当结合实际,依托本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与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协同,建立健全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工作机制,负责对本乡镇农村集体及农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信息的收集、初审、上报工作以及对村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指导。第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研究制定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方案、履行民主程序以及对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服务和管理。第三章交易主体、交易方式与交易品种第十二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与农村产权交易的出
7、让方和受让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应为产权权利人,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各类涉农经营主体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应当为具有相应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或个人。对工商企业进入市场流转交易,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第十三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协议出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十四条现阶段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一)农用地及未利用地经营权流转,包括耕地、园地、牧草地、林地、养殖水面、畜禽饲养用地、设施农业用地等农用地经营权流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荒地、荒草、荒沙等其他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二)涉农林权,包括林地使用权
8、(经营权);林木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等。(三)农村集体持有的企业股权,包括股权转让、企业增资等。(四)涉农实物资产,包括房屋、厂房、院落、场院、场地;机械设备;物品;存货;食用菌菌种;籽种;种畜禽;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机动车及其他交通工具等。(五)农村经济事项,包括项目投资、招商、转让、合作;委托经营等。(六)其他与农村产权相关,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品种。第四章交易程序第十五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交易活动,按照事前准备、交易申请、前置审核、征集意向受让方、组织交易、签订合同、款项结算、交易鉴证、档案归档等程序进行,交易项目有关信息应按规定和统一数据规范标准汇聚至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事前准
9、备。各区按照规定,履行民主决策及项目审核相关程序,做到交易前项目审核与合同联审协同推进,避免交易后相同内容重复审核。提出申请及审核。出让方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提交出让申请及相关材料,主要包括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出让方主体资格证明、产权权属证明、民主决策程序相关证明材料、联预审审核审批材料、交易标的基本情况等,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对出让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告知出让方审核结果。发布公告。审核通过的予以出让资格确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通过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官方网站、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等适当方
10、式公告交易项目基本信息,广泛征集受让需求。公告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涉及农村集体产权出让的,不少于10个工作日。征集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公告期内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提交受让申请相关材料,主要包括受让申请、受让方主体资格证明、相关权利人或受托人同意受让的有效证明、受让方资信证明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通过的予以受让资格确认。根据出让方要求,交易项目设置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应按照交易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交纳交易保证金。组织交易。农村产
11、权流转交易机构按照产权出让公告约定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双方交易。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交易;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按照产权出让公告约定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签订合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在确定受让方次日起原则上30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同内容应符合出让公告条件。款项结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在北京登记结算中心开设独立账户进行交易款项的结算。交易款项包括交易保证金、交易合同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交易鉴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合同签订和审核通过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应出具交易鉴证。交易鉴证内容应能反映项目标的
12、基本信息,且所载内容应与出让公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合同保持一致。档案归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完成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应将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原始记录,按照有关档案法规、标准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集中统一保管备查。第十六条出现产权争议、交易纠纷、不可抗力等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形,由出让方、受让方、第三方提出并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确认,可以中止或终结交易。交易中出现中止或终结情形的,经调查核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可以作出要求限期改正、取消出让或受让资格、扣除交易保证金等书面决定,并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官方网站公告。交易中止或终结的情形消除后,
13、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可以恢复交易。无正当理由申请中止或终止交易,给交易任何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申请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公开交易前应对相关集体资产资源价值以适当方式进行评估,评估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出具评估意见,并由本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农民个人产权交易是否评估,由出让方自行确定。第十八条农村土地经营权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产权流转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第十九条绿色通道是指无需组织项目竞价、拍卖、招标,采用协议方式确定受让方,完成事前准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项目审核等程序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对成交结果公示
14、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合同。第五章交易行为规范第二十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在经营中应当依法合规经营,遵循诚信原则,严守风险底线。(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二)不得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除外;(三)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交易商买入后卖出或者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四)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五)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六)应当严守非金融化、非证券化、非期货化的底线,不得直接开展保险、信
15、贷等金融业务,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金融监管部门按照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采取风险提示、责令整改、出具警示函等方式依法进行处置,并要求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二十一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在交易中应当遵守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的管理规定,恪尽职守、严谨专业、廉洁自律。(一)不得操纵交易,扰乱交易秩序;(二)不得擅自更改交易信息,进行虚假交易;(三)不得违规泄露交易信息,造成经济损失;(四)不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金融监管部门按照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
16、条例,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二条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一)不得扰乱正常交易秩序;(二)不得违反规定将应当进场交易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易;(三)不得违反规定不履行民主决策或政府审批程序;(四)不得提供虚假或伪造材料;(五)受让方进场受让项目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签署合同或拒不支付交易价款。交易主体违反上述规定,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在交易过程中,提供资产评估、法律
17、服务、项目推介等专业化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遵纪守规,勤勉尽责,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操纵产权交易;(二)制作、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三)非法经营,故意扰乱交易秩序;(四)采取胁迫、欺诈、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造成资产流失或给交易双方造成损失。中介服务机构违反上述规定,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为扶持农村产权
18、流转交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免收出让方交易服务费用。涉及民生保障、公共公益、内部流转类等项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免收受让方交易服务费。对于其他通过绿色通道交易的项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应给予受让方交易服务费用50%优惠,并向社会公开。第六章交易管理笫二十六条北京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金融管理局、人行北京市分行、市园林绿化局、北京金融监管局、市知识产权
19、局等部门组成。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第二十八条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按照职能分工,认真落实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协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运营和管理。第二十九条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动态监测,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和容易引发金融风险隐患的行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场所规范运行情况开展现场检查。第三十条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指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不断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简化交易程序,优化收费标准,提升服务质量,并监督指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定期向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经营数据信息和财政支持资金使用情况。适时组
20、织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服务满意度评价。第七章附则笫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各区根据本办法健全完善本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制度。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目的意义为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双向流动,提高农村资产资源配置效率,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二、起草背景按照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农政改发(2023)1号)要求,去年4月,市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市级有关部
21、门起草形成了北京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全国农村集体产权改革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去年11月,经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个部门联合审定,农业农村部正式批复我市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整省(市)试点。按照试点任务安排,制定出台北京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三、政策依据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四主要工作过程在实地调研、基层座谈、借鉴外省市经验基础上,市农业农村局起草形成了北京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组织召开了各涉农区和市级相关部门研讨会,两轮书面征求了市级相关部门、各相关区及委局相关处室的意见,按照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按程序提交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核。五、主要内容办法共分为七章,从交易机构与职责,交易主体、交易方式与交易品种,交易程序,交易行为规范和交易管理等方面对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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